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监察法的施行日期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为学深、学细,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本领,“纪法思享”上线“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 试题解析”专栏,对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知识测试题进行讲评解析。
01
判断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
02
答案
正确
03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
本条是关于监察法的施行日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废止日期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实现两部法律在时间效力上的无缝衔接,避免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真空或者冲突。
法律的施行日期不同于法律的通过日期和公布日期,它是法律正式生效的唯一标志。比如,2010 年 6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明确规定:“本决定自 2010 年 10 月1 日起施行。”2010 年 10 月 1 日是《决定》的施行日期,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的内容此时生效。该法修改内容从通过公布到正式施行,中间大约有三个月的时间。
根据本条规定,监察法生效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同时废止。法律的失效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制定、颁布了新的法律,原法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与新的法律相抵触,而全部或部分自然失效;二是新的法律载明原法律失效或部分失效。三是对不合时宜的法律在清理之后公告失效。这些方式同样适用于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于 1997 年 5 月 9 日正式发布实施,2010 年 6 月25 日修改,明确规定了我国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领导体制、管辖、职责、权限、监察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监察法通过后,监察机关性质、职能、监察对象、监察权限和程序等均发生重大调整。因此,在本法生效的同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已不具有实际作用,也就丧失了其法的效力,有必要宣布对其予以废止。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18-08-13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