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速递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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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务院2023年8月28日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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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施规范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5.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除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注册实施规范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实施规范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实施规范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规范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规范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实施规范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1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1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18.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19.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20.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22.药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规范27.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8.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实施规范3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规范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8月17日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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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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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3〕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国务院2023年8月8日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2017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见证签署《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其中明确要共同开发建设合作区。201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对合作区规划建设作出部署。2020年10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规划建设好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推进合作区深圳园区建设,积极主动与香港园区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制定本规划,规划近期到2025年,展望到2035年。一、规划背景2017年1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深圳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开发合作区。合作区地处香港特别行政区北部和深圳市中南部跨境接壤地带,是香港北部都会区与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的天然交汇点,面积约3.89平方公里。其中,深圳园区(即合作备忘录所称“深方科创园区”)面积3.02平方公里,香港园区(即合作备忘录所称“港深创新及科技园”)面积0.87平方公里。深圳园区规划范围包括福田保税区和皇岗口岸片区:福田保税区面积1.35平方公里,东起皇岗口岸边、南沿深圳河、西至新洲河、北至绒花路;皇岗口岸片区面积1.67平方公里,东至华强南路、南临深圳河、西至皇岗路、北至滨河大道。规划建设合作区,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有力支撑,是深港双方积极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重大机遇,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深圳市创新科技管理机制、对接国际通行创新规则、开展国际协同创新、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有利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将自身科技创新、金融开放等优势与珠三角地区完备产业链深度衔接,推动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和规划发展北部都会区;有利于丰富“一国两制”实践内涵、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级创新平台和增长极。当前,深入推进合作区规划建设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区位优势突出,跨境合作条件优越。深圳园区与香港园区一河之隔,直接跨境接壤,拥有福田口岸和皇岗口岸两个连接深港两地的陆路口岸,是深港科技创新合作最直接的对接点。深圳园区可快速衔接香港国际机场、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广深港高铁福田站,与深圳光明科学城、香港科学园等创新节点形成“半小时科研圈”,与广州、东莞、惠州等城市形成“一小时产业圈”,具备集成粤港澳大湾区优势产业资源、汇聚全球科技创新要素、联动国际国内市场的特殊优势。——经济基础雄厚,科技创新活力强劲。深圳营商环境好,民营经济发达,创新创业氛围浓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优势明显,具有应用场景丰富、产业体系健全和连通内地广阔市场等综合优势。香港是国际金融、航运、贸易中心,实行自由港政策,拥有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体系和高度开放的科研环境,科教资源丰富。深圳园区依托深港高水平市场化、国际化及科技产业互补优势,在链接国际科技创新网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对接国际通行规则等方面具备独特条件,可建立起“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成为原始创新策源地、关键核心技术发源地、科技成果产业化最佳地、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地和全球一流科技创新人才向往的集聚地。——深港合作开发意愿强烈,协同发展潜力巨大。科技创新是深港合作的“最大公约数”,双方合作共识度高、意愿积极、互动活跃,基本形成了高效协作、相互支撑的合作机制。深港两地政府成立联合专责小组合作开发香港园区,支持深圳园区发展,共同建立合作区。目前,深圳园区土地整备、空间筹集、项目储备等工作进展迅速,福田保税区已利用现有空间集聚了一批香港科研创新机构和创业团队,香港高校提出了一批希望落户深圳园区的尖端科研项目;香港正推进筹备香港园区加快发展和优化功能的计划,运营公司将积极配合,并已在预算中安排充足的开发建设费用。当前,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国际经济和科技竞争形势复杂,高科技领域国际竞争日趋激烈,香港期待以创新科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深圳希望进一步增强经济增长内生动力,双方对构建开放型协同创新共同体提出了迫切需求。由于法律、体制、规则等方面的深层次差异,深港两地在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资源开放共享、科技产业协作方面还面临许多瓶颈制约。新时代赋予了深港合作新内涵、新使命,亟需以合作区为突破口和先行区,推动开放创新和协同发展、推动更大范围有效配置资源、推动创新要素便捷高效流动,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提供科技和制度创新供给。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围绕协同香港推进国际科技创新这一中心任务,牢牢把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和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重大战略机遇,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坚持深圳园区和香港园区协同发展,坚持着眼全球配置一流科创资源,充分发挥香港“背靠祖国、联通世界”的“超级联系人”作用,构建最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政策规则体系,建设国际领先的科研实验设施集群,建立更加完备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率先融入全球创新网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极点,努力成为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二)发展定位——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利用深圳园区独特的“平台”和“通道”作用,联合香港园区建设国际一流的科研实验设施集群,集聚全球高端创新要素资源,汇聚国际顶尖科技人才,链接国际科技创新网络,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携手打造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新标杆和国际科技创新高地。——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发挥深港科技产业互补、园区跨境接壤以及深圳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优势,紧紧围绕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的任务,营造高度开放的国际化科研制度环境,对接香港及国际先进科研规则,加快形成灵活高效、风险可控的跨境科技创新体制机制,为新时期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扩大开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汇聚粤港澳三地优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实现从研发到工程化的中试转化,打造国际一流中试转化服务平台,形成一批技术创新和产业创新成果,为大湾区建设持续产生高质量的科技创新供给。(三)发展目标紧密衔接香港园区和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时序,以2025年和2035年为关键节点,分阶段推进深圳园区建设。到2025年,基本建立高效的深港科技创新协同机制,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取得积极成效。皇岗口岸整体完成重建,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运转高效的通关查验模式创新。深圳园区监管模式运作成熟,与香港园区基本实现要素流动畅通、创新链条融通、人员交流顺通。建立与香港及国际全面对接的科研管理制度,集聚一批香港及国际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集群和卓越研究中心、顶尖企业研发中心,与香港科技合作取得一批重大成果。到2035年,与香港园区协同创新的格局全面形成,科技创新国际化程度居于全球领先地位,创新要素跨境自由有序流动,培育一批世界一流的创新载体和顶尖科技企业研发中心,成为世界级的科研枢纽,有力支撑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广深港科技创新走廊建设。三、总体布局(四)区域联动格局联动深圳光明科学城,着力为科学城原始创新提供国际化科研环境和平台,持续输出创新经验成果,推动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联动香港园区,加强与香港园区建设时序、重点领域、重大项目的衔接,推动设施互联、服务共享、创新协作,积极配合香港科技创新发展战略,有力支撑香港北部都会区规划建设。联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广深港、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节点,实现科技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开展高水平合作和高效率协同,有效融合香港原始创新和珠三角地区高新技术产业优势,辐射带动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五)区内空间布局立足深圳园区现有口岸设施分布、土地空间条件、区域建设基础,围绕发展目标和任务,主动衔接香港园区空间功能布局、建筑形态,构建“一心两翼”的总体空间格局。中心区域包括福田口岸、皇岗口岸旅检区及周边生活区,规划建设国际高端科技服务枢纽,承担口岸综合服务和高端科技服务功能。西翼包括福田保税区,规划建设高端科研区和中试转化基地。东翼包括皇岗口岸现状货检区及其东北侧生活区,规划建设国际协同创新区和国际人才社区。