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沙龙实录 | 主题一:民法典中农村集体土地的新变化

陈洁 刺猬法律评论
2024-08-25

沙龙实录


沙龙回顾

1月15日,「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房地产及建工行业的影响与应对主题沙龙活动圆满结束。本次沙龙活动采取了线上直播与线下分享相结合的方式,地产及建工领域的业界专家、从业人员汇聚一堂,共同分享民法典及担保司法解释对于行业的影响及应对。


精彩议题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机遇与挑战

民法典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哪些模糊地带

哪些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容易落入民法典“格式条款”的口袋中?

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违法建筑交易何去何从?

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新规,如何破除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的追偿困局

让与担保制度的“前世今生”

民法典的情势变更新规则在施工合同中如何适用

“合同僵局”之下,商铺买卖、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分享嘉宾 


陈洁律师,文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陈洁律师专注房地产与建工领域的法律服务,在城市更新与改造、房地产合作开发、投资并购与项目重整、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争议处理等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提供法律服务的项目类型涵盖商业中心、产业园区、土地整备、基础设施、写字楼、酒店、住宅、工业厂房等,主办的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案件达数百宗。


分享实录之一


第一期




主题一:农村集体土地在民法典中的变化


农村集体土地,我一直认为是法律体系里面相当复杂的一部分内容。有很多在地产或建工领域从业多年的人,包括律师,对集体土地都未必有那么清晰的了解,因为它是一个非常独特的一个体系。世界上其他国家的集体土地法律制度都未必像我国这么复杂。我们来看一下农村集体土地在民法典中有哪些要点。

(单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第一,我们来谈谈三权分置。这个制度可能大家早已有所耳闻,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置,这个制度是这几年农村集体土地改革非常宏大的一个使命,有人说它会推动集体土地发生全新的变化,等一下我们会详细解读一下。


第二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近年来,地产行业的人也都一直在关注,因为它不仅对整个行业影响巨大,而且对于其它很多法律适用、法律规则也会产生很大影响。


我们会发现民法典当中其实对集体土地规定的不多,但是为什么我们说它是民法典当中规定的,是因为民法典第361条是一个准用性规则,把《土地管理法》的这个规定引入了民法典,我们知道这个意义还是不一样的。《土地管理法》毕竟是一部单行法,而民法典作为一部法典,它把《土地管理法》当中的一些制度引入到民法典当中,对于我们整个的基础性的法律、对于集体土地的规制是意义相当重大的。


第三个方面的变化是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一个细化,民法典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的补偿费的基础上,明确把村民住宅纳入了补偿范围之内。在这之前,农村房屋的征收补偿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认识。等一下我也会跟大家解读一下这个意义何在。


1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


我们先来看一下三权分置是指哪三种权利。

(单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根据民法典,我们国家的农村土地之上,可设置三类权利。第一个是所有权,这个是物权,毫无争议。在物权的基础上,可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大家也是知道的,以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法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但以往大家基本不关注,为什么呢?因为通常我们用不着。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有一点突破,就是它有一个四荒地对外承包的制度,当然它的用途其实依然不会改变,仍然是农业用途这样一个性质。第三个就是三权分置里面一个全新的概念——土地经营权。


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基本是不流转的,流转的只是使用权而已。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质就是用益物权,就是对农用地的使用权。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承包地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来取得,所以农村承包地都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流转的方式互换,转让需要发包方同意。


说到这里,似乎还是和地产、建工行业的关联度不高,因为它的流转范围仍然仅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但土地经营权就完全不一样了。


我有一个客户,应该是在七八年前,当时是他们是做有机食品的,想要在农村做一个有机蔬菜基地,用来供给食品原材料。当时我们就在论证,在农村土地之上,以哪种方式去取得何种权利来实现呢?经过研讨之后,我们认为就是两种方式,一种是承包,即取得这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外一种是租赁。最终我们选择的是租赁。


为什么选第二种?其实我们做法律的人都知道,租赁权是不如承包经营权的,因为承包经营权在法律制度里面属于用益物权,是物权。而租赁取得的是一个承租权,是一个债权。显然,物权优先于债权,而且租赁还有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但在当时的法律框架下,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如果是去承包四荒地(那个是可以对外承包的),又无法满足他的使用需要,没有办法拿来做这种农业种植,可见当时我们国家集体土地的流转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农村广袤的土地资源没有办法发挥应有的价值。


所以说三权分置的本质,是为了让农村土地发挥它的经济效用,提高农民的资产的价值,提高土地的流转的可能性。土地经营权的设置,仍然主要是依托土地承包经营权,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范围不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的方式,直接从发包人方取得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设定方式是通过合同来设定,并且流转方式也更多样,包括出租、入股、抵押、土地股份合作、托管、代持等等方式。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以前集体农用土地几乎是没有办法发挥融资功能的,因为不能抵押,也就没有办法来融资,所以它的经济效应是会大大削弱。而土地经营权开了这么一个口子,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应该会越来越开放,所以说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里面最重要的内容。


(单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说起土地经营权,我们先来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虽然说这个从法律条文上,没有(也不可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是学理上,通说认为它是属于一种用益物权。这个很重要,当一项权利被界定为物权的时候,那权利人所受的保护,以及物权所发挥的效果就大不相同了。


再看取得方式,一共两种方式,或者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署合同的方式取得,或者对于荒地来说,可以公开拍卖、公开协商取得。之后可以通过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中有抵押,这个刚刚提到过。为什么以前不允许通过抵押的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呢?因为,一旦抵押权设定之后,去实现抵押权的时候会造成权利的转移,但我们国家的国策是,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在多少年内是不变的,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不能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被随便被流转掉,也就反向推出不能设定抵押。但是土地经营权就不一样。所以在这个框架下,抵押是行得通的。


