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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属性|律师的职业公益性与职业高尚感

吕良彪 阿呆的说法 2019-05-21



【第一编第一章:职业属性论】

 

律师当具勇士之果敢、谋士之韬略、绅士之优雅、隐士之淡定。

——题记

 

律师是一项高尚职业早已成法治社会共识——虽然各种调侃律师的笑话段子比比皆是。民国时期刘震曾在由当时的律师公会出版的《律师道德论》中指出:律师在社会上之任务,厥为拥护正义,保障人权,协助司法之进行,巩固法治之精神。凡在尊重法治之国家,其律师地位,均为一般人所重视。英谚谓之正义辩护者,亦称为法律之吏员。与医师、教授,同为高尚之职业,与一般商人、工人贩卖其商品、制品之营业不同,亦决非如我国昔时社会中之所谓“讼棍”。[2]

 

律师实为民权之代理人、代言人。

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时代,百姓皆臣民且必须成为顺民凡事只能听由官家做主,故所谓讼师天然具备以所谓“奇技淫巧”对抗官家的刁民之嫌,根本不可能通过自己掌握的律例知识光明正大地为他人服务并取得报酬,只能被挤压成社会的不良成分。——视不顺从于权力的律师为不安定因素,乃专制社会之陋习与偏见。诚如《律师道德论》所言:“国家法例,专限于为吏者始得习之,非一般民众之所易知,刑名传授,几成秘袭,习之而不为吏者则挟其一知半解之所得,舞文弄墨,缘以为奸,其不肖者,复勾结胥吏,无所不为,扛帮唆讼者有之,淆乱是非者有之,此讼棍之所以为人所痛恨也。”(详见《杀光所有的律师?!》

 

当下恶劣的执业环境极易诱使天然具备生意人属性的律师难以自持。

诚如刘震所言:“顾因物质文明之弊,日用益奢,生活困难,环境压迫,各律师间不免彼此激烈竞争,致使律师业务之品位名誉,因而失坠,间有少数不知自爱者,逾越规范,好为非行,致受社会之责难,世人之攻击,而律师遂不免同于讼棍之讥,此诚律师界之污点,抑亦律师自身不知应守之道德,有以自取之耳。”反之,“果律师对于自己之职务,能本其学识,尽心力而为之,修其德行,绝无讼棍之恶习,则声誉自立,诽毁自去,社会上之信仰,必与时俱进,地位之增进,事业之发展,可计日而待矣!”

 

当代律师地位之尊贵,既受制于民主法治进程,亦取决于律师自身的修为与作为。

协助司法,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在民商事诉讼中保护产权,在行政诉讼中制约公权;促进法律正确实施,在非诉事务中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客户及公众利益(如IPO业务中的律师审查,即为代表公众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是当代律师之使命。此外,律师作为政治人的理性与担当,作为文化人的深刻与睿智,作为商业人的精明与厚道,亦是成就律师职业尊严的重要因素。

 

当下中国,律师从事公益事务是提升律师职业声望、感受律师职业荣耀的某种具有特殊意义的有效方式。

律师从事公益事务包括两类:

一是律师作为社会人所参与的捐赠、资助等非律师业务类社会慈善事务;

一是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以诉讼、非诉法律服务等方式所提供的公益法律援助与服务。律师职业公益属性显然指后一种。讨论中国律师的公益法律事务,实际上是探讨当下中国律师应当以何种面目和方式,更持久、更广泛地介入社会生活、推进社会进步的问题。

律师职业公益包括三个层面:

律师个体如何从事公益;律所群体如何参与公益;律师行业整体如何推进民主法治进程。


 

一、善心、理性、善行:律师个体做好公益当具备“公益之心、公益之德、公益之能”

 

有律师说:公益之心有多高,公益事业就有多高。——这话很煽情但不够全面准确。中国古人讲:止于至善——善有三重境界:向善之心、守善之德、护善之能。善心未必产生善行,善行未必产生善果。做律师,尤其是公益律师,更是需要把握好公益之心、自律之德与专业之能。

 

公益之心并不必然排斥功利之心,社会亦当给善行以善报。

但律师自己的“发心”要好,泛营销化的所谓“公益营销”、为达到个案的目的而过度“折腾”似有不妥。律师兼具政治使命、法律专业、文体素养、商业运作于一体,律师要坚守的底线在于敬畏法律,在于以法律职业的伦理、操守与规则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凡事过犹不及,诸位切记。——其实,在律师热心公益、服务公众的同时,不仅获得内心的高尚与愉悦感,也必将收获社会声望与商业机会。在座的王才亮、迟夙生等律师均堪称楷模与典范。

 

律师要真正理解你所服务的对象真正需要的是什么?要客观理性地进行了解和判断,要摆正和平衡律师个人利益与客户利益、律师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律师个人利益与行业利益之间的关系。要时时反思,是否在“自以为是”的高尚中刻意地、或不知不觉地将自己利益凌驾于其他利益之上:是否自己所坚定认为的“正义”可能伤害到当事人、可能伤害到律师行业整体形象、是否赢得个案“公正”和利益而极大损害了制度的价值。保持敬畏,这也是律师做业务尤其是公益事物应当有之“德行”。

 

