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芳 | 事业人员处分的适用问题
编者按
《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如何适用处分种类成为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根据董芳老师的解答,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无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的违法行为是发生在之前或者之后,处分种类均由4种调整为6种,取消了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这个提法,下达处分决定不用降低岗位等级这个档次。对于之后或之前的违法行为,可以分别适用《政务处分法》第41条或《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本文发表于2013年,是对2012年《暂行规定》的适用问题解答,现在读来,有助于加深理解《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对事业人员的处分适用问题,特予转载学习。
文章要旨
1.18号令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对机关的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18号令执行;对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给予处分,适用18号令(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对公职人员不再适用18号令)。
2.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不再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档次)。
3.对18号令施行前的行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处理时需慎重考虑,确需处理的可考虑采取考核、解除合同、到期不续聘等组织处理方式。
4.赌博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以营利为目的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应予处分,并非只要参与赌博即构成违纪。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适用问题
作者:董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2013年04月26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下称18号令)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专门性国务院部门规章,结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1957年10月23日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被废止以后,对事业单位中非行政机关任命的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基本无法可依的历史。
适用的单位范围
18号令适用于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自无异议,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是否适用不是很明确。应当指出的是,18号令系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起草,因受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的限制,在发布18号令时,中央组织部无法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署名,只能参照制定公务员法配套规定时,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发布并由中央组织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通知的方式,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联合制发《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290号)来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即18号令适用于所有事业单位。
适用的人员范围
18号令明确规定对机关的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可参照执行,一些同志认为18号令没有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可以参照执行,即对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在立法上还是空白。对此,应当指出的是,除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在其与所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明确相应的岗位类别。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实际上在聘用合同中明确的是工勤技能岗位,对其纪律处分应适用18号令,不存在参照执行的问题。(编者注: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对公职人员处分不再适用18号令。)
规定的处分种类
18号令规定,监察机关对事业单位中的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但18号令规定的处分种类中的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降低岗位等级处分作出监察决定。对此应当指出的是,18号令规定的降低岗位等级这一处分种类,是专门针对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无法适用撤职处分而设定的,内涵与撤职处分并无实质不同;且18号令系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务院法制办共同制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监察部对行政监察法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有解释权,故监察机关可以作出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监察决定。(编者注:政务处分法施行后,已统一为“撤职”处分,不再适用“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档次。)
溯及力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编者注:2015年修订后为第九十三条)规定,规章不溯及既往,18号令亦应遵循;对18号令施行前的行为,如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会计法等单行法规的规定,可按照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的规定和从旧兼从轻原则,确定适用该单行法规或者18号令,其中对该单行法规认为是违纪且应予处分,但未明确处分幅度的,可参考18号令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确定;对18号令施行前的行为,如按照18号令规定属于违纪,但行为时是否违纪没有相应法规作为判断依据难以确定的,在处理时需慎重考虑,确需处理的可考虑采取考核、解除合同、到期不续聘等组织处理方式。
赌博行为
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赌博行为需具备参加赌博屡教屡犯,或者赌资较大等条件,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18号令均规定只要参与赌博即构成违纪。一些同志认为,这使得有些赌博行为难以按照违反党纪处理,但却可以按照违反政纪处理,导致在处理结果上失衡。对此应当明确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18号令所规定的参与赌博即构成违纪,前提应当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即以营利为目的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并非只要参与赌博即构成违纪,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明显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18号令规定更重一些,即使赌资数额不大但屡教屡犯的也构成违纪,也就是说不存在处理失衡的问题。(编者注:《政务处分法》已对赌博行为的处分档次作出调整。)
2015年《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012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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