(六)分区监管布局基于深圳园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的管理设施和基础条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福田保税区等海关监管区域建立产业、机构和个人“白名单”制度,对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人员进出、货物流动实行“一线”、“二线”分线管理,构建高度开放的特殊监管体系,促进创新要素高效便捷流动,创造高度衔接香港及国际的科研制度环境。其中,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设为“一线”,实行口岸管理;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其他地区之间设为“二线”,实行通道管理。衔接香港园区开发建设时序,分步对福田保税区和皇岗口岸片区实施特殊监管。福田保税区利用现有的海关特殊监管体系和设施,通过清单管理等方式逐步腾退非保税企业和生产加工型业态,有序导入香港及国际高端科创资源,2025年前基本形成国际化现代化的高端科研区。皇岗口岸片区结合口岸重建及取消货运货检功能,释放货检区土地空间,视合作区发展需要确定监管安排,在实现封闭管理前,暂不实施分线管理相关税收政策。(七)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完善区域对外交通网络。研究引入穗莞深等城际铁路,加快深圳城市轨道交通6号线支线进一步南延至深圳园区等项目建设,实现深圳园区与深圳光明科学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等粤港澳大湾区重大科创平台的轨道交通连接;推进皇岗路提升改造和新洲路南延工程,畅通深圳园区与深圳重点发展片区的连接通道。积极配合香港研究北环线支线经落马洲河套地区的香港园区接入新皇岗口岸的可行性。——优化区域内部交通网络。完善深圳园区对外出入口布局,畅通内部各片区交通联系,构建“五横六纵”道路网络,推进落马洲大桥和连接线改造。在深圳园区预留合适位置建设与香港园区的跨境通道,实现双方园区科技人员便捷往来。——推动口岸及周边片区改造。加快推进皇岗口岸整体重建和福田保税区一号通道改造升级,实现皇岗口岸片区、福田口岸片区和福田保税区便捷互联。推动皇岗口岸现状货检区改建,携手香港园区共同打造国际一流科技园区。推进皇岗口岸生活区和福田口岸片区连片改造,扩展和完善口岸片区功能,实现双口岸协同发展,建设面向国内国际的现代化口岸和综合服务枢纽。支持深圳园区创新土地整备模式,试点土地供应新方式,探索园区更新新模式。在确保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建筑设计创新,优化相关审批与监管手续。四、协同香港推动国际科技创新(八)推动深港双方园区协同发展。深圳园区主动加强与香港园区的规划衔接,协同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园区运营管理,强化“一河两岸”、“一区两园”的统筹开发利用。围绕香港园区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事项,在深圳园区建设一批功能相互支撑、领域关联紧密的重大协同项目,加强生产、生活、生态相关配套设施的无缝对接和高效协作。(九)支持港澳高校优势学科发展能级跃升。引进港澳知名高校优势学科重点科研项目,支持港澳全国重点实验室和中国科学院香港创新研究院在深圳园区拓展空间,开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跨学科基础研究及技术攻关。支持深港两地高校联合成立研究生院,共同培养创新人才。支持两地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共同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十)联手打造国际一流科技创新平台。面向信息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等重点方向,聚焦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终端、智能传感器、智能机器人、精密仪器设备、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生物医药、区块链与量子信息、细胞与基因等前沿交叉领域,支持深港联合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在深圳园区共建卓越研究中心、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人工智能应用示范平台、数字经济与金融超级计算集群、“量子谷”,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科技资源深度融合。协同香港引进国际顶尖研发型企业,设立联合研发中心,推动深港及粤港澳大湾区应用基础研究能力跃升。五、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试转化基地(十一)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突破发展。发挥好市场导向、企业主体、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瞄准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封测及中试、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加快建设5G中高频器件测试、先进显示研发验证、集成电路科研试验、高端芯片设计验证、半导体先进封测、微机电系统研发、机器人检测认证等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链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实现信息产业前沿共性技术突破,推动形成相关技术标准。围绕国家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大力培育发展未来网络、新型显示、下一代网络设备等前沿信息产业。(十二)支持先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应用。推动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材料技术交叉融合,加快医学影像、精准医疗、细胞治疗、新型生物医用材料等交叉学科领域技术创新,重点围绕药物及疫苗、基因检测及诊疗、高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在生物科技中的应用等领域开展合作,重点发展新一代基因测序仪、医疗机器人等高性能医疗器械。大力发展创新药物,搭建生物医药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支持全球顶尖医药研发生产外包服务企业提供一体化医药研发服务。充分发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检查大湾区分中心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临床试验中心作用,加快推动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临床试验等规则与国际接轨。依法依规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探索建立适合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新型生物药械研究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试点放宽外资生物医药企业准入限制。(十三)加快布局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发展前沿领域。抢抓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先机,搭建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支持智能传感器、人工智能算法、图形处理芯片等基础软硬件开发,打造智能制造无人工厂示范基地、智能网联全无人自动驾驶公交应用示范区,推动人工智能与数字产业发展。加快制定人工智能技术标准框架体系,在智能制造、智慧医疗、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开展创新应用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规范应用,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稳妥有序开展金融业务模式创新。加快建设深圳数据交易场所,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六、构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十四)便利科研人员进出。按照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先期采取“一线高度便利出入境”的通关模式。待后期条件成熟后,与香港一道探索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实行更加便利的出入境及停居留政策。物品经“一线”进入深圳园区,按照现行行李邮递物品有关规定监管、征税。加快推进合作区跨境专用口岸筹建及对外开放,为合作区内企业和科研机构跨境交流提供通关便利。结合皇岗口岸实施“一地两检”计划,一并研究处理合作区跨境专用口岸的连接安排,与香港方面的口岸设施和管理制度做好衔接。(十五)实施货物分线管理。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实施特殊监管,对货物实施“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监管模式,便利科技创新相关货物出入。探索实行科研机构与企业“白名单”制备案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自用科研货物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实行海关便利化通关管理模式。经“二线”进入深圳的货物,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一线”已缴税货物除外;从深圳经“二线”进入海关监管区域,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还应征收出口关税。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十六)创新科研相关资金跨境流动监管。支持内地和香港创投资本共同设立创投基金,打造面向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创投基金集聚地,发挥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优势,探索组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跨境双币早期母基金和系列专业子基金,投资粤港澳大湾区科创企业。允许科研资金跨境资助深港两地科研项目,借鉴国际经验和香港做法,研究完善科研资金监管制度。在深圳园区针对“白名单”科研机构与企业,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强深港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债券平台发展,持续优化和深化跨境债券产品试点工作。鼓励深圳针对深圳园区内优质企业制定便利科研相关资金跨境流动的支持政策。探索新型金融监管方式。(十七)探索国际互联网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支持在深圳园区建设国际数据专用通道,探索建设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等国际信息通信设施。在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研究建设固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绿色通道,探索形成既能便利数据流动又能保障安全的机制。支持经备案的科研机构及企业在保障安全前提下,实现科学研究数据跨境互联互通。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开展取消手机长途和漫游费试点,探索允许符合条件的香港通信服务商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建设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通信服务。试点在深圳园区设立香港电信运营企业数据灾备中心等,建立互联网接入服务商准入资质背景审核、接入用户实名登记和管理机制。(十八)加快建立更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进一步探索完善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鼓励通过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为深圳园区提供一站式服务。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并且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研究允许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注册的港资企业协议选择适用香港法律解决合同纠纷以及协议选择香港为仲裁地。探索知识产权跨境转让交易路径,形成可借鉴、可复制的知识产权证券化模式。(十九)营造与香港趋同的税负环境。对特定封闭区域内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程序制定优惠产业目录。落实好粤港澳大湾区符合条件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补贴政策,对在深圳园区工作的香港居民,其个人所得税税负超过香港税负的部分予以免征,有效降低科研机构和人员的税负水平。(二十)实行国际化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在深圳园区推行“白名单”制专业资格管理便利化政策,支持“白名单”内具有港澳职业资格人士经备案后直接提供专业服务(法律服务、证券基金期货等特殊行业除外)。增强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设定经济补偿上限等方面探索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在深圳园区从业、已在香港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香港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免于在深圳园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允许雇主购买香港雇员补偿保险,鼓励积极研究探索优化工伤保险待遇结构。