我们处在一个伟大变革的时代,律师注定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与历史责任。这就对律师公益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做好公益,需要有公益的“勇气”与“德行”,还需要有公益的“智慧”。“成长不能超越过程”,各位是中国律师公益事业的“种子”,职业技能、人生智慧、眼界心胸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作为律师,影响与服务社会的基础在于我们所能掌控的社会资源。在服务社会、平衡社会利益之际,不断修炼提升自我,不断积累社会资源,是我们永远的课程。我主张做好律师有三个关键词:光明,责任,智慧。我希望年轻人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经万千事,阅万千人”,做好公益律师更需如此。——这是迈向卓越的不二法门。

 

 

二、律师公益的制度支撑:律师事务所相关制度建设探讨

 

对于任何律所、任何律师而言,公益之事无论做过多少都是不够的。

律师公益有时、甚至绝大多数时候都是低调的、默默无闻的,并非时刻轰轰烈烈、充满新闻效果与明星效应。公益既是服务社会,更为寻求自己内心安宁。过度功利,甚至以所谓公益为求名、求利之道,恐有不妥。而“公益律师”亦须走出艰难度日、对抗“主流”的认识与实务误区。公益律师需要经过市场、客户严格的检验、训练才能做得好公益——因为公益事务往往没有客户盯着你、督促着你,因为你从事公益时的形象往往并不仅仅代表你自身。

 

律师事务所是否应专门设立公共费用来支持律师公益呢?未必。

其一,公共支出理应是维持律师事务所运行的最必要、最基本的费用——从国家治理到律师事务所管理,莫不如此;

其二,律师事务所非合伙人律师原则上不能独立承办业务,而合伙人律师做公益显然都不应该是没有经济能力支付公益成本的律师。当然,律师事务所某项制度是否需要建立或修订,需要合伙人的共识,这是民主最基本的理念。

 

包括公益属性在内的“高尚元素”是律师业存在和发展不可或缺的要素。未来的律师事务所也将更多地摆脱纯粹商业性而更多地加入公益性元素,律师事务所参与职业公益的制度安排(包括费用安排)亦将受到越来越多的律所重视与投入。

 

 

三、推进民主法治进程是律师最重要的“公益”:律师行业整体的公益法律事务与社会责任担当

 

律师为什么要做公益,原因主要有两点:

其一,从职业价值感受上,是律师的社会责任与担当,是律师赢得社会声望的重要方式,也是律师感受职业高尚与成功的重要方式。从这个角度上讲,公益事业是律师永远的使命。

其二,从社会制度层面上,则是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社会公共服务,而由律师义务性承担起来。从这个层面上讲,律师的使命在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承担其应当履行的职责,使需要律师“路见不平”的“公益事务”越来越少。

 

现代社会,公民纳税、政府收费的基本原则与逻辑就在于政府理应提供公民所需要的社会公共服务。近四十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增长,而各级政府财政性收入的增长速度又远高于社会财富(如GDP)增长速度。那么这些财政收入都用到哪去了呢??近来网上曾有两则报导:一是关于国家地震局财政支出的报导,其中用于地震预报等业务的,一年不到七千万;用于住房性福利的,一年约近一点五亿;用于包括支付“三公”费用在内的,一年约三点九亿!二是近段时间关于中小学校车的悲剧让国人深为揪心,而在我国中小学生校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据称有关部门又向公共福利极佳的马其顿捐赠校车!至于近年来中国在全球范围内大规模的捐赠、在亚非拉欠发达国家几乎没有经济利益回报的冤枉投资、贪官外逃所卷走之资金、举办盛会之巨额支出,更是无法形容。——当下一个深刻问题便是在于:如何依法限制税费征收的过于“任性”?如何监督公共财政费用的支出?如何确保应该用在公众身上的钱不被挪用、不被盗用?北大王锡锌教授、已故蔡定剑老师等所一大批法律人孜孜不倦努力的,就是如何监督公共财政开支的问题,就是监督政府(广义)预算、决算的问题。从更广泛意义上,这便是如何监督依法行政、如何约束权力的问题。


天当然不是鸡叫亮的;人却常常是被鸡叫醒的。法治之昌明,往往始于律师之抗争。推进社会民主法治进程,使宪政民主成为国人的生活方式。是我们这代人乃至几代人的历史责任,也是当下中国律师最伟大的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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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阅读】

律师的十大“职业原罪”!

中国当代律师论纲(目录)





[1]本文根据作者在第四期北大公益律师培训班上的讲演整理而成。

 

[2]刘震所著《律师道德论》是民国时期上海律师公会印制的早期律师学著作,书中提到“律师在社会上之任务,厥为拥护正义,保障人权,协助司法之进行,巩固法治之精神。凡在尊重法治之国家,其律师地位,均为一般人所重视。英谚谓之正义辩护者,亦称为法律之吏员。与医师、教授,同为高尚之职业,与一般商人、工人贩卖其商品、制品之营业不同,亦决非如我国昔时社会中之所谓‘讼棍’。”

 


阿呆注:2007年七月,吕良彪律师出版《我反对!——宪政维度下律师的价值》。此后,作者结合执业实践对律师职业进行深入思考和总结归纳发表大量相关文字,在此基础上形成本书四编十二章的基本框架雏形(参见中国当代律师论纲(目录))并不断完善,期待时机成熟时能够正式出版发行。本文系第一编“律师属性论”第一章“律师的职业属性”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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