其实三权分置对地产、建工行业来说影响不太大,除非涉及到这个农业投资,例如很多企业会去农村种植一些经济作物给员工发放福利,也有园林绿化公司在农用地上培植苗圃的,但如果不涉及这个,其实意义不大。


那么我们的重点,还是在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这个主题上。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集体建设用地问题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但常常处于一个灰色地带。前段时间我们曾处理过一个咨询,是某个政府的平台公司,想要招商引资一个新项目。目标地块之前已有其他的产业,所占地块中,有一块是出让地,但因为无法满足需要,就从相邻村集体租赁了一块集体土地,厂房建在两个地块之上。现在原有的产业要撤走,平台公司要换一个新项目进来,咨询的问题是如何合法合规用地。


对于这个情况,出让的部分比较好处理,通过收回、再招拍挂或通过其他方式出让都可以,但这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就比较复杂了,需要看集体土地的性质、用途、相关的权利主体。前述因素对于用地的有效性、可行性、路径均有影响。


实践中,很多的郊区或县市、乡镇街道都有直接拿集体土地办工业园、产业园的情况,并且这一现象大量存在。还有比较隐性的,例如集体经济组织和开发商合作开发房地产,约定项目建成后只取得固定收益、不承担经营风险。还有名为招商引资,实际就是租赁集体土地后,在土地上建产业园,将建成的房屋出租经营。还有这个以乡镇企业改制的形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

‍‍(单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如果按照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这些方式其实都会被判定是无效的,比如说第一种,合作开发房地产肯定是不行的。目前来看,除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的试点地区之外,要开发房地产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再看第二种招商引资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往往会改变集体土地原本的用途。按照修订前的《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能用来做什么呢?——首先是设立集体乡镇企业,其次就是建设集体公益设施。因为土地的性质是集体所有,国家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是实施严格管制的。

我们再看一下民法典对于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新变化。

民法典对集体土地这一部分用了大量的准用性规则,所以要看《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来看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

(单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根据这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经过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签订书面合同,载明界址、面积等内容。


也就是说,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来使用了。对比之前的规定,集体土地必须要征收、转为国有之后才能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性使用。但现在已经取消了这样的壁垒,俗称集体土地入市。


另外,在此之前,集体土地被征收国有的补偿是很低的,但征收国有后,一经规划部门重新设定规划条件,例如商业或住宅用途,土地价值就会暴增,这个增值部分原来的土地所有权人并没有享受到,所以这就是为什么农村土地的价值没有在市场上完全显现出来。


那么这个规则意味着什么呢?集体土地可以和国有土地一样入市自由吗?——显然是不行的。我们要经过如下两个步骤的审查。


(单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第一,集体建设用地的性质不同,对合同效力影响也是不一样的。集体建设用地可区分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只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才能入市,公益性的不可以。


第二,还需要注意村委,包括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策程序问题。为什么会提到居民委员会呢,因为有些居民委员会依然是参照村民委员会的决策程序表决的。接下来是表决程序,需要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违反决议程序的这个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凡是和村委签订合同的时候要特别注意,必须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成相应的决策程序。


(单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随着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小产权房的买卖合同会不会随之合法呢?——当然还是不行的。目前只有几个试点城市可以在集体建设用地之上建设租赁住房,且仅限于试点地区。并且集体土地入市首先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符合规划和用途。所以入市是一个趋势,但它不会一下子就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如果集体建经营性建设用地全部入市,全部可以做经营性用途,那整个房地产的格局恐怕就完全不一样了。因为土地的价格是很不一样的,相比于之前少了一个征收的环节。


3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

我们现在简单说一下农村土地的征收补偿。

(单击图片可放大查看)其实这次民法典对于《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修改不是特别多,一处是将“依法足额补偿”修改为“依法及时足额补偿”,多了“及时”两个字,做了一个强调。另外一处就是将农村村民住宅纳入征收补偿的范围,其它没有什么变化。


将农村村民住宅纳入补偿范围,这个还是很不一样的。在《土地管理法》修订之前,法理上对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是这样理解的,征收对象是土地,尽管补偿范围仅包括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没有提到过住宅,但因为房地一体,房地不可分离,所以在征收土地的同时也附带将房屋一并征收。


但也有另外一种意见,在重庆的这个判例中,集体土地被征收以后,因政府迟迟没有发放补偿款,时隔多年,房屋权利人在起诉时主张,集体土地的征收,只是针对土地进行了补偿,征收完毕之后,土地转为国有,地上房屋就应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因此应按城市房屋的征收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当时法院支持了这一逻辑。所以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的认识是存在差异的。


但这个案例中的观点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肯定就不能成立了,民法典明确了农村住宅也应纳入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范围,亦即农村住宅也应一并纳入集体土地征收的框架下去看待,不存在说土地征收为国有了,土地上的房屋也就转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问题。


4

  小结

我们围绕第一个主题说了三个点,一个是三权分置,一个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还有一个就是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集体土地的问题相当复杂,很难通过一次分享梳理清楚,但是我们作为地产和建工行业的话,民法典中关于集体土地的内容可能就这三个问题关联度偏高。

未完待续


友情提示

本次沙龙研讨分为上下半场、六个研讨主题。因篇幅所限,我们将分六期推出。


下期将推出主题二: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新规则与争议问题法律适用


推荐阅读

01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六大亮点解读


► 点击阅读

02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施行,开发商阶段性担保责任如何追偿?

► 点击阅读

03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施行,对债权人、担保人有哪些重要影响?

► 点击阅读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刺猬法律评论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