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提疫情下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近日,新冠肺炎疫情卷土重来,疫情肆虐的当下,众多行业的民商事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法律风险急剧上升。下面我们就疫情期间合同履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以下梳理。
一、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新型传染病,被国家依法列为乙类传染病参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其确切的传染源、传播途径、有效治疗方法至今尚未完全明确。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及相关防控措施的采取对于普通民众而言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因此具备不可抗力的基本特征。
二、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必然免责?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三条指出,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上海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四条提出: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影响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同时上海高院在《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中明确: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对于非金钱债务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结合案件情况,按照原因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由此可知,司法审判实践并非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必然免责,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从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所属行业、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对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失应依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共同负担。
【案例链接】(2021)沪02民终11753号
法院认为:虽然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是否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仍需结合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本案中,惠骏公司并未能举证证明疫情发展确实导致房屋无法使用,即使存在影响,也并未造成租期内持续性无法使用的情况,故并未达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程度。
三、适用不可抗力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不可抗力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受疫情影响阻碍合同履行的,当事人应及时把疫情发生的情况和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以合理方式通知对方,并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扩大。如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第二,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疫情的,不能免责。
第三,疫情不可抗力的起止时间。根据具体案件中疫情对合同履行、合同目的实现或当事人行使权利的实际影响来确定,一般可根据合同履行地或当事人住所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
第四,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四、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该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需要注意的是,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程序较为严格,司法实践往往比较谨慎。
在疫情不足以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法以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解除合同,但此时若继续履行对于承租人来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通过裁判适用情势变更终结合同关系。
【案例链接】(2021)沪02民终12615号
法院认为:碧铭公司与卓伟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碧铭公司虽受疫情影响营收缩减,但疫情并未影响碧铭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涉案商铺,且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生产生活秩序已有效恢复的形势下,新冠疫情不足以导致涉案租赁合同根本无法履行。但碧铭公司因客观情况、履约能力的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如另一方拒绝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势必陷入僵局,在此情况下坚持不同意终结合同关系并要求碧铭公司继续承租涉案房屋并按照约定支付巨额租金显然有失公平。最终判令涉案租赁合同解除。
五、部分具体合同涉及的重要问题
1. 租赁合同可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经营租赁:承租国有房屋,可以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承租非国有房屋,双方可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调解或依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居住租赁:如疫情不影响承租人居住使用房屋,且承租人不存在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被隔离等无法使用房屋的客观情形,一般不予支持其减免租金请求。
临时场地租赁: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可以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
2. 旅游合同可否因疫情影响解除?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尽可能协商变更,慎重解除。请求解除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疫情对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碍,并已在合同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间内通知对方。旅游合同对解除条件另有约定的遵循约定。
关于费用退还,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但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
3. 商铺、酒店、船舶、航空器等承包经营合同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明显下降,承包人能否要求变更合同?
当因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明显减少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显然超出一般商业风险的,承包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其明显不公等为由请求减免相应承包期间的费用或变更相应的合同内容。
4. 线下培训合同可否直接解除?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但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一般不支持解除合同,可依公平原则变更。但如通过线上培训等方式仍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
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5. “业绩对赌协议”
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所签署的“业绩对赌协议”,如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应依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理分配损失。
如“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中小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提醒:为防范和降低法律风险,适用不可抗力,应注意保留、收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证据,如: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政府封城的公告、隔离的证明、核酸检测报告、就医证明、运输部门的证明、经济损失的证明、通知对方的证明等证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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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耿海霞律师,执业领域:并购重组、私募股权基金、企业融资、股权激励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耿律师擅长于新型资本市场业务,成功为多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私募债发行及股权激励提供法律服务;在公司尽职调查及企业融资方面有丰富的经验,曾担任多家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立与投资方面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可为私募股权基金机构的设计、基金相关协议的起草、风险资本投资和退出等方面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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