(二十一)全面接轨国际科研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科研资源配置方式,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在科研项目评审、经费支出、过程管理等方面合理借鉴香港及国际管理制度。聚焦产业需求,对重大科技问题实行全球揭榜。深入实施政企联动机制,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基金、科技奖项,对已获企业投资的科研院所开展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实行便利化财政跟投,符合条件的可免于项目评审申请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配套支持。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采用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引入国际同行评议,建立评审专家信用评价制度。改革科研经费管理,推行经费包干制,培育科研项目经理,赋予科研机构与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成果评价、收益分配等试点,加大科研资金跨境使用力度,探索适用港澳审计准则。探索财政科技计划非涉密(敏感)项目向境外科研机构有序开放。推动深港共建共享科研仪器设备设施,实现科技资源双向开放和高效利用。促进科技与金融、研发与市场、科学家和企业家深度对接交流,推动技术创新和财富创造双轮驱动。(二十二)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试点实行企业登记注册行政确认制,推进“一件事一次办”场景式主题服务改革。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等领域适度放宽港资机构可开展的业务范围。积极推动两地机构更多利用内地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对接联网的安排,便利金融机构及科技公司利用一站式平台就其跨境金融科技项目在香港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同时进行测试。支持应用创新科技的创意产业(包括电影和电视制作、专业设计及广告服务提供商)依法依规落户。七、打造汇聚全球智慧的科技合作平台(二十三)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深圳园区科研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共同构建更加开放的创新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和技术标准合作,吸引全球顶尖人才开展科研合作。支持组建世界创新城市合作组织,推动全球创新城市之间的机制对接、平台对接和项目对接。支持金砖国家未来网络研究院等国际科技组织在深圳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与全球主要创新高地的创新创业直通车,实现资本、人才、信息、技术和教育资源的互联互通。支持创新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管理制度,对于住所在深圳园区的世界无线局域网应用发展联盟等特定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在申请成立登记时,取消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批,简化注册流程,缩短注册时间,允许在全球范围内吸纳会员;同时,参照脱钩后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建立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监管。(二十四)构筑国际创新人才港。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引才用才机制,为外籍人才(包括外籍香港居民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提供便利,集聚一批具有国际视野的科技领军人才。全面放开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担任企业机构董事、监事、高管及负责人等职位的限制。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科技创新发展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国际科技人才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国际人才引进一站式服务,为经备案的境外人士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停居留及工作提供便利。(二十五)完善全方位科研服务。加强与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衔接,结合合作区实际,建设公共科研设施和仪器服务平台,为合作区内科研机构、企业等提供开放共享的科研设施;建设国际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科技文献、动态、政策等国际科技信息服务。集聚国际知名风投机构,仲裁、调解组织以及法律、会计、人力资源等高端专业服务机构,为科研活动提供高质量服务。探索建立项目与资本对接平台,引入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参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二十六)塑造国际化高品质的科研生活社区。借鉴先进园区发展经验,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内引入国际一流的教育、健康、文体资源,建设多元优质的国际化高品质生活配套设施,实施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科学配置高端人才生活空间,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创新园区治理模式,提升对国际科研人员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八、保障措施(二十七)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党的领导落实到深圳园区规划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适应深圳园区开发建设新模式和对外开放新要求,积极创新国际化环境中党的建设工作,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深圳园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坚强保障。(二十八)强化法治保障。充分发挥“一国两制”制度优势,在遵循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前提下,探索在深圳园区海关监管区域逐步构建民商事规则衔接香港、接轨国际的制度体系。有关改革开放政策措施,涉及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现行法律规定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相关议案,经授权或决定后实施;涉及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提请国务院授权或决定后实施。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用足用好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允许深圳立足深圳园区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二十九)完善合作机制。在深港双方组建香港园区联合专责小组的基础上,深化深港双方合作区建设发展协调机制,建立定期会晤制度和专题会商制度,统筹合作区政策制定、合作开发等重大事项。支持深港双方联合成立深圳园区理事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吸纳深港两地各界优秀代表参与,共同为“一区两园”提供战略咨询,重点研讨深圳园区优先发展领域、重大研究计划、重大项目布局、科研资助管理、园区运营管理、招商引资、产业导入、人才引进、国际推介及园区服务等关键事项,形成协同规划、联合建设、共享成果的合作推进机制。(三十)加强组织实施。在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统筹推进深圳园区重大事项、重大政策和重大项目等。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合作区在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措施细化和重大项目建设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发挥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制度创新动态调整机制,持续谋划形成创新政策清单,条件成熟后提请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审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跟踪督促规划任务贯彻落实,适时组织开展评估,重大事项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广东省要将深圳园区作为全省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前沿阵地和试验平台,全力做好各项指导支持工作。深圳市要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工作力量,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任务,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全力抓好深圳园区建设各项工作。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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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2023年8月28日
其他

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2023年8月28日
其他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2023年8月28日
其他

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中国人民银行
2023年8月26日
其他

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2023年8月25日
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3年6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现将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87—190号)作为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金融领域新型职务犯罪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31日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检例第187号)【关键词】贪污罪
2023年8月22日
其他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政务服务电子文件从形成办理到归档管理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有力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国务院办公厅
2023年8月22日
其他

国务院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
2023年8月22日
其他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管理制度,加大信息保护力度。推进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共用,健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查询、应用和反馈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二章
2023年8月20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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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信访工作文书

关于印发《公安信访工作文书》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做好新修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贯彻执行工作,公安部研究制定了《公安信访工作文书》,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公通字〔2014〕24号)和《关于公安信访法律文书适用的通知》(公传发〔2022〕66号)同时废止。公
2023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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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

各省份基础保障因素×调节系数)×权重+(该省份动态因素×调节系数/∑各省份动态因素×调节系数)×权重+(该省份业务因素×调节系数/∑各省份业务因素×调节系数)×权重〕×年度无线电管理经费总额第十三条
2023年8月16日
其他

法释〔2023〕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前款规定的证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职权调查收集。
2023年8月15日
其他

