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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 | 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纠纷审判实务研究

VIE架构在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中并不陌生,如新浪、阿里、腾讯、网易、美团、京东等一众互联网大厂都采用了VIE模式。简单来说就是境外公司(一般是BVI公司或开曼公司)不通过持股,而是通过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公司(WFOE)以协议的方式来控制境内实际经营的内资公司,从而实现财务报表合并,最终达到上市目的。附VIE一般架构图:VIE架构下的股权激励一般采取通过开曼公司预留股权(Reserve)、设立ESOP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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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 | 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与应用

继新《证券法》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指导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案件审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于2022年1月颁布并实施,对原2003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作出了系统修订,现将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修订及实务要点进行分析梳理。一、主要修订内容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整合原解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新增了15条重要内容。全文共计35条,分为一般规定、虚假陈述的认定、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过错认定、责任主体、损失认定、诉讼时效、附则等8个部分。重要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1.
2022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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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节跳动改名"抖音", 或将分拆上市

近日,字节跳动因关联公司相继改名“抖音”,上了热搜,引发了业界关于字节跳动将再度启动上市的猜测。具体更名情况如下:除此之外,字节跳动旗下35家核心企业中,今日头条、飞书等应用主体暂未发生名称变更。一、股权架构怀着对字节跳动的股权架构及VIE架构的好奇,通过公开网站企业信息的查询,将字节跳动股权架构梳理及推测如下:(注:境外VIE架构部分公开信息仅能查询到抖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其上层BVI及开曼公司无相关资料披露,仅为推测)抖音有限公司是字节跳动集团境内的主体控股公司(经营实体),通过并购或投资设立的方式控股字节跳动集团内各业务主体,旗下有新闻聚合平台今日头条、负责游戏研发与发行的朝夕光年、聚焦打造企业级技术服务云平台的火山引擎、提供企业协作与管理服务的飞书……以及新孵化的产品如知识服务领域子公司量子跃动、大健康领域的小荷健康。张一鸣在2012年3月9日成立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就此拉开字节跳动创业的序幕。同年获得SIG海纳亚洲创投基金100万美元的A轮融资。鉴于增值电信业务存在外资准入限制,字节跳动参照其他境外上市的互联网企业,在设立初期搭建了VIE架构,字节跳动(香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抖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8日设立。抖音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以抖音视界(北京)有限公司为首的多家外资公司。据公开信息,字节跳动自2012年成立以来一共完成了9轮融资,累计金额超70亿美元,主要投资方有红杉资本中国、软银愿景基金、云峰基金、KKR。其他参与过融资的资方包括源码资本、晨兴资本、SIG海纳亚洲、顺为资本、建银国际、泛大西洋投资、春华资本、老虎环球基金等,而这些融资均在境外完成。二、发展历程字节跳动自2012年成立以来不断发展,已成为当下中国未上市互联网企业中最大的独角兽。根据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1胡润中国500强》排名,字节跳动估值已达2.25万亿,是国内成长最快的互联网巨头之一。字节跳动在内容创业、企业服务、教育培训、文娱社交等领域攻城略地,依靠“自建产品+投资”两轮驱动,迅速扩张版图,建立起自己的护城河。其产品已覆盖资讯、短视频、内容社区、社交、教育、企业办公、游戏等多个领域,风靡海内外。2012年8月,字节跳动推出首款产品——今日头条1.0。2014年初,上架头条号,“引擎+创作平台”的模式让字节跳动成功拿下内容这一板块。与此同时,字节跳动也开始了对短视频赛道的探索,同年末头条视频(西瓜视频)上线。2016年,字节跳动相继上线了对标快手的火山小视频和抖音。2017年,抖音以TikTok这个名字出海,登陆国外App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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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一文带你了解公众号图片侵权

前段时间,一朋友发来消息咨询因为公众号文章的一张图片被告侵权,收到了法院传票,如何应对的问题。这已经不是第一次遇到类似图片侵权咨询。在“人人都是创作者、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时代,自媒体用户图片、视频侵权等版权纠纷成为重灾区,只要稍不注意,就可能成为被告。今天一起谈谈公众号图片侵权话题。一、图片侵权纠纷特征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2020年发布的《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北京互联网法院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集中审理北京市辖区内涉网著作权案件,其中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该类纠纷主要有以下特征: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呈现专业维权诉讼模式,利用司法程序进行版权交易的事后救济。图片使用人版权保护意识不足、心存侥幸心理,往往直接通过搜索引擎获得相关图片,而未寻求权利人授权。同时图片使用人也无法知晓图片的权利人,在获得授权上存在诸多困难。据初步统计,大部分此类纠纷最后会以和解、调解方式了结,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案件标的小、应诉成本高、被告胜诉率渺小、判决赔偿金未必比和解金小等。就诉讼结果而言,原告胜诉率往往高达九成以上。二、侵权赔偿数额此类案件中通常著作权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亦不能证明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因此通常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侵权人需承担的赔偿数额。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显示,单幅摄影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300元,最高为4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867元;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440元,最高为25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5670元。司法实践中具体的赔偿标准,往往综合图片的制作成本、侵权情节以及著作权人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方面予以认定,呈现梯度化和差异化:对原告以诉讼索赔为主要经营方式,或采取“放水养鱼”策略,而不注重作品正常市场传播的,适当降低赔偿额度,参考2021年的相关判决,赔偿金额在500元的较为普遍,基本符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法定赔偿最低限额500元的规定,但不排除根据涉案图片的独创性、创作难度、被告侵权情节等确定赔偿额低于或高于500元;加大对独创性高、市场价值大、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优质图片的保护力度,提高赔偿标准;对重复侵权、主观故意明显的被告,酌情加重赔偿;对于过错程度较小或者无过错的被告,适当降低赔偿标准或者仅判令停止侵权。三、涉侵权案件的应对遇到此类案件,成为被告,也不必慌张,按照以下几步来应对,争取圆满解决。1.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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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疫情期间律师能否以视频方式办理见证?

