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政务处分的自动解除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判断题
受到降级、撤职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
02
答案
错误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二十六条 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政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本条是关于开除的法律后果,以及其他政务处分期满后如何处理的规定。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的是公职人员被开除的直接法律后果。按照本法第八条的规定,“政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也就是政务处分决定作出之日。“人事关系”,是指公职人员与所在机关、单位之间的任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在政务处分领域,作为公职人员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大多数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之间是一种劳动关系。
开除的本义就是除名并清除出队伍。被开除的公职人员,其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其素质、品行已不适合再留在原机关、单位,应当依法被清除出去。由于公职人员与其所在机关、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法律建立的,一旦被开除,就需要从法律上解除二者之间的关系,其方式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除公职人员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这种关系解除完毕,才真正在法律层面完全将被开除的公职人员清除出了公职人员队伍。
第二款规定的是对政务处分的解除及其法律后果。公职人员受到政务处分,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政务处分自动解除。具体包括以下条件:一是受到的是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政务处分。受到开除政务处分的,不适用政务处分解除的规定。二是在政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如果在政务处分期内受处分人又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则不能解除处分。三是政务处分期满,即警告政务处分满六个月,记过政务处分满十二个月、记大过政务处分满十八个月,降级、撤职政务处分满二十四个月。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务处分自动解除。按照2007年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 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处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履行解除处分程序,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处分方能解除。实践证明,解除处分程序给受处分人合法权利的及时恢复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碍,给解除处分决定机关带来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为此,2018 年修订发布的《公务员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本法与《公务员法》相衔接,规定政务处分自动解除, 符合政务处分实践需要,有利于政务处分期满及时恢复受政务处分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此外,中共党员受到 党纪处分的,相关党纪条规一直以来并未规定要履行党纪解除程序,到期即自动解除。本法的规定也与党纪相衔接,做到了纪法贯通。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政务处分期满自动解除后, 受政务处分公职人员可以正常晋升职务、职级、衔级、 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政务处分的影响,其在权利、义务等各个方面,与未受政务处分的同职、同级、同档薪酬待遇的公职人员没有任何不同。但是,对于受到降级、撤职政务处分的公职人员在解除政务处分后,不恢复该公职人员受政务处分前的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 薪酬待遇。其今后的晋升应当在受政务处分后新确定的 职、级、薪基础上进行。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