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魏圆圆的案例因二审调解被公开再次引发热议。该案例情节比较简单,魏圆圆与男友同居后生育一子,后两人关系破裂,魏起诉要求获得孩子抚养权,但一审时孩子被判给男方,二审也只是在调解中争取到有限抚养权(3-5岁期间)。许多人认为这个案例是个里程碑,代表了某种趋势,即女性的生育价值被贬低,女性进一步成为男性的代孕工具,中国女性的生育环境正在变得越来越糟糕。
魏圆圆事件中,不少人用“去母留子”来描述这件事,甚至有人认为还不如古代的“去母留子”,因为以前女人被赶走后至少不用出孩子的抚养费。那么,历史上的“去母留子”到底是怎么回事,跟魏圆圆的案例又有什么关系呢?其实,原始社会是知其母不知其父,孩子都跟着母亲,后来才逐渐有了父亲的身份,出现了孩子的归属问题。历史上第一次关于抚养权的纠纷,据说是大禹治水时,他路经涂山跟涂山氏的女娇姑娘有了亲密关系,女方生下一子名启。《淮南子》这样记载:"禹治洪水,凿轘辕开,谓与涂与氏曰:'欲饷,闻鼓声乃去。'禹跳石,误中鼓,涂山氏往,见禹化为熊,惭而去。至嵩山脚下化为石,禹曰:'归我子!'石破北方而启生。"这当然是经过后人加工的神话故事,但有人认为它的背后是一段真实历史,即中国古代从母系社会到父系社会的重大转变。简而言之,涂山氏是母系氏族,生下孩子归女方,大禹是另一氏族的首领,他上门来索要孩子,双方起了争执。从种种迹象来看,大禹后来是通过战争抢到儿子的,所谓“石破北方”正说明了这场战争的激烈程度。在漫长的父权制社会,“去母留子”的案例并不罕见。女性在父系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她生的孩子名义上是夫家的,不属于她自己,如果要离开这个家庭,孩子自然不能带走。这些案例中最著名的是汉武帝,据说他因为想立小儿子刘弗陵为太子,又怕外戚干政,就杀死了孩子的母亲。不过这样极端的案例并不多,因为不是每个人家里都有皇位要继承,通常只是让女性离开。这种现象一直延续到民国期间,在曹禺创作的名剧《雷雨》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样的情节,侍萍(后来的鲁妈)因出身低微(婢女),生了少爷的孩子后被赶走(两个孩子一个留下,另一个因快死了才让她带走),她的女儿长大后也是同样的命运。当然,这些案例凸显的不仅是性别议题,也有阶层议题,因为被剥夺母亲身份的女性通常阶层更低,贵族女性则较少有这样的遭遇。从这个角度来看,当代女性有资格通过法律来跟男性争夺抚养权,已经是一个进步。而即使女方没有争取到直接抚养权,也不会就此丧失母亲的身份,她仍然拥有法律上的一些权利,比如探视权。至于抚养费,既然母亲身份没有丧失,承担一定的抚养义务就是应该的。所以,魏圆圆的案例跟历史上的“去母留子”,并不是一回事。从实际情况来看,在孩子的抚养纠纷中,女性多处于劣势。当下社会中性别仍然不平等,保留了不少父权制特征,比如两性伴侣中大多男性收入更高,女性更多是从夫居(农村地区尤其如此),小孩基本冠父姓,男方父母(特别是母亲)更多参与照顾孩子的工作......这些因素导致在婚姻发生问题时,女性更多处于不利处境。魏圆圆的故事就是一个例证,她虽然没有与男方结婚,但曾有过婚约,搬入男方住所待产,与男方一家共同生活,成为了事实上的“从夫居”,于是在双方关系破裂后,她想要带走孩子相当困难。最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看了不少案例,就我的观察而言,关于抚养权的争夺,审判依据大致有这样两条,一个是年幼的孩子(特别是在哺乳期)基本判给母亲,除非母亲有不适宜抚养的特殊情况;一个是尽量不改变孩子已熟悉的生活环境。当这两点发生冲突时,就比较双方的各种条件。魏圆圆的案例即这种情况,此前有过类似判例,如果孩子出生后一直在男方家里抚养,不判给母亲确实是有可能的。这大概是魏圆圆在诉讼期间通过非正常方式带走孩子的原因之一,但试图造成自己与孩子共同生活的这一事实的努力,不但没有加大胜算,反而引起了法官的反感。一审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依据就是“原告在诉讼期间使用非正常手段擅自强行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客观上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发育和保持成长环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其次才是“原告在居住环境、收入情况及时间充裕度等方面均不如被告优越”。那么,魏圆圆抚养权争夺失败一案,到底是基于性别弱势还是阶层(包括户籍)的弱势呢?我觉得是兼而有之,有一个交叉性的复杂影响,很难说哪一方面起到决定性作用。比如案例中孩子被判给男方,主要因为孩子出生后一直在男方家庭抚养(女方自行离开,虽然她讲自己是被赶走,但未被法院采信)。造成这一现象,固然有传统婚姻中“从夫居“观念的影响,也有实际上双方条件不对等的缘故(女方在北京无房无户口)。