疫情期间律师能否以视频方式办理见证?律师见证在上世纪90年代就很常见,当时的商品房买卖和银行按揭贷款要求买房者到指定的律师楼签合同,律师事务所由此开发出了一整套包括见证在内的房地产法律业务。然后进入21世纪至今的20多年,律师见证逐渐势微,很多律师都没做过见证。归其缘由在于,一方面法律强制要求律师见证的业务少之又少,另一方面,当事人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省事费用低,其实际效用远远高于律师见证。随着2020年1月份新冠疫情的爆发,封城、居家隔离等措施给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特别是2022年3月奥密克戎在上海爆发,超过2500万人处于全域静止管理。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持一些必需的商业活动和生活所需,特别是涉及到外国人或者外资在华企业,许多法律文件需要由本人或者企业的高管签字,并希望由律师见证其亲笔签名,出具见证意见。那么问题来了!在律师和当事人都足不出户的情况下,能否通过视频方式见证当事人的签字呢?视频见证是否符合国内法律规定?带着这些疑问,好事者(我)做了一些研究,在此分享并与同行探讨。为便于讨论,本文假设律师见证的对象是当事人在某一份法律文件上签字行为的真实性,暂不讨论该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或者其他问题。视频见证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律师法》没有提到“律师见证业务”,但实务界普遍认为律师见证应属于该法第二十八条“律师从业范围”的第六项“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发布了《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用25个条文对律师见证业务加以规范化管理。根据《工作细则》,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考虑到《工作细则》出台的时间是2007年,当时既无疫情爆发,也没有今天如此发达的网络视频会议,《工作细则》根本没有将视频见证考虑在内,因此视频见证的合法性,因为没有明确法律依据难下定论。进一步检索,我们发现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应对疫情方面已经推出了相关的优化措施。上海证券交易所2022年3月27日发布了《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若干措施明确提出“支持线上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线上股东大会召开会场。律师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现场参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见证股东大会。”有了这项法律依据,有多家律所均可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我们因此认为,视频见证目前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背景下,其已经在相应的应用场景下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和支持。视频见证是否属于“亲身所见”《工作细则》第二条要求律师见证的法律事实或者行为必须是“律师本人亲身所见”,第四条规定见证的空间是“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第七条规定了见证应遵守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工作细则》并没有进一步详细规定见证必须是律师与当事人见面进行,或是通过视频方式见证亦可。结合当前主流视频软件的功能来看,只要是在网络畅通的情况下,视频软件完全可以使参加各方能够彼此实时和交互式地看到对方,双方或者多方进行实时和交互式沟通交流,展示证件或者文件资料等各项功能。只要视频的影像足够清晰,且过程不发生中断情况,律师可以通过视频对当事人所处的室内环境、当事人持有的物品和文件资料等进行观察和记录,从实际效果来讲,以视频方式见证并不违反《工作细则》对于见证须“亲身所见”的要求。2007年制定《工作细则》根本没有将视频见证考虑在内,也许可以推理得出视频见证不符合立法的初衷。不过,这一解释方式不符合“法不禁止均可为之”的基本立法理念,谁又能知道当时制定《工作细则》的时候,制定者是否已经考虑到实践的发展,为将来法规的扩展和包容性留下了解释空间呢?视频见证如何保证所见事实的真实性通过视频见证,律师如何保证当事人法律行为的真实性,换句话说,如何认定签字的张三就是张三,而非他人冒充。签字者本人身份真实,是能够有效见证的前提。如何验证签字人的身份,《工作细则》并没有详细规定律师应当采取的识别措施和手段,仅规定“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实际上,律师受限于技术手段,也无法百分百地确认张三就是张三。受到客观条件制约情况下,律师应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到审慎核查义务,不管是线下当面还是视频方式都是如此。对于律师尽责前提下,仍然无法发现的欺诈等行为,律师应当享有免责的权利(建议律师在见证文件中对此作出免责声明)。例如,上海市律师协会2008年出台的《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就明确规定“律师负有要求相关各方出示与委托见证事项相关的各类证件(包括但不限于:公民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照)的形式审查义务”“律师应尽到形式的审查而不是核查证件的真伪”,必要时律师可至相关机关对相关法律文件材料进行核对形式审查。视频见证如何保证数据传输的安全可靠性视频见证必须要借助专业的视频通讯软件来进行。现在市场上的视频软件常见的有五六种,有些是国外开发(Zoom,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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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样的“劳动节”

从海航破产重整到恒大全面重组●小米股权激励再上热搜,一起揭秘小米的股权激励体系●《优势谈判》罗杰·道森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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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的12个问答

编者按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工作目标,妥善化解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市疫情防控情况及劳动关系特点,联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关于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并予以印发。2022年4月28日
2022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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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上海市及各区支持企业政策汇总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国家、上海市及各区相继公布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支持企业抗疫的政策措施,汇总如下:一、国家支持政策(可点击标题查看原文)国家相关部门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2022年以来涉交通运输业国家主要财税金融优惠政策目录清单(第一期)发布国家发改委《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二、上海市支持政策(可点击标题查看原文)相关部门政策措施市商务委《浙江省平湖市、江苏省昆山市和上海市西郊国际生活物资中转站使用指引》《关于进一步支持外经贸企业抗疫情促发展的通知》市商务委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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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ep下架刘畊宏,是因为“侵权风险”还是“运动风险”?

