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 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处理
纪检监察知识测试
试题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试 题 解 析
01
判断题
对于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机关、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异议,又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应当追究所在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
02
答案
正确
03
解析
《政务处分法》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该机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本条是关于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给予处理的规定。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保障监察机关监察建议的权威性,充分发挥监督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开展处分工作的作用。
《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建议,作为监察机关履行处置职责的一种方式,是指监察机关在监督、调查的基础上,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本条所指的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依据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
本法确立了政务处分与处分双轨并行的二元处分体制,分别规定监察机关政务处分权和任免机关、单位处分权。政务处分与处分均涉及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做到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过罚相当、不枉不纵。如果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监察机关应当提出监察建议予以纠正。对于监察机关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并且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给监察机关。有关机关、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向监察机关提出异议,又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应 当追究所在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机关、单位一旦发生上述违法行为,不但对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也要依法给予处理。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