而魏圆圆物质条件不如男方,既有两人阶层上的差异(收入差异、户籍差异、原生家庭差异等),也有基于传统婚姻观念影响的择偶梯度效应(女方择偶找条件优于自己的,男方则相反),还有男女薪酬不平等的问题。这些因素综合起来,造成了女性在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抚养纠纷中处于弱势的现状。在父母争夺抚养权的情况时,女性的劣势还不那么明显。如果女性更多地参与育儿(没有把孩子留给男方后离开),那么年幼的孩子基本上是毫无悬念地判给女方的。在我看到的案例中,仅有极个别案例将孩子判给男方,比如母亲得了传染性疾病。当然,这并不是说男性就遭到了性别歧视(在一个案例中男方确实这样声称),因为女性赢得抚养权是因为其更多在生育方面的付出,是实实在在的贡献所换来的。同时,我们还需要看到,女方争取到的抚养费大多比较少,比如在魏圆圆案例中,她抚养期间男方给的抚养费仅为4600元,这在北京要请个保姆都很困难,且孩子吃穿用样样要花钱。所以,很多时候女性赢得了抚养权,却可能因此生活更加困难。抚养权纠纷还有一种,即双方都不想直接抚养,要求对方来抚养。在这样的案例中,女性的劣势就表现得更明显了,因为法院往往不顾女方的实际能力(其中一个案例女方已经负债累累)、孩子的意愿(一个案例中孩子表示愿意跟父亲),仍然以孩子一直由女方抚养为由,将抚养权判给女方。这当然不能说法院是判错了(把孩子判给没有意愿抚养、且一直也没有太多参与抚养过程的父亲,恐怕对孩子更不利),但迫使女性承担抚养的义务,而又不给予足够补偿(如上所述,不直接抚养一方出的抚养费通常不多),这必然会增加女性的负担,使得她们(包括孩子)陷入无法自拔的生存困境中。很多人对魏圆圆的案例感到震惊,认为她未婚生子,孩子还判给男方不可思议,但从司法实践来说,婚姻状态并不影响到抚养权的判定,因为法律规定,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通常情况下,只要父亲的身份能够确定,同居关系的抚养权之争跟已婚者没有任何区别,法官主要看怎么判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尽管公众认为男方不跟女方结婚、让其生子(属于骗子宫)有很大过错,但这恐怕只能从道德上来谴责,无法用剥夺抚养权的方式来进行惩罚。在当下社会中,未婚生子对女性而言尤其不利,不仅有社会上的各种歧视,还有物质利益方面的损失,例如魏园园就没有获得生育保险(只有产假)。这可说是社会对女性生育价值贬低的一个具体体现,但在魏圆圆的故事中却经常被人忽略。许多人认为应该为此负责的是男方,而不是国家或者社会,但这两者其实并不冲突。女性在生育中付出的成本,需要得到足够的补偿,不仅是男方应该做出更多补偿(在国内难以通过诉讼获得,目前对同居生育的经济费用,法律多判决各自负担一半,这对更多承担了生育责任的女性而言是不公平的),也应该有政府提供的补偿,生育保险即其中之一。此外,对于相对贫困的单亲家庭,政府还有义务提供给其更多的资源,让母亲和孩子有一个相对体面的生活环境。理论上而言,单身女性生育要避免抚养权纠纷,最保险的做法是人工生育(孩子没有法律上的父亲),但这在国内无法操作,因为人工生育技术只提供给(难以或不能生育的)夫妻,单身女性想要冻卵都不可得,遑论其他。如果出国去进行,成本又太高,只有极少数女性能接受。目前来看,国内单身(未婚)女性的生育,更多仍然是与男性合作,这可能带来很多纠纷。例如木子美跟司机男友最终闹翻,就有两人想合作生育但最终未谈拢而造成裂痕的影响。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开始选择不婚、晚婚,在单身(非婚)生育中如何切实保障女性的利益,可谓一个复杂而又迫切的议题。小结:
从魏圆圆争取抚养权失败的案例以及相关案例中,不难发现当下女性的生育困境,她们在生、育中付出巨大代价,却很少得到相应补偿。无论在关系中、还是结束关系后,她们都更多地承担了抚养责任,而争取到的抚养费却远低于实际支出,政府对单亲家庭也不提供额外资源,这往往使得她们陷入生活困境。即使她们不惮于这些损失,积极争取抚养权,但基于性别、阶层、传统婚恋模式(如“从夫居”等)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也可能意外地遭遇失败。在未婚生育中,女性还要承担额外的风险,如生育保险的被剥夺等。对于女性的这些困境,除要求男性更多分摊外,呼吁政府、社会为单亲家庭(更多是女性单亲家庭)提供更多资源是非常必要的。
特约作者 | 陈亚亚
网名voiceyaya,女权主义者,现就职于上海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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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亚亚
编辑 | 阿烂 海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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