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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

人社部办公厅 纪法思享
2024-09-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

有关意见的函

人社厅发 [2020] 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有关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室),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采取留置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企业应停止支付其在此期间薪酬。被错误采取上述措施的,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国家赔偿,企业不再补发其薪酬。

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调查但未被采取上述措施,对无法正常履职的,企业应暂缓支付其无法正常履职期间的薪酬,按照不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年薪月发放标准计发生活费。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补发其应发薪酬。存在违纪违法事实的,企业应根据处理结果按照相关规定扣减其薪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0年5月13日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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