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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在党内拉帮结派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09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2019年底至今年1月,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部署,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组织28万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全员培训应知应会知识测试。

为学深、学细,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领,“纪法思享”上线“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 试题解析”专栏,对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进行讲评解析。



01

选择题

党员干部张某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张某违反了党的(    )。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群众纪律

D.工作纪律


02

答案


A


03

解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捞取政治资本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党章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团体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条例》(2018修订)对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作出细化具体化。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实质上针对的是背离组织,为了个人和小集团的利益,相互勾结,搞亲亲疏疏,破坏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并不以是否有共同的“纲领性”目标以及组织章程为必要条件。《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是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政治目的,有严密的行动计划,进行分裂党的活动,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一般没有严密的组织性和明确的反党目的,主要是为了小集团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携、互通款曲。

本条包含两种具体情形:“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只要有上述行为,就构成违纪,而“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要以“捞取政治资本”为目的“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行为与《条例》(2018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也是不同的。两者目的不同,《条例》(2018修订)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权权交易行为,主要是为了互相谋取经济上的利益,属于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而本条规定的行为主要是为了捞取政治上的利益,属于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由于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捞取政治资本,而带坏一方风气,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因此,《条例》(2018修订)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作为情节严重的具体表现,规定了更重的处分档次。

2003年《条例》在“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一章规定了本条内容;2015年修订时将“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修改为“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进一步明确了搞派别活动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将其从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行为;2018年修订将“培植私人势力”修改为“培植个人势力”,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保持一致,将“情节严重”修改为“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增强现实针对性和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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