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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危为机,刑事案件办理模式如何转变?

熠家直言 熠家直言 2023-10-09


昨天看到一篇文章,讲到此次疫情防控对于中国未来发展可能产生的诸多变化,深受启发。武汉疫情之后,中国即将发生的10大变化!(强烈推荐)确实每一次挑战都与机遇并存,由此想到刑事案件办理的模式,此次疫情对各方面业务开展均造成了不小的影响,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检察院阅卷、法院开庭、与办案机关意见沟通等工作都无疑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办案机关有法定期限的约束,如果限制会见、阅卷等工作的开展,可能造成辩护时机的错过,因此每一次对律师辩护行为的限制,实质上都是对当事人辩护权的限制,其影响不容小觑。

我们作为刑辩律师需要服务疫情防控的大局,同时也要看到,疫情防控正在全面倒逼远程化办公模式的推行,这是否也在给我们的辩护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我们一方面安慰客户,希望其在这一大背景下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一些现有技术条件可以实现的、便利我们开展辩护工作的建议。此次疫情防控终有结束之时,一些之前停留在纸面、或者仅仅进入试运行阶段的工作模式,是否可以借此战“疫”契机全面铺开甚至替代现有模式,在达到办案资源最优化的基础上,减少辩护律师舟车劳顿之累,以将更多精力投入有效辩护的工作?本文试图提出一些大胆的设想,供各位法律同仁批评指正。

1远程视频会见可以逐渐实现常态化、异地化


远程提讯模式已经在一些办案单位进行了试运行,同时律师的远程视频会见也已经进入试运行的阶段。律师会见新举措——远程视频会见全攻略

自2019年1月1日起,北京市公安局在已经建设完成远程视频会见系统的分局开始推行律师远程视频会见。但这一远程会见模式还没有实现普及,现在发展到何种程度也并不太了解,笔者并没有体验过这一会见模式,但现有模式确实存在几个明显的局限:第一,仍然局限于本区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第二,仍然局限于非首次会见;第三,尚未完全实现文书签字的电子化传输和数据共享。

近期,全国各地监管场所进行了封闭或者半封闭化管理,在此前会见方式的基础上作出或多或少的限制,其主要目的是限制或者切断被羁押人员与外界的接触途径,达到疫情防控的目的。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在目前的紧急状态下可以理解,但基于尽量保障当事人辩护权的考虑,完全可以找到替代性措施。比如全面建立并完善会见的远程化,不局限是否首次会见,不局限是否本区看守所办理案件,就是一个很好的替代性措施——如北京律师通过网上预约,在北京的某个派出所或者某个指定的地点,就可以远程会见羁押于湖北武汉某区看守所的当事人,我的手续材料可以通过远程传输交给当地看守所,我的会见笔录可以传给当事人让其电子签名,即使是首次会见,当事人电子签名的委托书不仅对我后续在这个看守所的会见有效,通过网络传输可以直接共享给当地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便利律师后续向办案机关递交委托手续。

随着5G网络的普及,这一点目前在技术上应该基本可以实现,但仍然面临几个难点:第一是律师会见场所的设定,是否需要局限在律师注册地的某个固定的场所?笔者认为,在全国律师信息联网已经完成的基础上,预约在第三地进行远程会见也并非完全不可行。第二是全国监管场所的信息联网和要求统一尚未完成。很多异地办案的律师找不到当地看守所地址,或者各个看守所对于会见所需材料的要求也没有实现统一,比如如何解除前任律师的手续,各地要求就不一样,首次会见的委托手续中家属的亲属关系证明要求也不一样。统一手续要求、将监管场所联系地址等信息联网并全面公开,是实现远程会见的重要前提。

2阅卷逐步实现远程化、电子化


阅卷电子化现在已经基本实现,前往检察机关从办案系统中导出卷宗并刻盘交给律师,已经是常态化处理。但远程化阅卷的模式尚未形成。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律师和检察官并不希望互相见面、增大双方感染疾病的风险,但律师有阅卷需求,是否可以实现远程化阅卷?北京市检察机关目前推行了律师接待平台,面向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提供委托告知、告知结果查询、案件查询、预约申请的功能。

但目前这一系统的使用未普及,只是辅助型工具,尚未实现便利化的目标,因为阅卷这一根本目标尚未实现。笔者认为,实现委托告知的远程化、电子化在现有条件下完全可以实现,由检察机关案管部门统一接收委托手续,对于身份验证,可以通过面部识别等途径予以确认,需要纸质手续的可以邮寄。

而关键的远程阅卷,笔者提出两个设想:第一是强化律师服务平台的信息化构建,律师可以通过这一平台提供的链接下载卷宗。第二是律师所在地检察机关与案件承办的检察机关实现函件对接,比如北京律师将委托情况和手续远程告知给武汉市某人民检察院后,武汉市某检察院将光盘刻录,并以函件形式提供给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案管部门,由后者审核律师委托手续后,再将卷宗光盘交给该名律师,或者由两地检察院进行数据共享,本地刻盘。

远程阅卷目前所面临的几个难点:一是卷宗泄密风险,笔者认为同样可以通过验证码、面部识别、水印、密码设置等方式进行进身份验证;二是不同地区律师数量不均衡,尤其是异地办案律师数量不均衡,必然导致不同地区检察机关工作量的失衡,这一难点可以通过两方面途径进行——一是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进行统一对接,减少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压力;二是设置一定时限规定,需要即刻阅卷的律师仍通过现场递交手续的方式获取卷宗。

3办案人员与律师意见沟通以远程化方式予以取代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见面交谈。”

以疫情防控为契机,建设律师与办案机关网上沟通的平台具有必要性。

首先,是书面材料的交流。目前律所内部的阅卷、会见、案件讨论信息沟通机制已经较为完善,但对外的一些信息互联共享仍有待升级。不仅仅是向检察官、法官递交书面意见,其他工作的开展比如向办案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和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申请、取证申请、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等,接收办案机关对于各类申请的书面答复意见甚至领取起诉书、判决书等,都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完成。建立一个信息和数据共享的网络系统、通过远程操作进行案件材料的同步传递,效率比上门取纸质材料高很多。

其次,是意见听取的远程化。同样可以通过这套系统完成,以在这种情势下暂时替代意见听取的当面性,而且在未来也可以将这一模式予以延续。

然后,检察官、法官组织被告人、被害人双方进行刑事和解的,可以通过远程化的模式进行。

4刑事案件开庭是否能实现远程化?


远程开庭是北京市互联网法院正在全面推行的一种开庭模式,基于疫情防控的需要可能会在全市全面推广。

但这一模式主要针对的是民事案件,对于刑事案件有远程开庭的可行性吗?笔者认为,远程开庭对于庭审的亲历性必然会有一定程度的削弱,在目前全面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过程中,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但基于繁简分流的考虑,对于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刑事案件可以考虑以这种方式分流处理,但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这一模式不可取。

这些设想基于将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当事人进行隔离化沟通的考虑,在当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其作用当然不仅仅是为了隔离而隔离,在战“疫”之后未来仍可继续用于刑事案件的办理。笔者站在了一个刑辩律师的立场,提出了上述构想,但侦查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是否会有其他笔者尚未考虑到的局限性因素呢?确实极有可能存在。但困难并非不可克服,关键就在于我们怎么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的角度去深入考虑,以疫情防控为契机,去实现这些一劳永逸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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