最近朋友圈最热的话题除了疫情外,估计就是刘畊宏和“本草纲目”了,截止目前,刘畊宏在抖音的粉丝已超过4000万,朋友圈人人变身“刘畊宏男孩”、“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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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底层逻辑》

《底层逻辑:看清这个世界的底牌》这本书的作者是商业咨询界网红刘润,俞敏洪曾在抖音推荐此书,上周在微信读书读完,觉得一些观点蛮受启发的。趁着周末,重新将书的内容梳理了一遍,按照书中提到的是非对错、思考问题、个体进化、理解他人、社会协作五个方面进行了总结。作者认为,只有不同之处的相同之处、变化背后不变的东西,才是底层逻辑。底层逻辑+环境变量=方法论,只有教给你底层逻辑,那就是“授人以渔”,进而通过不变的底层逻辑,推演出顺应时势的方法论。掌握了底层逻辑,探寻到万变中的不变,才能动态地、持续地看清事物的本质。书中的内容更多是些原则的东西,包含成功学以及商业逻辑,而一个个小故事也可以更好地去理解原则背后的逻辑,还是值得一读。最后,愿我们可以掌握底层逻辑,看清这个世界的底牌,加以运用,活得如鱼得水。
2022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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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涉疫情企业破产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问题

引言为应对突发疫情,2020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二)》),其中第三部分七个条文对疫情影响下如何进行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给出了指导性意见。2022年4月2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修订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五(2022年版)》(以下简称《系列问答(五)》),其中有七个问答是关于疫情防控下企业破产重整纠纷的相关问题,现将两个文件进行梳理,以供学习。一、对困境企业债务危机庭外化解方式的积极引导《指导意见(二)》第17条规定: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引导债务人与债权人进行协商,通过采取分期付款、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合同价款等方式消除破产申请原因,或者引导债务人通过庭外调解、庭外重组、预重整等方式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对企业尽早挽救。目的是引导企业采用多种庭外债务重组的方式,努力保护市场主体、防止企业大量破产清算。二、对于破产申请的审查《指导意见(二)》第18条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使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破产。对于疫情爆发前已经陷入困境,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生产经营进一步恶化,确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则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破产申请。三、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应对疫情影响,保障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指导意见(二)》第19条强调进一步推进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的,应以释明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尽早将案件转入破产审查,通过充分运用破产程序中的执行中止、保全解除、停息止付等制度保全债务人财产,给企业再生赢得空间。积极引导企业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全体债权人,实现对困境企业的保护和拯救。执行转破产的案件,不影响其司法拍卖程序,其财产分配及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纳入破产程序。四、保障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一)合理延长债权申报期限1.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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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

引言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即《关于涉疫情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主要涉及保险合同、金融融资、债券、证券虚假陈述等金融纠纷案件,现解读如下:一、保险合同纠纷1.
202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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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权激励前世今生-连载(五)

目录一、内部股阶段二、虚拟股票期权阶段三、虚拟受限股改革阶段四、虚拟受限股与TUP并存阶段五、虚拟受限股、TUP与ESOP1并存阶段六、总结五、虚拟受限股、TUP与ESOP1并存阶段为应对美国制裁危机,华为于2020年推出ESOP1制度,即员工可享有与虚拟受限股同样的分红权和增值权,被称为普惠版的虚拟受限股。华为迈入虚拟受限股、TUP与ESOP1并存的阶段,形成了立体式的股权激励制度。(一)ESOP1制度为应对美国打压,留住员工,2020年4月,华为大力推广一项股权激励方案—ESOP1制度,员工可享有与虚拟受限股同样的分红权和增值权,被称为普惠版的虚拟受限股。在准入门槛上,ESOP1比虚拟受限股对工龄的要求更高,而对考核的要求更低,虚拟受限股要求3年以上工龄,ESOP1要求5年,同时ESOP1不对级别作出要求。希望更多的员工与公司形成命运共同体、共渡难关。在权利方面,持有ESOP1的员工可以享有与虚拟受限股同样的分红权、增值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并且入职8年的持股员工离职后仍然可以享有同等的分红权和增值权,所以对员工的吸引力更大,目的是留着员工,一起应对美国制裁的危机。(二)ESOP1方案实施要点一览表(三)高增发高分红策略目前三种股权激励方案并行与接轨,TUP、ESOP1和虚拟受限股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了长期激励体系,形成了立体式股权激励制度。从2018年到2020年,华为大量增发虚拟受限股,2018年的增发比例超过35%,2019年除了大量配股外,还对持股员工进行了送股。华为在困难年份大量增发虚拟受限股主要出于三个目的:一是加大对企业的投资,保证华为的战略性投入;二是绑定员工,共渡难关;三是激励员工,实现战略扩张。高分红的的主要原因一是为了激励员工,二是为了让新员工配股的成本低、回报高。现金不分红会导致股价不断增长,股权的增值越来越多,就会让员工产生兑现虚拟股票的冲动,与华为长期的股权激励政策相违背。六、总
2022年4月19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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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权激励前世今生-连载(四)

