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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职人员违纪违法如何处理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09

文章要旨

对于违纪违法的退休公职人员,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案例 1

2020年2月24日湖北省纪委监委通报,湖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陈北洋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和防控工作规定,在本人及其家人确诊新冠肺炎后,不服从集中隔离、入院治疗等措施,并违规出入公共场所,影响恶劣。其还存在违反廉洁纪律、违规多占政策性住房问题。陈北洋受到留党察看处分降为一级调研员退休待遇;对其违规多占的政策性住房,由相关主管部门依规处理


案例 2

2021年1月9日,家住文华苑小区的高邑县公安局原副局长韩某某(已退休)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听从防控执勤人员劝阻,强行外出,并辱骂防控执勤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该县纪委监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七条 已经退休的公职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予以降级、撤职、开除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已经离职或者死亡的公职人员在履职期间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退休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本应记大过以下处分案件

1.退休公职人员系中共党员的。可以党纪立案审查,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再给予政务立案和处分。若已政务立案的,不再给予政务处分,政务立案亦无需撤案。如案例2中退休副局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违纪违法所得的,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党纪处分决定中一并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2.退休公职人员不是中共党员的。可以政务立案,按程序作出调查结论(也可以初步核实后不再立案,直接转为第一种形态处理),不再给予政务处分,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对其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如有违法所得的,可以按程序制发《关于对×××的违法所得予以处置的处理决定》,具体文书格式可以参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的要求。

本应降级以上处分案件

1.退休公职人员系中共党员的。可以党纪政务双立案,给予党纪重处分和降低退休待遇的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可以在送达其所在单位和相应人事部门的党纪处分通知书中一并写明上述待遇调整事项,由其所在单位按程序办理。如案例1中陈北洋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由巡视员(正厅级)退休待遇降为一级调研员退休待遇。

2.退休公职人员不是中共党员的。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应当对退休公职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按程序作出《关于对×××享受的待遇予以调整的处理决定》,文书格式可以参照制作政务处分决定书的要求。


文书样式

关于对×××享受的待遇

予以调整的处理决定

……

依照《政务处分法》第××条(处理依据)等规定,本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但鉴于×××已经退休,依照《监察法》第四十六条和《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按照XXX确定其享受的退休等待遇(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委申请复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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