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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退休领导干部兼职取酬问题探究

纪法思享
2024-09-09

编者荐语:

       党纪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兼职取酬,这些条款类似刑法中的“空白条款”,必须援引其他党内法规或法律规定进行判断,是执纪执法的一大难点。苏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的该篇案例分析很有指导意义,经授权,转载学习。

以下文章来源于清廉e苏州 ,作者廉石君

基本

案情


王某,男,中共党员,退休前任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副调研员,2008年9月退休。2008年9月至2015年3月,王某担任某市工业经济联合会会长,并领取补助工资、高温费等。


分歧意见及点评解析



(一)对王某兼职行为的定性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兼职取酬的处理规定,王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违规兼职并取酬,自2008年9月初即违反了廉洁纪律,应予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分阶段予以评价。在2014年6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14年通知》)实施前,王某的行为未违反廉洁纪律。在2014年6月25日该通知生效后,王某未经批准仍兼任前述会长职务并取酬,属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的行为。


点评解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2003年《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以空白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违规兼职、兼职取酬的处分以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关于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规定先后有:1994年4月13日《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994年通知》)、1998年7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以下简称《1998年通知》)、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第42条、《2014年通知》等规定。

《1994年通知》规范的对象为国务院各部委、各办事机构、各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1998年通知》规范的对象为在职领导干部;王某在兼任协会会长时,已退休,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也不能适用《公务员法》第42条的规定。因而,在《2014年通知》实施前,王某在社团兼职的行为未违反相关的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能认定王某此阶段的行为违规。

2014年6月25日通知实施后,当地组织部门告知王某通知精神并要求其辞去会长职务,王某仍继续担任会长并领取补助工资,后因被人举报而被动辞职,其行为构成违规兼职取酬,应予党纪处理。


分歧意见及点评解析



(二)关于王某违纪行为的起算时间


第一种意见认为,《2014年通知》实施后,通知精神从中央传达到地方,地方再出台具体的整改要求,有一个时间差,应从王某所在某市将文件精神传达给王某之时,起算王某的违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党规党纪一经公布施行,就推定相关党员干部应当知悉并遵守,王某的违纪行为应从《2014年通知》实施之日起算。


点评解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党章所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等。王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并遵守党规党纪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在《2014年通知》公布后,即使当地组织部门于2014年12月才要求王某辞去会长职务或履行兼职的批准程序,根据“不知法律也不能免责”的原则,不能因为通知精神未在实施之日起即传达到王某,而免除其在此阶段的违纪责任,因此对其违纪行为应从通知实施之日起算。


分歧意见及点评解析



(三)关于王某在兼职期间所获得的补助工资、高温费的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在整个兼职期间,所获得的补助工资、高温费等均属违规取酬,应当认定为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在兼职期间,所获得的补助工资、高温费等属于正常的工作经费,不能认定为违纪所得。

第三种意见认为,2014年通知下发后,王某属违规兼职取酬,对其在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1月期间领取的补助工资、高温费属违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点评解析:

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2014年通知》第三条规定“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我们认为,这里的工作经费是指社会团体进行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人员经费及办公费、差旅费、租赁费、招待费等管理费开支等。

该市工业经济联合会的记账凭证中差旅费、招待费、车辆燃修费、邮电费、办公费等项目是协会的管理费用。王某在兼职会长期间,与协会工作有关的外出考察的机票、住宿、餐饮等费用,均在协会报销。其每个月固定领取的3000元补助工资、高温费不属于工作经费的范畴。

因此,应将王某在2014年6月25日至2015年3月期间所获得的补助工资、高温费认定为违纪所得予以追缴

来源:苏州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法规链接




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三)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四)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五)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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