目录一、内部股阶段二、虚拟股票期权阶段三、虚拟受限股改革阶段四、虚拟受限股与TUP并存阶段五、虚拟受限股、TUP与ESOP1并存阶段六、总结四、虚拟受限股与TUP并存阶段经过长期实践,虚拟受限股存在不能很好地激励年轻员工和外籍员工等诸多短板,于是2012年华为正式推出TUP(Time-based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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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权激励前世今生-连载(三)

目录一、内部股阶段二、虚拟股票期权阶段三、虚拟受限股改革阶段四、虚拟受限股与TUP并存阶段五、虚拟受限股、TUP与ESOP1并存阶段六、总结三、虚拟受限股改革阶段虚拟股票期权计划停止实施后,华为重新选择实股激励,即虚拟股票,后面统称为虚拟受限股。华为官方也对虚拟股票进行了说明。华为董事会秘书江西生曾在回答中外媒体记者问答时说道:为什么叫虚拟股票?第一,员工不是直接登记为股东,获得的不是华为直接的股份,所以称之为虚拟股票。但是,华为这部分的工会股份是全部对应到每个持股员工的。第二,公司的利润完全由持股员工享有,可以不分配,也可以分配一些,也可以留一些用于以后年度发展。第三,如果华为亏损,虚拟股票价值就会降低。通过“一股一票”选举持股员工代表行使这部分股份的权利,因此股东权利是由持股员工选举的代表行使的。所谓限制主要是指限制处分权,具体表现为持股员工不得将虚拟股票进行质押或者转让,即使是在内部也不允许相互转让。(一)MBO虚拟股2003年9月,华为提前将虚拟股票期权改为MBO虚拟股方案,所谓MBO虚拟股方案是华为向中高管理层增发虚拟股票,高管人均配股100万股,但需锁定三年,三年内不得兑现。如果员工在三年内离职,所配虚拟股票不予回购。当时的华为内忧外患,高管普遍信心不足,认购意愿并不强,任正非便将配股对象面向了绝大多数员工。同时,华为开始与各大银行开展合作,让银行为员工提供购股贷款,降低员工购股资金压力。通过MBO虚拟股方案实施,华为解决了当年现金流问题,由于设定了三年的锁定期,绑定了很多核心员工,使员工成为奋斗者。(二)虚拟受限股2004年,MBO虚拟股没有成功,华为进而确定了员工普遍持股的虚拟受限股制度。所谓虚拟受限股,与之前的虚拟股票期权相比,除了实权和期权区别外,并无其他区别。为了大量融资和激励更多员工,2004年,华为大量发行虚拟受限股,增发规模为史上最高,达到了19%,共发行虚拟受限股近7亿股,融资规模超过22亿元。(三)退休保留虚拟受限股为保持激励的长期性,2004年华为通过了《关于退休保留虚拟受限股的理事会决议》,开始实施提前退休政策。该决议规定工龄满8年、年龄45岁以上并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老员工可以办理内部退休手续,内部退休的员工可以保留虚拟受限股。2007年,华为又规定老员工患了重病,可以提前至40岁退休。退休保留虚拟受限股制度的出台,是虚拟受限股体系的一个重大发展,使得华为的虚拟股票更加接近于实股。(四)饱和配股制度2006年,电信行业竞争激烈,华为等通信行业企业面临着利润率下降,华为开始考虑提升内部管理效率,并出台了“以岗定级、以级定薪、人岗匹配、易岗易薪”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同时推出“以级定股”的饱和配股制度,对每一级别所获得的最高虚拟受限股数量进行限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老员工躺在股权上睡觉,以及“坐车人”(历史贡献者)比“拉车人”(当前贡献者)获得更多回报的不合理现象的问题。2008年,出现全球金融危机后,华为也面临着业绩下降、利润减少等诸多困难,华为应对危机,增加了当年的配股比例,新增股份超过11亿股,主要针对新入职员工,当年融资金额约45亿元。(五)奖励配股机制2009年,为弥补饱和配股对优秀老员工的不公,华为在饱和配股之外,设立了奖励配股机制,奖励配股不受饱和线的约束,不需要计入饱和配股数量,只适用于优秀员工,根据绩效单独配股,可以突破岗位级别的上限。奖励配股的主要目的是继续强化绩效结果导向,让员工努力做贡献,奖励配股制度是对饱和配股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是为了使公司经营成果的分配机制更加合理与均衡。奖励股仍需花钱购买,与饱和配股股价一致。(六)虚拟受限股要点华为的虚拟受限股制度是华为股权激励方案的精髓,从2003年至今,基本框架未发生变化,只是具体配股政策顺应时代发展和公司现况,实施动态调整,推出了MBO虚拟股、退休保留虚拟受限股政策、饱和配股制度、奖励配股机制,不断优化。华为虚拟受限股实施要点整理如下:未完待续···本系列其他文章#华为股权激励前世今生-连载(一)#华为股权激励前世今生-连载(二)免责声明:本期内容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为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广告或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作者介绍耿海霞律师,执业领域: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融资、股权激励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耿律师擅长于新型资本市场业务,成功为多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私募债发行及股权激励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司尽职调查及企业融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投资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设计、基金相关协议的起草、风险资本投资和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扫码添加欢迎交流~~●实务解读: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重组vs重整
202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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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权激励前世今生-连载(二)

