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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调整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
汇发〔2023〕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加强外汇管理法治建设,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已被新文件替代、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相关规定管理对象已经消失,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删除或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详见附件3。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删除、修改的1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中部分条款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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