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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对违法党员的处分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09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2019年底至今年1月,按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统一部署,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组织28万余名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全员培训应知应会知识测试。

为学深、学细,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领,“纪法思享”上线“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 试题解析”专栏,对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进行讲评解析。


01

判断题

党员嫖娼行为超过六个月后才被发现,公安机关以超过追究时效期限为由,决定对其嫖娼行为不再作出行政处罚的,纪检监察机关也不能对其行为作出党纪处分。(     )


02

答案

错误


03

解析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条是关于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情况下,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况下具体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这里的“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尚未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

二是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其他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党员有违反刑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后果,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要针对党组织先行处分的情况。这类案件并不一定由党组织先行受理,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先行发现党员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但在有关国家机关作出处理前,党组织可以依照这两条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2015年《条例》分两条规定了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和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2018年修订,将这两条内容整合为一条,并将原《条例》中“不涉及犯罪”修改为“不构成犯罪”,删除“影响党的形象”以及“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等内容。


04

延伸阅读

对违法党员处分是否以行政处罚为前提

违反财经纪律如何适用新的党纪处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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