法释〔202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为有无许可,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各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2023年8月15日
其他

法释〔2023〕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2023年8月14日
其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积极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充分发挥我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贡献。二、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与国内企业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优化已上市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的药品上市注册申请的申报程序。支持先进制造、现代服务、数字经济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与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二)发挥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大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相关实体资产组合式质押融资,支持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有序增加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地区。稳妥增加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不含网络出版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开放试点地区。(三)拓宽吸引外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设立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相关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境内投资试点,建立健全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梯度转移。依托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新区、国家级开发区等各类开放平台,鼓励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沿边地区探索通过产值、利益等分享机制,结对开展产业转移协作。对在中国境内进行整体性梯度转移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原所在地区已取得的海关信用等级实施监督。(五)完善外资项目建设推进机制。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加强要素支撑、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推动外资项目早签约、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出台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省跨区绿色电力交易。三、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国民待遇(六)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中国境内生产”的具体标准。研究创新合作采购方式,通过首购订购等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创新研发全球领先产品。推动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开展保障经营主体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专项检查,依法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适时通报典型案例。外商投资企业如认为政府采购活动使其权益受到损害,可依规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七)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依法平等参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标准制定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自行制定或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开展标准化服务。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推进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八)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支持政策。各地出台的支持产业发展、扩大内需等政策,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外,不得通过限定品牌或以外资品牌为由排斥或歧视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享受政策设置额外条件。四、持续加强外商投资保护(九)健全外商投资权益保护机制。完善国际投资争端应对工作机制,压实主体责任,强化争端预防,妥善处理国际投资争端。坚决打击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不实和侵权信息等侵害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恶意炒作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省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涉及多部门事项或政策性、制度性问题。(十)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支持各地区依托展会知识产权工作站,受理参展产品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提供有效预防侵权措施。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参加采购活动须自主承诺不存在违反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形。对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产品,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对经知识产权部门行政裁决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及时采取不予采购、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十一)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侵犯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行为,针对跨区域、链条化侵权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依法加快办理进度,建立完善线上线下一体化执法机制,适当简化程序性要求。(十二)规范涉外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制定各类涉外经贸政策措施应注重增强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依法听取外商投资企业意见,新出台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五、提高投资运营便利化水平(十三)优化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员工停居留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本人及家属提供入出境、停居留便利。指导我驻重点引资国家或地区使领馆继续为跨国公司高管申请签证提供便利,通过驻外经商机构及时宣介我入境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并推荐的外籍高级管理、技术人才申请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提高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在公共交通、金融服务、医疗保障、互联网支付等场景应用便利度。(十四)探索便利化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要求,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建立绿色通道,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促进数据安全有序自由流动。支持北京、天津、上海、粤港澳大湾区等地在实施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保护认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制度过程中,试点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建设服务平台,提供数据跨境流动合规服务。(十五)统筹优化涉外商投资企业执法检查。统筹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进一步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涉企执法检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十六)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圆桌会议制度。各级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签约、建设、投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工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关税减免政策提供便利。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十七)强化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保障。通过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加大对外资标志性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实施。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外商投资促进资金使用,加大重点产业链引资服务力度。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重点跨国公司的投资项目给予支持。(十八)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落实外国投资者境内取得利润再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地方各级商务、税务等部门细化政策适用范围、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十九)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辅导帮助外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指导帮助外资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二十)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国家鼓励发展领域。支持各地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配套奖励措施。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工作有关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七、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方式(二十一)健全引资工作机制。开展“投资中国年”系列活动,持续打造“投资中国”品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指导服务地方开展外商投资促进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建立投资促进合作机制,采取多种形式构建投资促进平台。鼓励各地区探索对外商投资促进部门和团队的非公务员、非事业编制岗位实行更加有效灵活的用人机制和薪酬制度,通过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调剂等方式,加强外商投资促进人员配备,加快建立多元化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推动形成政府、引资机构、商协会、中介机构、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多方参与、灵活高效的外商投资促进协调联动机制。(二十二)便利境外投资促进工作。支持各地区投资促进团组常态化赴境外开展招商引资、参会参展等活动,邀请外商来华投资洽谈。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按工作需要为项目相关外方人员签发多次往返商务签证。(二十三)拓展外商投资促进渠道。加强我使领馆与驻在国家或地区重点企业的联系,宣介中国投资机遇。支持各地区加强与商务部、中国贸促会驻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沟通,更好发挥本地区设立在境外的投资促进机构(代表处)作用,强化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二十四)优化外商投资促进评价。