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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行业负面清单比较

耿海霞 法律微视界 2022-12-10






引言

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开市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了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三足鼎立”的格局,不同资本市场的差异化体系有助于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减少金融风险隐患。今天我们来聊聊注册制下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之间的定位差异化以及就各板块鼓励行业与负面清单进行对比,以方便不同的拟上市公司作出选择。




一、科创板


定位

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鼓励行业

1.  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2.  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3.  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4.  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5.  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6.  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7.  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负面清单

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小结

科创板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








二、创业板


定位

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负面清单

2020年6月12日,深交所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证上〔2020〕506号),第四条规定了创业板的行业负面清单,即:


属于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中下列行业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但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除外


(1)农林牧渔业;(2)采矿业;(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4)纺织业;(5)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6)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7)建筑业;(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住宿和餐饮业;(10)金融业;(11)房地产业;(12)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小结

创业板强调创业创新属性,鼓励“三创”、“四新”企业上市,有别于科创板的硬科技属性,其行业范围更广,即使传统企业与“四新”深度融合的,也是鼓励的。但上述负面清单内的行业存在被拒的风险







三、北交所


定位

坚持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市场定位,尊重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规律和成长阶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准性。总体平移精选层上市、交易、转板、退市等基础制度,坚持合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形成一套契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探索资本市场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普惠金融之路。



鼓励行业

北交所的行业定位主要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技术制造业、高技术服务业、战略新兴产业等创新型中小企业



负面清单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定:

发行人属于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的,不支持其申报在本所发行上市。

发行人生产经营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不得属于产能过剩行业(产能过剩行业的认定以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淘汰类行业,以及从事学前教育、学科类培训等业务的企业。


 

小结

北交所定位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除负面清单外,主要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







结语根据上述各板块定位及行业负面清单的分析,可以看到三个板块行业的负面清单是不同的,科创板的行业限制最为严格,依次是创业板、北交所,这主要取决于三个板块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不同定位。而选择适合的板块则是每个拟上市公司应该综合考虑的。


END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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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海霞律师,执业领域: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融资、股权激励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耿律师擅长于新型资本市场业务,成功为多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私募债发行及股权激励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司尽职调查及企业融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投资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设计、基金相关协议的起草、风险资本投资和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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