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良彪|所谓事实——真相、导向与中国式辩论
眼见未必为实。真相与导向的博弈,时刻都在发生。
古希腊神话里,拉奥孔因为警告特洛伊人莫要中了木马计而被神派来的巨蟒将他与儿子们一起缠死——是惩罚他泄露天机,还是预示后人讲真话要付出代价?
——题记
实现正义的基本原则之一便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如何认定“事实”绝非易事。现实生活中的所谓“事实”至少包括以下几类:
一、生活中的“事实”
所谓客观事实,即过往发生之真相,往往不可还原而只能依据一定的证据和程序尽可能与之接近。即使有如下美妙视频记载,这个帅哥所经历的事实和他本人感受依然是不是复制的。如古希腊哲人所说:人不可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A PERSON CAN NOT STEP INTO THE SAME RIVER TWICE!)
二、媒体里的“事实”
所谓新闻事实。即媒体对刚刚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实之报导,因为不可避免的认识之偏差或能力之限制不可避免地会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所以应该是一个允许有错误并不断修正的动态的展现事实的过程。——但,媒体本身及记者个人的因为种种原因引发的自觉和不自觉的倾向性,也会直接影响新闻事实的呈现结果。媒体乃社会公器,若丧失职业伦理导致新闻失实乃至诽谤侵权,则当承担相应责任——无论法律责任、道义责任还是为受众所抛弃。
01、别着急,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02、莫急着下结论,多几个点全面看问题。
03、兼听则明,莫被带歪了~~
三、人性中的“事实”
有一类传言事实叫偏见事实,原本是因为人性的偏执和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有些东西信者恒信、不信者恒不信,你将再多的证据放到他们面前也无济于事。——国人热衷的所谓道德审判或是中国式辩论,大多是基于人们认定甚至自我设定的此类“事实”。
04、也难怪人们总觉得自己掌握了宇真宙理......
05、呵呵,屁股决定脑袋这种事,原因有多种......
四、法庭上的“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即法庭根据既有的证据和相应的程序及规则,对过往事实进行一种法律上拟制的认定,法庭判决的依据即为此类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现有证据与人类认知及规则相结合的产物,不可避免地会与客观事实会有差异,与公众认知也常常会产生冲突。——典型者如周立波现场被抓持枪与毒品,但美国法庭基于证据规则认定其“犯罪事实”不成立。辛普森杀妻案则更是经典:刑事案件中辛普森被判无罪,因为无法完全排除合理怀疑(NO REASONEL DOUBT),还有可能不是他干的;而民事案件辛氏则败诉需要提供赔偿,因为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这事是他干的可能性要大得多!
06、呵呵,他杀妻了么?为什么需要赔偿?
五、流言中的“事实”
所谓传言事实。其实至少包括两大类:
有一类传言事实叫谣言,即发布者基于人性的阴暗或政治、军事、商业之需要而刻意发布的明知与事实不符的传言,以此建构虚假的事实以攻击对手。
有一类传言事实叫遥言,即遥遥领先于事实的传言——可能是有司刻意通过放风来采风,以此试探社会各界的态度;可能是智者洞悉,亦可能是内部良知者甚至别有用心者有意透露。
07、遥言,遥遥领先于事实的传言~~
08、谣言,因人性丑恶或军事、政治、军事需要而人为制造出来的所谓事实~~
六、只能呵呵的“事实”
你懂的,不多讲。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当年李庄在重庆便如此这般地被嫖娼。几年前的那个五月七日,北京也发生了一起著名的雨嫖田娼事件。人们至今还在疑惑:他,干了么?——呵呵,YOU ASK ME, I ASK WHO?罗生门式的迷惑,仅仅因为人性么?
09、他,“那个”了么?
10、浮华背后......
日前发了个帖子《声音|吕良彪:且慢着道义审判那个恶心的董事长》到某微信群,核心意思是媒体应当搞舆论监督而非急着下结论搞舆论审判,不想竟然惹得群里某女性强烈指责我十余年前在达能娃哈哈投资争端处理过程中大力宣扬民粹,令人鄙视。当时心下奇怪并不识得此人呀?百度了一下原来是当年报道某知名财经媒体女记者,称我当年轻视了她而现在她有了足够实力和能力所以要怼还给我。然后引得一大拨人搜出我的某篇文章加以个性解读再对我进行了一番正义的审判,呼吁莫搞舆论审判却立马在口诛笔伐之下无论我的人品还是能力都受到了全面批判和否定,也是莫大的讽刺吧——网终上往往谁声大谁有理吧,或是如崔老师所说:什么是事实?统一口径就是事实!我的价值观和公共表达一直坚定不移地反对民粹与坚守法律人理性,指责我搞民粹跟当年她的前同事影射我嫖娼一样效果,无论折腾得怎么吸引眼球我们自己内心坦荡即可。只是这样的场景,面对这样的人群,还能讲什么道理呢?赶紧落荒而逃就是!
对于媒体而言,实事求是、如实报道才是最好的舆论导向。常识告诉我们:实话实说才不需要不断编造谎言以掩饰此前的谎言,真相才是最好的导向。网络上的人们很容易本能地、正义凛然地认为自己就是智慧与正义的化身吧,人性如此,正常得很。所以笔者一再呼吁《当远离中国式辩论》。这种中国式辩论往往有以下三步曲:
其一,论理不过就“剪裁”事实;
其二,再辩不过便指责对方动机不纯、水平不高;
其三,实在不行便声称要揭对方老底:你干过坏事不是好人;你既不是好人便没有资格发表评论更不配跟老子辩论。
这种“以标榜正义为起点、以自我标榜为目标、最终沦为人身攻击”的辩论风格屡见不鲜。这种自居于智慧与道义高志、结合广场舞大妈与红卫兵风格的撕X式营销中,每个参与者都以自身言行表现出各自的风格与水准。纠缠不休的结果其实无非如下图所示:
【参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