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促进成效评价体系,注重引资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防止简单以引资规模和实际到资金额统计数据作为考核和相关企业、人员奖惩的依据,切实防止外商投资促进“注水”造假和恶性竞争行为。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工作,全力实现利用外资促稳提质目标。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出台配套举措,增强政策协同效应。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指导协调,做好政策宣介,及时落实政策措施,为外国投资者营造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有效提振外商投资信心。国务院 2023年7月25日(本文有删减)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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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典型案例1.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2.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4.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5.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6.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一、于某鹏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作业的,属于“毁坏”林地【基本案情】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租赁位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的多处林地,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翻整涉案林地,并使用挖掘机清理林地内的树根、石块后,自已或者转租他人种植人参,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经鉴定,被告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分别非法占用林地183.8亩、51.6亩、65.1亩、24.2亩。【裁判结果】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于某鹏、黄某凤、卢某祥、马某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决被告人于某鹏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四千元;被告人黄某凤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二千元;被告人卢某祥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林地是依法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根据《森林法》规定,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均属林地范畴。保证林地专门用途,对于有效保护地上原有植被,维持森林生态系统的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从而确保森林资源发挥应有生态功能,至关重要。本案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大西岔镇,该镇地处长白山余脉、鸭绿江畔,依法保护当地林地资源,对于维持森林蓄积、促进绿色发展,防范、抵御山洪、泥石流等常见自然灾害,具有重要意义。本案被告人为牟取利益,非法占用并毁坏林地,总量超过300亩,严重毁坏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并根据犯罪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彰显了依法严惩非法占用林地犯罪,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筑牢绿色生态屏障的坚定立场。二、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非法占用林地,严重破坏原有植被的,属于“毁坏”林地【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成承建陕西省商南县赵川镇文化坪村某标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涉案道路所在区域内的林地,并采用爆破、挖掘等方式施工,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大量毁损。经勘验,被告人徐某成共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用材林林地62.66亩,毁坏程度为重度。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裁判结果】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徐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62.6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虑涉案道路工程的性质,以及被告人徐某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林地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人口规模巨大,林地资源相对短缺。当前,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林生产、建设,破坏林地资源的情况仍然多发。依法惩治破坏林地资源犯罪,推动森林生态严格保护,是人民法院践行“两山理念”、服务保障绿色发展的内在要求。林地上的林木等植被承载着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汇聚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之下,森林植被作为重要的“碳汇”资源,对实现“双碳”目标也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功能。林地原有植被直接影响林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是评价林地“毁坏”及其程度的依据之一。本案造成原有植被大量毁损、被占林地重度毁坏后果,是典型的非法占用林地犯罪。而且,行为对象兼具公益林地和用材林地,生态价值较为重要;行为手段采爆破、挖掘方式,对土壤功能、质量以及地上植被破坏更加严重。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定罪处罚,彰显了对森林生态的有力司法保障。三、何某长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毒害古树牟利的,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基本案情】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何某长伙同欧阳某甲,在湖南浏阳、江西宜春等地寻找古樟树,并雇请陶某福、欧阳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某生,在树蔸部位钻孔并灌注草甘膦农药,欲待古树被毒死后采伐出售牟利。其间,何某长、欧阳某甲二人与谢某生(另案处理)约定,以33.8万元价格交易其中一棵古树,并收取谢某生定金8万元。何某长、欧阳某甲共毒死古樟树7株,其中6株有李某生参与实施。经鉴定,除两株古樟树树龄在300年以上外,其他5株树龄均在500年以上。2022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长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被告人欧阳某甲、李某生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裁判结果】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何某长、欧阳某甲、李某生违反国家规定,钻孔灌毒致古樟树死亡,属于毁坏古树名木,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自首、坦白等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何某长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欧阳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李某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是自然界的活化石、森林资源的瑰宝,保存了珍贵的物种资源,记录了大自然的历史变迁,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近年来,有关部门采取措施,组织开展资源调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古树保护管理工作。但受利益驱动,非法采伐、毁坏古树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甚至形成非法产业链,亟需加大惩治力度。有的采用灌注毒药的方式毁坏古树,给古树生长造成难以修复的损害,危害十分严重。本案即是跨湘赣两省六市九区县的多团伙、成批量毒害古树系列案件之一。人民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实刑,且均依法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彰显了严惩危害古树犯罪、加强森林资源司法保护的坚定立场。四、陆某州等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的,属于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基本案情】2021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富、张某忠、熊某龙、陆某在贵州省台江县、剑河县等地的多处山场,使用电锯盗割楠木树块,并出售给被告人罗某正、杨某永、王某亮、王某明等人,被告人王某亮、王某明收购楠木后,通过邮寄方式又出售给被告人翁某生、刘某权等人。经鉴定,涉案树木为野生闽楠,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被告人盗割闽楠共30余株,并致其中7株死亡,导致树龄2600余年的“古楠木王”被严重毁坏;非法交易楠木板料200余块,折算立木蓄积2.28余立方米,累计获利41万余元。【裁判结果】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陆某州、张某富、张某忠、熊某龙、陆某,非法毁坏野生闽楠、出售野生闽楠板料,被告人罗某正、杨某永、王某亮、王某明、翁某生、刘某权,非法收购涉案闽楠板料,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综合本案行为对象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陆某州、张某富、张某忠、熊某龙、陆某等十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不等,对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六万元;判令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被告陆某州等十五人认购98万余元碳汇替代对致死楠木的修复,对“古楠木王”缴纳救治修复费29万余元,按份承担惩罚性赔偿金15万余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珍稀植物是野生植物中相对脆弱的部分,一旦灭绝,不仅本身基因、文化和科学价值将丧失,还会引发其他多物种连锁衰退、甚至灭绝,影响生态系统的稳定。我国一贯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积极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实施国家公园体制建设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等重要举措,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然而,当前危害珍稀植物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影响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本案即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制品的案件,被告人通过盗割方式毁坏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闽楠,涉案树木多达30余株,致7株死亡,并严重毁坏被称为“古楠木王”、树龄2600余年的闽楠古树。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十一名被告人刑事责任,对罪行最为严重的升档量刑;同时依法判令十五名刑事附带公益诉讼被告就毁坏珍贵树木、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生态修复和惩罚性赔偿责任,是严惩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严格保护珍贵树木资源的具体举措,对切实贯彻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促进森林生态有效修复具有重要意义。五、旦知某旦盗伐林木案——对于盗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的,应当从重处罚【基本案情】2019年12月,被告人旦知某旦为修建房屋,携带油锯、斧子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洮河保护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采伐保护区内车巴保护站某林班某小班云杉(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26棵,并制成原木26根运至车巴保护站其他林班内存放。