目录一、内部股阶段二、虚拟股票期权阶段三、虚拟受限股改革阶段四、虚拟受限股与TUP并存阶段五、虚拟受限股、TUP与ESOP1并存阶段六、总结二、虚拟股票期权阶段华为经过十年高速扩张发展,华为从1997年开始重视内部管理改革,为实现国际化,重金聘请了IBM等国际咨询顾问进行流程管理及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同时加大了股权激励力度,增强员工主人翁意识,为实现国际化打下了良好的内部基础。(一)虚拟股票期权实施同时华为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2000年互联网泡沫、公司内部管理危机以及战略决策失误,任正非将其称为“华为的冬天”,华为希望通过上市来快速实现融资。2000年华为开启境外上市计划,并改革内部股制度,一则希望增强对员工的激励性;二则希望增强合规性,符合上市标准。华为聘请了国际著名人力资源咨询公司韬睿咨询公司对华为的内部股进行规范和改革,并聘请了毕马威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韬睿咨询公司帮助华为设计了虚拟股期权方案,以毕马威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基准,将原来的内部股改造成虚拟受限股。华为明确员工持有的内部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股票,而是虚拟股票,这种虚拟股票的权利是受限的,所以称为虚拟受限股。2001年7月,华为股东会通过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虚拟股票期权计划暂行管理办法》,此次改革废除了华为运行11年之久的内部股制度,实施虚拟股票期权计划,类似于当前虚拟股票加期权的组合。在期权模式下,员工无须出资即可获得期权,所获得的期权分4年行权,行权时,员工可选择按照授权的价格购买虚拟股票,也可以选择直接按照行权当年的价格兑现差价。为了让员工与公司共渡难关,这一年的期权增发比例达到20%之多。在互联网泡沫之际,通过加大股权激励力度来留着员工。(二)内部股转换虚拟受限股2002年3月,华为将在职老员工手中持有的内部股以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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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股权激励前世今生-连载(一)

引言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3月底公布2021年年报,并于4月2日发布分配股利的公告,每股分红1.58元,分配金额超过614亿元,股东人均分红46.69万元。同时被称为A股之王的贵州茅台也发布了史上最高额度年度分红方案,分配金额272亿元,不到华为分红的一半,可见作为非上市公司华为分红力度之大。华为可以称之为国内最伟大的企业之一,这也驱使我进一步去探究华为的股权激励制度是如何一步步发展到现在。根据华为2021年年报,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100%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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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

4月1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主要涉及疫情下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现解读如下:一、裁判原则坚持四个要点:一是信守合同,促进发展;二是共担风险,利益平衡;三是依法调整,公平公正;四是注重协调,妥善化解。二、买卖合同1.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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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

编者按为全面推进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案件的适法统一工作,切实提高疫情防控的法治化水平,2020年2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研究制定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22年3月以来,为全力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市高院又制定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因本轮疫情与2020年的情况不尽相同,为更好地应对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市高院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修订课题组,围绕人民群众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从聚焦具体问题的现实需求、规范依据的准确完整、在线诉讼服务的释疑解惑等角度,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重点梳理两年来涉疫情防控的法律适用问题,选取具有典型性的程序和实体问题,修订完成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参考。全市法院在实践中遇到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可及时通过“上海法院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网上咨询系统”向市高院反馈。现将《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予以印发。2022年4月2日
2022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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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实务:微信聊天记录如何作为有效证据?

谨慎使用微信清理功能。更换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时,注意备份重要的微信记录。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图片等无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Ø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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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vs重整 | 从海航破产重整到恒大全面重组

3月21日,中国恒大、恒大汽车、恒大物业三家港股恒大系公司在香港暂停交易。3月22日,中国恒大召开债权人电话会议,提出力争在7月底前提出重组方案,并对近期工作进展和工作计划作出回应。有朋友来询问,破产重组和破产重整有何区别,现在通过恒大和海航的例子来给大家分析分析这两个概念的不同。1重组与重整的概念重组是一个很大的经济学名词,除资产重组外,还有业务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重组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企业可以通过合并、兼并、收购、接管或接收、标购、剥离、售卖、分立、破产等多种方式进行重组。本文中我们只界定在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时的重组,其又称“庭外重组”或“债务重组”,它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从而消减债务,使企业获得重生。庭外重组充分尊重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法院介入,债务人仍然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庭外重组机制较灵活,相对于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等程序,可以大大消减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但因为没有法院强制力,债权人往往很难达成一致。重整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规定于《破产法》第八章,是指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在法院的主持下可以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另外,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都属于法定的破产程序,是我国破产制度的三大基石。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时,企业和债权人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具体辨析见下面表格:2海航集团的破产重整之路1.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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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股权激励再上热搜,一起揭秘小米的股权激励体系

