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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 审查调查笔录制作实务技巧

王健 纪法思享
2024-09-10

编者按

今年方正出版社推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实务指南丛书》,4月首批出版了《如何做好笔录》《如何做好初核》两册。本文摘自《如何做好笔录》一书,作者是长期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一线工作的王健同志。

本书可信、精炼、实用,以“口袋书”形式,小切口、单主题,篇幅不长,干货满满;由授课而成书,满篇口语化表述,通俗易懂,简洁亲切;从实际经验中来,到实际情况中去,做这个不做那个,这样做不那样做,观点明确,给出范例,可以直接适用于当前纪检监察实务工作。

在审查调查特别是监察调查工作中,笔录制作有一些规律和技巧可以借鉴。

一、初期笔录宜先粗后细、先点后面

谈话工作要戒骄戒躁,循序渐进,不要希望毕其功于一役。在谈话初期,制作笔录要先顺应被谈话人的叙述,不要在细节深挖上下功夫,不要急于完成整个违纪违法和犯罪构成要件的记录。被谈话人交代问题,往往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物到钱、由轻到重、由违规违纪到违法犯罪,借此试探组织。这个时候,如果被谈话人交代了一两件事,调查人员就赶紧要求其作详细交代,被谈话人可能会认为调查人员不掌握太多情况而不愿意作进一步交代。应在被谈话人开口交代时采取疏导方式,先不要在细节上过于纠缠,让其继续讲下去,对其交代仅作如实记录,就像画一棵大树,先把树干画好,再添枝加叶。

如受贿案件,被调查人在谈话初期对于收钱、办事的关联性比较敏感,可能不愿正视该问题,往往把办事的理由归结为双方感情好等因素,而把收钱的原因归结为正常人情往来。而且,被调查人最初往往先交代收钱的情节,不愿交代办事的问题。这时要尽量按照其交代记录,不要急于追问或发问。可将收钱和办事两个行为分开制作笔录,在此基础上,再通过其交代把两者关联起来。这样既尊重被调查人意思表达,也不影响事实认定。

二、中期笔录可力求完整、突出态度

笔录的制作也存在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过程。一般到了中期,可以着手制作一份总笔录,把现有成果固定住,以防止翻供。

对于总笔录的格式,一般采用“总—分”或“总—分—总”的格式比较清晰。比如,在制作被调查人所收受财物的总笔录时,可问:谈一下你与张××的交往问题。答:我和张××是在2009年认识的,此后逐渐交往。他多次送给我人民币、美元、港币,以及一块××牌手表。问:具体谈一下。答:(被调查人就每次收钱收物的过程分别作交代)。这是分的情况,最后再来个汇总。问:接着谈。答:我目前就想起了这些,张××一共送给我人民币×万元,美元×万元,港币×万元,一块卡地亚牌手表。这样的笔录一目了然,是一种较好的固定谈话成果的方式。

实践中需要注意三点:一是对于制作中期笔录,要注意体现外查结果和被谈话人的态度,尽可能把相关要素体现完整,以达到取证目的。二是要重点记录被谈话人的思想认识,既可作为其态度是否端正的证明,又可据此判断其态度是否到位,进而甄别其交代问题的真实性。三是如果被谈话人思想认识不到位,则要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谈话力度。比如,明明是典型的贪污犯罪,被调查人虽然作了交代,但仍百般推脱,认为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假公济私、损公肥私甚至仅仅是公私不分;明明去的地方是私人会所的变种,被审查人却认为参加“一桌饭”不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特别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的有关新型受贿问题,包括以交易形式、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名义和以赌博形式受贿,以及收受干股、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收受贿赂物品未办理权属变更等问题,被调查人竭力推脱,认为仅仅违反了廉洁纪律,此时必须通过追问,在笔录中固定相关构成要件。比如,被调查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但被调查人辩称自己系借用上述物品,为体现与借用的区别,笔录中应该记录以下内容:一是有无借用的合理理由;二是是否实际使用;三是借用时间的长短;四是有无归还的条件;五是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如占用时间长达七八年,且无归还的意思表示,一定要通过追问确定被谈话人以借用为名行受贿之实的本质。

三、后期笔录应一事一记、抠细抠实

在制作总笔录后,就要适时考虑制作分笔录。时间上一般不宜太早,否则会让被谈话人产生过关心理。分笔录可采用一人一记、一事一记的记录方式,如对于多次收受贿赂和多次利用职权的,可以一事一记,不要综合叙述,不要把诸多问题都记在同一份分笔录上。

比如,被谈话人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并收受请托人财物,可以按照每次办事、收钱制作一份笔录,把相关犯罪构成要件体现清楚;如果办事、收钱之间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可以将两者分开,通过设问“你是否帮××办事”和“你们之间是否存在经济往来”分别记录。此后随着调查工作深入,对被谈话人交代的问题需要修正、补充的,仅需修改分笔录即可,不用每次都去修订总笔录。最后,谈话结束、移送审理前,做一份总笔录(编者注:又称综合笔录)。这种处理方式,使得笔录内容非常直观、醒目,便于阅卷、利于归档。

实践中需要注意:一是对于被谈话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的,根据外查取证情况和案件需要,不一定都在最终笔录中予以体现。如果在笔录中体现后又未作为谋利情节认定的,应制作工作说明附卷。二是根据有关规定,对关键事实一般应制作多份笔录,由被谈话人书写自书材料,不得在多份笔录之间相互复制。因此,在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交代中,一般至少应有两次以上的讯问笔录予以佐证,并辅之以自书材料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固定。

对于同一关键事实,如何制作多份笔录,需要认真研究。如果仅仅是简单复制,是没有太多意义的重复,起不到有效固定证据的作用。其基本要求是实事求是,理想状态是由被谈话人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全面交代,记录人据实记录即可。但考虑到被谈话人可能在前期交代和书写自书材料中形成较深印象,导致此后交代问题与之前讲述内容雷同。为此,可以对被谈话人交代问题的角度予以适当调整,但不能改变其交代问题的实质,也可以做繁简处理,比如第一份笔录记得详细些,第二份笔录在此基础上予以简化,但必须尊重被谈话人原意并保留定性所需的关键情节。

(本文摘自《如何做好笔录》2020年4月版,作者: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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