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测量、核算,涉案26根云杉立木蓄积为17.5立方米。【裁判结果】甘肃省洮河林区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旦知某旦违反森林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进入甘肃洮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盗伐云杉,涉案林木立木蓄积17.5立方米,达到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标准。综合本案行为对象以及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等因素,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旦知某旦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900元;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异地补植云杉苗木260株,恢复林地面积1.6亩,并对补植的林地进行管护,保证成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自然保护区是是自然保护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更为重要的生态功能,依法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措施。依法严厉惩治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犯罪、有效修复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生态责任。案涉洮河保护区位于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和秦巴山地的过渡地带,属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天然原始山地寒温性暗针林生态系统、珍稀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栖息地。洮河保护区生态区位特殊,生态环境相对脆弱,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对于涵养水源、汇聚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本案被告人盗伐洮河保护区内云杉,立木蓄积超过17立方米,严重破坏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根据当地林业技术部门制定的专业修复方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补植苗木、恢复林地,通过“刑罚+修复”裁判模式实现附带公益诉讼功能,彰显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六、彭某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对于链条化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行为,应当从严惩治【基本案情】2019年6月起,被告人彭某祥在江西省贵溪市开办锯板厂加工木材。同年,彭某祥与吴某(另案处理)口头约定,向其提供阔叶树锯材,吴某按每立方米900元至1070元收购。2020年1月至9月,被告人彭某祥明知当地禁伐阔叶树,附近村民无采伐许可证从自留山上零星砍伐阔叶树,仍予收购,并收购部分为修建花桥水库枢纽工程而合法采伐的阔叶树。彭某祥对上述林木进行加工后,陆续向吴某销售阔叶树锯材84055根,折合立木蓄积642余立方米(包括合法采伐的阔叶树87余立方米)。同年9月,公安机关在该厂查获尚未销售的阔叶树原木524段、锯材453根,折合立木蓄积33余立方米。此外,2020年3月,贵溪市林业局在彭某祥锯板厂查获非法收购的阔叶树木材487根,折合立木蓄积28余立方米;被告人彭某祥缴纳罚款人民币1632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其亲属积极退赔赃款。【裁判结果】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彭某祥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立木蓄积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综合考虑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以及其亲属退赔情况,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典型意义】相对于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犯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作为销赃环节的犯罪类型,不直接实施非法采伐、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但不容忽视的是,少数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存在一对多、一对众,甚至是职业化、链条化的情况,行为辐射范围广,涉案林木数量多,非法获利数额大,社会危害远超分散、偶发的一般盗伐、滥伐行为。对于此类涉森林资源销赃犯罪行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评估实际社会危害,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要求。本案即是专门实施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并通过固定渠道加工转卖的情形,且呈规模化运作,不到一年时间内非法收购林木的立木蓄积就超过600立方米,对当地林业资源造成严重损害。受利益驱动,行为人被行政处罚后,仍然继续非法收购,在当地普遍禁伐阔叶树的情况下,成为持续诱发非法采伐的因素。人民法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对本案行为人依法定罪并在第二档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有力惩治、有效震慑链条化非法收购林木行为,对于铲除非法采伐诱因,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具有重要意义。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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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平台受理处置涉企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工作规范

网站平台受理涉股东、高管、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等企业利益相关方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应当报请省级网信部门审核。对重大事项,报中央网信办相关司局审核。第二十六条
202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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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8月8日法释〔2023〕7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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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论坛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文旅办发〔2023〕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外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2023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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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3年7月31日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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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2023年7月31日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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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9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0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7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3年8月1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3
202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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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3〕18号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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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令第148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9月1日起施行)

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核查工作,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个人核实有关情况。第十六条
202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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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全文如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根据《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等要求,现就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法治思维能力、遵守党规国法为目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推动领导干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做到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二、学习重点(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把学习掌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重要必修课程,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习近平关于依规治党论述摘编》,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带头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二)党内法规1.认真学习党章。把学习党章作为必修课、基本功,深刻理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用党章规范自己的言行、按党章要求规规矩矩办事,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凡是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的,领导干部要首先做到;凡是党章规定党员不能做的,领导干部要带头不做。2.认真学习党的组织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组工作条例、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组织工作条例、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等,熟悉掌握党的组织结构、组织体系以及各级各类组织的设置定位、产生运行、职权职责。3.认真学习党的领导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统一战线工作条例、政治协商工作条例、政法工作条例、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安全工作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深刻理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丰富内涵,增强做到“两个维护”的自觉性和坚定性。4.认真学习党的自身建设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等,深刻理解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大意义,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增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5.认真学习党的监督保障法规。