雷军股权激励计划2018年4月,公司董事会单独对雷军做了一次股权激励,具体如下:类型B类普通股定人雷军(持有对象雷军及其家属为受益人的信托实体Smart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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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谈判》罗杰·道森 | 好书荐读

上周末在微信读书刷到《优势谈判》这本书,全球畅销书,觉得与日常工作相关,就读完了,用时8小时左右。读后觉得很受启发,现将感触较深的部分写出来和大家一同分享~每个人每天都要进行谈判,可能涉及交易,可能与交易无关。而本书界定为适用于任何场景的谈判经典。本书作者罗杰·道森,美国总统顾问,内阁高参、地产公司总裁,美国POWER谈判协会创始人兼首席谈判顾问,国际首席商业谈判大师、畅销书作家和知名演说家,世界上仅有的28名获颁CSP&CPAE(美国国家演讲人协会与演讲名人堂)认证的专业人员之一。2008年推出第一版,并于2022年1月更新至第三版。作者认为,虽然过去15年,世界发生了巨变,但谈判的目标是一成不变的,不是击败你的对手,而是创造性地达成协议,让每个谈判者都觉得自己是赢家。谈判好坏的衡量标准有以下几个:每个人必须感觉是赢家;双方都关心对方的目标;对双方都公平;谈判过程令人愉快;双方都渴望遵守协议。一、巧用谈判策略《优势谈判》的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谈判策略,分为开局策略、中场策略、终局策略。开局策略是确保让游戏朝着你期望的方向进军,中场策略可以确保谈判的方向不发生变化,当你准备结束谈判或决意成交时,便采用终局策略。1.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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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十万注册资本公司控股千万注册资本公司,可行吗?

引言在《公司法》明确规定注册资本认缴制且没有最低注册资格限额下,以注册资本较小的公司控股注册资本较大的公司的股权架构,曾被认为是股东自我保护的利器。这样的股权架构设计可行但存在一定风险,很可能成为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工具,如认定为“资本显著不足”,将刺破公司面纱,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1“资产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根据《九民纪要》第12条,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与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等,构成公司人格否认的法定情形。在认定是否构成资本显著不足,应把握以下要点:1.
202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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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疫情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卷土重来,疫情肆虐的当下,众多行业的民商事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法律风险急剧上升。下面我们就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以下梳理。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新型传染病,被国家依法列为乙类传染病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其确切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有效治疗方法至今尚未完全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相关防控措施的采取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因此具备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必然免责?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指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上海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提出: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同时上海高院在《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中明确: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非金钱债务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结合案件情况,按照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由此可知,司法审判实践并非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必然免责,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从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所属行业、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对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负担。【案例链接】(2021)沪02民终11753号法院认为: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仍需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本案中,惠骏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疫情发展确实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即使存在影响,也并未造成租期内持续性无法使用的情况,故并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三、适用不可抗力应注意的事项第一,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受疫情影响阻碍合同履行的,当事人应及时把疫情发生的情况和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以合理方式通知对方,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如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合同责任。第二,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疫情的,不能免责。第三,疫情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第四,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四、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较为严格,司法实践往往比较谨慎。在疫情不足以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法以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但此时若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来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通过裁判适用情势变更终结合同关系。【案例链接】(2021)沪02民终12615号法院认为:碧铭公司与卓伟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碧铭公司虽受疫情影响营收缩减,但疫情并未影响碧铭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商铺,且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生产生活秩序已有效恢复的形势下,新冠疫情不足以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根本无法履行。但碧铭公司因客观情况、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如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势必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坚持不同意终结合同关系并要求碧铭公司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并按照约定支付巨额租金显然有失公平。最终判令涉案租赁合同解除。五、部分具体合同涉及的重要问题1.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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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FA)的报酬请求权风险案例分析

