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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读: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

耿海霞 杨闪 法律微视界 2022-12-10

引言

4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即《关于涉疫情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主要涉及保险合同、金融融资、债券、证券虚假陈述等金融纠纷案件,现解读如下:


一、保险合同纠纷

1. 承诺效力


保险公司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通知或公示等方式对感染新冠肺炎客户作出的扩展保险责任范围的承诺,应纳入保险合同内容,并受其约束。


2. “隔离险”


  • 法院应严格审查隔离情形是否符合保险合同对“隔离”“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等保险风险的定义,相关条款经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此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 被保险人证明被隔离的证据包括加盖卫生行政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医院或疫情防控部门等机构印章的隔离证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解除单,或通过“随申办”等相关政府机关指定网络平台自助开具的居家健康监测证明等。

  • 保险人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防疫封控管理、隔离措施,导致其感染新冠肺炎或接触确诊、密接人员而被隔离的,有权拒赔。



3.  赠送保险


疫情防控期间,保险公司向参与防疫的医护人员、志愿者、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等赠送人身保险,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可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权依据受赠保险产品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保险金。

二、金融借款纠纷

1. 还款义务


Ø 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合同(包括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金融借款、融资租赁、保理、典当、小额贷款等),一般不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减免偿还欠款责任。


Ø 债务人因疫情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存在以下例外:


  • 如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的,构成不可抗力,适用不可抗力规则,并应在相关情况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 如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法院可组织协商解决,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

  • 另外各大商业银行针对特殊人群(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人员或隔离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以及疫情之下现金流受到影响的客户)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均出台了相关的信贷政策,可根据需求了解并申请。


Ø 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的,超出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允许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


2. 不良征信记录:因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新冠肺炎确诊住院治疗、无症状感染隔离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归还贷款或信用卡欠款,导致的逾期还款记录,可向法院申请撤销并获得支持。


3. 不当营销侵权:投资者因金融机构利用疫情进行不当营销行为主张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以当事人的违约或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各方过错程度确定相应责任。


三、债券纠纷

债券持有人以未按期支付利息、交叉违约、预期违约、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等为由,主张提前还本付息,而发行人以疫情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处理如下:


  • 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断以疫情为由进行抗辩是否成立。
  • 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仅以发行人未按时支付一、二期利息为由,认定发生根本违约并支持债券持有人要求提前偿付本金的主张。
  • 债券发行募集文件或相关合同中对于未支付利息等情形是否导致合同解除等法律后果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 从维护债券市场稳定考虑,法院应综合各因素认定构成交叉违约情形,并对因疫情为由进行抗辩的事由,掌握适当的认定标准。此部分后续文章将进行详细解读。

案例链接:(2021)京民终196号

2020年2月虽发生疫情,但距新华联公司承诺赎回债券的期限仅一个月,疫情的发生不足以影响新华联公司履行本案所涉债券的赎回义务,故新华联公司要求以疫情导致公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应对本息的兑付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不成立,法院对于新华联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付涉案债券构成不可抗力的主张不予采信。


案例链接:(2021)京民终190号

新华联公司涉诉案件众多,被冻结、查封财产数额巨大,但其拒不按照持有人会议议案要求提供增信措施,亦不提前清偿债券本金及利息,加之未能履行披露义务,导致金信公司无法实现购买并持有债券可以收回本金及利息的合同目的。现金信公司据此要求解除其与新华联公司就案涉“17新华联控MTN001”达成的债券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四、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院在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认定投资者损失时,应区分虚假陈述因素和疫情因素所导致的损失,因疫情引起的证券市场风险、上市公司内外经营环境因素等所导致的损失应予扣减。



《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四(2022年版)》全文内容可见:浦江天平:上海高院关于涉疫情金融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的8个问答


END



本系列其他文章:




重提疫情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一(2022年修订版)


实务解读: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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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耿海霞律师,执业领域: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融资、股权激励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耿律师擅长于新型资本市场业务,成功为多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私募债发行及股权激励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司尽职调查及企业融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投资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设计、基金相关协议的起草、风险资本投资和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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