根据工作需要,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巡视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试行)、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坚决贯彻党的自我革命战略部署,不断强化党的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三)国家法律1.认真学习宪法。深刻把握宪法原则和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大政方针,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强化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实施,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宪法相关法,熟悉掌握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增强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推进国家各项工作的意识和能力。2.认真学习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国家安全法。根据工作需要,学习保守国家秘密法、网络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数据安全法等,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律武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增强依法斗争本领。3.认真学习推动高质量发展相关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循环经济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预算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外商投资法、著作权法等,学习与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推动绿色发展等相关的法律,增强领导干部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4.认真学习民法典。深刻把握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和坚持主体平等、保护财产权利、便利交易流转、维护人格尊严、促进家庭和谐、追究侵权责任等基本要求。把民法典作为决策、管理、监督的重要标尺,提高运用民法典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其他民事法律。5.认真学习刑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深刻把握罪刑法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推动依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学习关于职务犯罪的刑法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牢固树立底线思维,不触碰法律红线。根据工作需要,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其他刑事法律。6.认真学习行政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深刻把握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法治理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7.认真学习与履职密切相关的其他法律。根据工作需要,学习社会治理、“一国两制”、涉外法治、反腐败斗争等领域的法律;学习与我国司法制度相关的法律,支持和维护公正司法;学习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监察法规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和推进工作。三、工作措施(一)分级分类制定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区分不同层级、不同岗位,准确理解把握应知应会要求,抓住关键、突出重点,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学习效果,合理编制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提升学习的精准性、科学性、实效性。中央和国家机关要带头制定本单位或本行业本系统的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建立健全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党中央对学习贯彻新制定修订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作出部署安排的,要及时将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清单,认真组织领导干部进行学习。(二)把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纳入干部教育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做尊规学规守规用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充分发挥示范作用。把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和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的必训课程,确保培训课时数量和培训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纳入政府常务会议学规学法、单位领导班子会前学规学法、重大决策前学规学法等重要内容,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自觉行动。(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激励机制。落实并完善有关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用好领导干部在线学法平台,推动学法用法常态化、规范化。加强督促检查评估,进一步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列入法治创建考核指标,推动考核结果运用,增强学法用法示范效应,防止形式主义。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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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经2023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现将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成品油领域税收监管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等四件案例(检例第183—186号)作为第四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守护国财国土、助推惠民政策落实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6月29日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成品油领域税收监管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检例第183号)【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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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2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案件报请提级管辖的请示和材料后,由立案庭编立“辖”字号,转相关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在编立案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审查时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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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教监管厅〔202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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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近期若干举措的通知发改体改〔2023〕1054号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全国工商联: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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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和扩大消费20条措施发布!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23〕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7月28日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的持久动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就恢复和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措施。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把恢复和扩大消费摆在优先位置,优化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全链条良性循环促进机制,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充分挖掘超大规模市场优势,畅通经济循环,释放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需要。——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顺应市场规律和消费趋势,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升服务质量,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潜在需求,着力营造推动消费升级的良好生态。——坚持优化供给和扩大需求更好结合。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拓展消费新空间,打造消费新场景,丰富消费体验,以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市场新需求。——坚持提质升级和创新发展更好结合。突出体现大众化、普惠性,加快城乡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扩大居民消费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营造便利消费、放心消费环境,不断提升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二、稳定大宗消费(一)优化汽车购买使用管理。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因地制宜优化汽车限购措施。着力推动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便利二手车交易登记等已出台政策落地见效。促进汽车更新消费,鼓励以旧换新,不得对非本地生产的汽车实施歧视性政策。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增加城市停车位供给,改善人员密集场所和景区停车条件,推进车位资源共享利用。(二)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加快换电模式推广应用,有效满足居民出行充换电需求。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并执行居民电价,研究对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推动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三)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完善住房保障基础性制度和支持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稳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中的作用,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持续推进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支持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开展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四)提升家装家居和电子产品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能家电、集成家电、功能化家具等产品,提升家居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柔性显示等新技术,推进供给端技术创新和电子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可穿戴设备、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三、扩大服务消费(五)扩大餐饮服务消费。倡导健康餐饮消费、反对餐饮浪费,支持各地举办美食节,打造特色美食街区,开展餐饮促消费活动。