风险分析近日,客户在提供收购居间服务的过程中,经居间撮合交易双方已签署收购意向书,后收购方因自身原因最终决定放弃收购,未签署正式的收购合同。此情形下,居间方是否可以主张报酬?借此问题,对一般财务顾问的报酬请求权风险作一下分析梳理。财务顾问合同的法律定性所谓财务顾问服务,一般指为客户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及债务重组、财务管理、发展战略等活动提供的咨询、分析等服务。财务顾问合同常见于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并购项目中。司法实践中,财务顾问合同根据权利义务内容约定不同、付款条件和付款依据不同,可能被认定为居间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变更为“中介合同”)或服务合同或两者兼具。(2020)沪02民终7114号“系争协议属于服务合同范畴,协议内容既有为委托方推荐投资人,也有对委托方一般性融资活动作出建议。且不同的服务,收取服务费的比例亦不同,不能简单认定系争协议系居间合同。”(2020)赣民再264号“案涉《融资服务协议》不是单纯的居间合同,而是包含了居间、财务咨询等多项内容的综合性合同,原判决将本案案由定性为居间合同纠纷,存在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本案案由应当是一般合同纠纷。”(2021)闽09民终305号“按照双方《新三板股权转让财务顾问协议》的约定,财务顾问的主要义务是促成银湾物业公司收购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份,包括寻找收购标的物、提供意见资料、安排洽谈的义务等,因此,该协议是财务顾问向银湾物业公司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银湾物业公司支付报酬的合同,双方间的合同关系为居间人与委托人的关系,合同性质应确定为居间合同。”综上,如果财顾合同约定财务顾问推荐(或提供)投资方并促成投资交易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约定“居间成功”、“融资成功”方可支付顾问费的,一般认定为中介合同;如果财顾合同包括提供公司治理、股权架构设计、尽职调查、准备市场推介文件、财务诊断等服务内容的,属于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符合服务合同的基本特征。而财务顾问合同不同的法律定性,将影响法院最终裁判财顾报酬的支付依据。财务顾问报酬的主张依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由此,认定为居间合同的财顾合同,只有满足两个要件,方可主张报酬:第一,所介绍的交易成立;第二,交易成立与中介人的介绍具有因果关系。出现争议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财务顾问需要承担对上述两要件的举证责任,现有的司法审判中有许多因财务顾问举证不充分承担败诉的案例。(2021)新民申2855号“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财务顾问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并购项目系由其提供订约机会,其履行了前期信息的尽职调查报告义务;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后续的商务谈判及并购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其居中斡旋、代为传达,努力促成股权转让协议达成等,履行了实质性帮助或者服务义务。故财务顾问方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完成《财务顾问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工作,并达到了该协议项下支付财务顾问费的条件。”(2020)京0101民初6038号“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往来邮件等相关证据中虽能体现原告就为被告提供各种融资方案进行沟通,但并未体现融资成功是否与涉案服务协议中的融资方案有关,故其要求被告按成功债权融资款的1%支付服务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21)沪0115民初43729号“法院认为双方约定咨询费收取的依据系融资成功的投资款,并未明确区分是否为原告介绍,被告认可即使非原告介绍的投资方,被告亦应按一定费率向原告支付咨询费,而该咨询费的支付也是原告提供的建议咨询、协助准备市场推介文件、协助确定公司估值及融资金额、设计交易结构等服务对于融资成功的价值体现。”(2021)最高法民申1090号“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没有实质性内容且捆绑借款协议强制收取,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顾问服务,即收取顾问费合法有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促成合同成立后又解除的,FA是否有权主张中介报酬?中介方报酬请求权的成立,最重要的条件是委托人与相对人交易之达成。交易的达成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委托人与相对人必须因居间活动而成立某项合同。2、委托人与相对人所达成的合同须为有效合同。通常司法观点是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准,至于合同以后是否得到履行或是否解除在所不问。因为居间人仅是委托人与相对人之间的合同中介人,他既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不是以自己的名义承受委托人与相对人间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当然,如果合同的不履行是由于居间人的虚假介绍所致,居间人不得请求报酬,已得报酬者,也应予以返还。同时在司法审判中,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法院往往会综合考虑合同解除的原因、买卖双方有无违约、中介提供的服务完成情况以及是否有瑕疵等确定应支付的报酬的具体数额。(2016)苏民终923号“在居间方的撮合下双方就股权收购事宜签订了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股权收购意向书》,双方也已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收购款,故应当认定居间方已经履行了《投资顾问合同》中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其有权主张咨询服务费。《投资顾问合同》已经按照目标公司的收购进程具体约定了付款进度,即一旦签署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应当支付咨询服务费用总额的50%,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故居间方依据该合同约定主张250万元咨询服务费用并无不当。”(2020)赣民再264号“雨帆公司签订《融资服务协议》合同目的是要鑫鼎公司介绍引入投资商作实际投资并完成项目建设,现鑫鼎公司只是介绍投资商与雨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投资商未作任何实际投资,更不要说项目建设情况,故雨帆公司合同目的远未达到。雨帆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的费用只是分期先行支付的部分顾问费,并非鑫鼎公司履行了居间介绍义务就可得的顾问费,鑫鼎公司可获得顾问费的多少应根据其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等实际情况综合认定。鑫鼎公司收取高达315万元的顾问费,与其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相符,故雨帆公司要求鑫鼎公司返还顾问费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财务顾问是否需要资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从事金融行业准入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与金融和人民币有关的融资居间或是货币经济服务,必须得到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批准。对于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活动应经证监会核准或备案方可实施。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只有经过证监会批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才能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司法实践中往往认为,从事财务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金融从业资质,如果没有资质则不认定其完成了财务顾问合同义务。但是,不能仅仅因为没有金融资质就完全否定其对投资交易的促进作用,此类情况下,会根据相关人员对投资交易作用的大小酌定支付报酬。(2021)闽09民终305号“双方订立的《新三板股权转让财务顾问协议》是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居间合同,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准入条件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证券市场交易秩序,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时,过错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其范围为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以直接损失为限而不包括间接损失,更不应超过合同履行利益。”(2019)粤0303民初7193号“财务顾问服务一般需具备专业的金融从业资质。而原告李文荣并非金融从业人员,并不具备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资质及能力,故据此认定原告李文荣并未履行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义务。但鉴于原告李文荣在被告金开利公司融资活动中发挥的积极推进作用,本院酌定原告李文荣应得的财务顾问费为100万元。”财务顾问合同风险提示通过财务顾问合同相关的案例检索,发现财务顾问报酬追索败诉的比例较高,故在此做一下财务顾问合同风险提示:1.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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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私募基金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全文)

●注册制下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行业负面清单比较●一文带你了解“失信”“限高”区别●域名停用后被起诉网站侵权怎么办?●新规要点解读: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3月15日起实施●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司法救济要点分析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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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下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行业负面清单比较

