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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利益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10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多选题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

A.违反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B.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C.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D.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02

答案

ABCD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以及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的规定。

公职人员手中的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公职人员面对的管理服务对象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损害群众利益的,必须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分五项规定了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五类违法行为。

第一项规定的是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行为。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不仅加重了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负担,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量流失和浪费,而且背离 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助长了不正之风,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挫伤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的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坚决加以制止。这里的“财物”,既包括货币,也包括可以用货币计算的物品、财产性利益等。“违反规定收取财物”,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规定摊派财物”,主要 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

第二项规定的是公职人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行为。一些公职人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权力异化为“私权力”,把服务人民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人民群众的特权,甚至借机以权谋私,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应当予以禁止。“故意刁难”通常是指对应当为管理服务对象办理的事项故意拖延不办,想方设法出难题、设障碍、使绊子,使本来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顺利办理的事项迟迟不能办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吃拿卡要”是对公职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向管理服务对象索取好处行为的形象刻画。所谓 “吃"主要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的宴请;所谓“拿” 一般是凭借管理权,不管管理服务对象愿意与否,强拿硬占管理服务对象的物品;所谓“要”通常是主动地通过提要求、暗示等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要钱要物;而 “卡”则是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给来办事的管理服务对象制造障碍,“卡”的目的多是为了 “吃、拿、要”。

第三项规定的是公职人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这里的“态度恶劣粗暴”,主要是指在工作中对人或事的态度冷漠、生硬、蛮横,语言粗俗,训斥甚至辱骂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独断专行,不顾及管理服务对象的想法和感受等。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公职人员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的行为给予政务处分的,需要把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这一情节要件。

第四项规定的是公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这里的“工作信息”,包括政务、厂务、校务、村(居)务等。对于公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的行为给予政务处分的,同样需要把握“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这一情节要件。

第五项规定的是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行为。这一项属于兜底条款,目的在于增强法律适用的包容性,涵盖实践中发生的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比如,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管理服务对象款物;恶意拖欠管理服务对象钱款;等等。

这里需要注意,实施上述五类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才给予政务处分。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虽然没有规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但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也应当根据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和具体情况,对行为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第二款是对本条相关违法行为处分种类的特殊规定 。按照这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第一款第一项、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规定这一款的主要考虑是,第一款对五项违法行为规定的处分种类是从警告到撤职,但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对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侵犯程度较之第三项的 态度问题和第四项的侵犯知情权问题,性质更为恶劣,危害程度更大,对其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有必要予以更严厉的惩处。鉴此,按照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条第二款作出这一特殊规定,从而织密对违法行为给予政务处分的法网。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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