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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 申请复审、复核

纪法思享 纪法思享
2024-09-09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判断题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或复核。(     )


02

答案

错误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

本条是关于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核以及监察机关主动纠错的规定。

政务处分涉及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薪酬待遇等,关系公职人员切身利益,对公职人员具有重要影响。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 政务处分错误的,应当启动相应的纠错机制,维护公职人员合法权利。规定本条的目的,是明确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保障被处分人的复审、复核权,及时纠正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通过复审复核工作,也可以督促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推进政务处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本条分两款。第一款与《监察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复审、复核的规定相衔接,明确了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复核。关于复审、复核,需要重点把握以下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复审、复核机关是各级监察机关。公职人员对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进而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不能向其他机关提出复审、复核申请。二是复审、复核程序和时限要求。复审是复核的前置程序,未经复审 的,不能提出复核申请。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九条与本条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政务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政务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三是复审、复核的处理结果。本法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复审、复核的处理结果,包括撤销、变更或者维持原政务处分决定三种情况。复审、复核机关应当依法审查,严格按照法定情形 作出相应的复审、复核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是监察机关发现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责令下级监察机关及时予以纠正。监察机关对本机关作出的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予以纠正,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同时,《监察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领导本身就包含着管理和监督。对下级监察机关确有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予以纠正,是上级监察机关领导权的应有之义。监察机关对本机关或者下级监察机关错误的政务处分决定,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 定,作出相应的撤销或者变更决定。

需要说明的是,各级监察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应当具有法定事由,按照法定程序,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实践中,要坚决防止随意变更或者撤销政务处分,以免损害政务处分工作权威性和严肃性,损害公职人员合法权利。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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