引言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重要方向,2021年11月15日北交所开市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形成了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三足鼎立”的格局,不同资本市场的差异化体系有助于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减少金融风险隐患。今天我们来聊聊注册制下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之间的定位差异化以及就各板块鼓励行业与负面清单进行对比,以方便不同的拟上市公司作出选择。一、科创板定位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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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了解“失信”“限高”区别

失信即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高即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一、被执行人何时会被采取“失信”“限高”措施?“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失信”门槛更高,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二、“失信”“限高”期限多久?“限高”不存在期限,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或提供有效担保后即可解除。“失信”一般为2年,如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3年。三、单位法定代表人会被同时采取“失信”“限高”措施?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结合“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则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也会被限高。四、“失信”“限高”,谁的威力强?限高侧重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失信侧重信用领域,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共11类150项惩戒措施,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五、“失信”“限高”如何启动?限高或失信均可经以下任一程序启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六、“失信”“限高”如何解除?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即可解除限高或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七、如“失信”“限高”有误,被执行人如何救济?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八、“失信”“限高”的联系?失信必限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违限则失信被执行人被“限高”后,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将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后,引用最高法一段顺口溜,超好记: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完免责声明:本期内容仅为交流讨论目的,为作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广告或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作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作者介绍耿海霞律师,执业领域: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融资、股权激励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耿律师擅长于新型资本市场业务,成功为多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私募债发行及股权激励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司尽职调查及企业融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投资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设计、基金相关协议的起草、风险资本投资和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扫码添加欢迎交流~~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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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停用后被起诉网站侵权怎么办?

耿律师,我们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公司已经停用很久的网站被起诉侵权了!好的,您慢慢说~案情简介客户于2019年1月1日购买了一域名,时间自2019年1月1日到2021年1月1日共2年,并进行了ICP备案。该域名到期后,客户不再续费使用,但未进行注销备案。后于2021年12月10日收到法院材料,已被a公司以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a公司称,近期发现客户未经授权同意擅自在经营的网站上提供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某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立即停止侵权。后经查询,该网站域名的注册人及IP地址已变更。法院观点此类侵权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是ICP备案主体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期间是否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经检索相关裁判文书,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主流观点如下:1.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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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要点解读:网络消费纠纷司法解释3月15日起实施

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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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司法救济要点分析

引言伴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异常动荡,众多房地产企业均出现商业承兑汇票逾期不能兑付的现象,相关票据纠纷增多。上海票交所发布的持续逾期名单中,截止2022年1月31日出现3次以上付款逾期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承兑人数量为562家,其中不乏各行业知名上市公司,房地产行业更是重灾区。近期,有客户涉及一起票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纠纷向我们咨询相关问题。在此,本文就电子商票追索权纠纷中持票人需要注意的要点和风险梳理如下。一、起诉的先决条件根据《票据法》第53条及《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66条规定,对于定期付款的商票,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即票据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于前述期限内提示付款,持票人直接丧失向除出票人及承兑人以外主体进行追索的权利。因此,持票人是否在提示付款期内在电子商票系统中进行过提示付款操作,是其获得除了出票人和承兑人之外其他主体进行追索权利的前提和关键。二、被告的选择根据《票据法》第68条规定,持票人付款请求被拒绝后,可以不按照先后顺序,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实务中,如果直接将所有票据债务人一并起诉,送达难度加大,可能面临较长的审理时间,同时部分票据债务人可能也不具备偿付能力,未必能取得好的诉讼效果。因此,我们建议持票人应综合考虑追索对象偿付能力、送达难易程度、管辖法院等,有策略性地选择被告。同时,持票人如前期选择部分债务人进行起诉的,后续也可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追加。三、管辖法院的选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票据追索权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如果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则以汇票付款人或付款人委托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作为票据付款地。持票人在起诉时应综合考虑诉讼便利性、法院相关审理经验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据了解,最高院针对华夏幸福、恒大均下发了诉讼案件集中管理的通知,将包括票据追索权纠纷在内的涉及华夏幸福公司的诉讼案件,统一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将关于恒大集团的票据追索权纠纷全部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所以建议持票人在起诉时要持续关注相关集中管辖的通知,有策略地选择被告及管辖法院。四、持票人是否涉嫌“民间贴现”《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规定了民间贴现的效力,具体如下: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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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3月1日起,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需登记来源”新规

最新的消息:央行2月21日发布公告称,原定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号令”)因技术原因暂缓施行,相关业务仍按原规定办理。
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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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个人所得税实务分析

随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个独和合伙企业个税核定征收政策收紧后,投资类合伙企业的税收筹划路径被堵上了,作为股权激励的持股平台的合伙企业也必然受到影响。之前有客户咨询关于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间接实施的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在此一并将相关问题梳理如下: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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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涉诉风险分析:股东或成为共同被告

一人公司凭借其独立人格和决策优势在市场经济中收获诸多投资者的青睐,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者纷纷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结合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将一人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对一人公司及股东的涉诉风险进行分析。01法律依据
2022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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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备案实务要点分析

2021年10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其中第(十)项是关于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务备案管理。日前,我们也收到股权激励税务备案实务的相关咨询,现将相关规定及实务要点进行梳理分析。
2022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