因地制宜优化餐饮场所延长营业时间相关规定。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挖掘预制菜市场潜力,加快推进预制菜基地建设,充分体现安全、营养、健康的原则,提升餐饮质量和配送标准化水平。推广透明厨房,让消费者吃得放心。(六)丰富文旅消费。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加强区域旅游品牌和服务整合,积极举办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健全旅游基础设施,强化智慧景区建设,提高旅游服务质量。鼓励各地制定实施景区门票减免、淡季免费开放等政策。在保障游客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支持不同区域景区合作推行联票模式,鼓励景区结合实际实施一票多次多日使用制,更好满足游客多样化需求。推动夜间文旅消费规范创新发展,引导博物馆、文化馆、游乐园等延长开放时间,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24小时生活圈”。打造沉浸式演艺新空间,建设新型文旅消费集聚区。(七)促进文娱体育会展消费。加快审批等工作进度,持续投放优秀电影作品和文艺演出。优化审批流程,加强安全监管和服务保障,增加戏剧节、音乐节、艺术节、动漫节、演唱会等大型活动供给。鼓励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增加受众面广的线下线上体育赛事。大力发展智能体育装备,提升科学健身智慧化水平。实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加强体育公园建设,补齐全民健身设施短板。遴选确定新一批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鼓励各地加大对商品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购物节、民俗节、品牌展、特色市集等活动的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会展消费。开展“老字号嘉年华”等活动,促进品牌消费。(八)提升健康服务消费。坚持中西医并重,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共建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等医疗联合体,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着力增加高质量的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康复、健康旅游等服务。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进一步完善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开发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生活照护、康养疗养等服务和产品,支持各类机构举办老年大学、参与老年教育。积极扩大普惠型服务供给,推动公共消费提质增效。四、促进农村消费(九)开展绿色产品下乡。有条件的地区可对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等予以适当补贴,按照产品能效、水效等予以差异化政策支持。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绿色建材消费予以适当补贴或贷款贴息。(十)完善农村电子商务和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直播电商、即时零售,推动电商平台和企业丰富面向农村的产品和服务供给。完善县乡村三级快递物流配送体系,加快提升电商、快递进农村综合水平,支持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物流站点建设改造,整合邮政、快递、供销、电商等资源,推行集约化配送,鼓励农村客运车辆代运邮件快件。建设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在有条件的乡村布设智能快件箱,增加农村零售网点密度,逐步降低物流配送成本。(十一)推动特色产品进城。深入推进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三品一标”,开发具有鲜明地域特点、民族特色、乡土特征的产品产业,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和订单农业,拓宽特色农产品上行通道。引导线上线下各类平台持续加大消费帮扶力度,开设专馆专区专柜促进脱贫地区特色产品顺畅销售,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增强消费能力。(十二)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保护传承优秀乡土文化,盘活和挖掘乡村文旅资源,提升乡村文旅设施效能。推动实施乡村民宿服务认证,培育发布一批等级旅游民宿,打造一批品质民宿。支持经营主体开发森林人家、林间步道、健康氧吧、星空露营、汽车旅馆等产品,因地制宜打造一批美丽田园、景观农业、农耕体验、野外探险、户外运动、研学旅行等新业态,拓展乡村生态游、休闲游。五、拓展新型消费(十三)壮大数字消费。推进数字消费基础设施建设,丰富第五代移动通信(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加快传统消费数字化转型,促进电子商务、直播经济、在线文娱等数字消费规范发展。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提升网上购物节质量水平。发展即时零售、智慧商店等新零售业态。鼓励数字技术企业搭建面向生活服务的数字化平台,推进数字生活智能化,打造数字消费业态、智能化沉浸式服务体验。加强移动支付等安全监管。升级信息消费,促进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建设改造,提升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水平,高质量举办信息消费系列特色活动,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更多消费领域融合应用。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持续推动创新突破,开辟更多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完善相关领域服务标准。(十四)推广绿色消费。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健全绿色低碳产品生产和推广机制,促进居民耐用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健全节能低碳和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完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鼓励先行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广泛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反对奢侈浪费和过度消费,倡导理性消费,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六、完善消费设施(十五)加快培育多层级消费中心。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科学布局、培育发展一批区域消费中心和地方特色消费中心。深入推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提升城市商业体系,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发展智慧商圈,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构建分层分类的城市消费载体,提高居民消费便利度。加强社区便民服务,合理布局养老、托育、餐饮、家政、零售、快递、健身、美发、维修、废旧物品回收等便民生活服务业态,推进完整社区建设。(十六)着力补齐消费基础设施短板。结合推进城市更新,强化存量片区改造与支持消费新场景发展的硬件功能衔接。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建设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农村新型便民商店,推动重点商贸街巷改造升级。稳步推动产地销地冷链设施建设,补齐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设施短板,推动城乡冷链网络双向融合。(十七)完善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实施消费促进专项投资政策,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建设、设备更新改造和关键生产线改造升级,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各地保障消费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允许企业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地结构和性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严格按文明城市规范要求和所在地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相关规定,在建设用地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拓展消费新场景。七、优化消费环境(十八)加强金融对消费领域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方式,加大对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体育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等的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更注重以真实消费行为为基础,加强消费信贷用途和流向监管,推动合理增加消费信贷。在加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合理优化小额消费信贷和信用卡利率、还款期限、授信额度。(十九)持续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水平。全面开展放心消费行动,完善重点服务消费领域服务标准。依法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持续推动创建放心市场、放心商店、放心网店、放心餐饮、放心景区、放心工厂,加快形成退换货、质量追溯、明码标价、监管、评价的放心消费制度闭环,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二十)完善促进消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探索建立消费动态大数据监测平台系统,开展消费前瞻指数研究和编制。加快消费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深化改革,加快清理制约消费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有序破除消费领域的体制机制障碍和隐性壁垒,促进不同地区和行业标准、规则、政策协调统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部门间协作机制作用,强化协同联动,加强督促落实,结合实际细化出台工作方案和配套政策。各地区要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实施,因地制宜采取有效举措、探索有效做法,切实推动各项措施落地见效。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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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关于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202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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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

应急管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现将《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应急管理部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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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固有职责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第十五条
202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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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律师行业东中西部对口帮扶机制的方案》的通知

——坚持党的领导。帮扶双方司法行政机关党组(党委)、律师行业党委加强组织领导,把东中西部结对协作和对口支援纳入律师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律师行业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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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强国必须强军,军强才能国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维护军人尊崇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是我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大局。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都有责任依法保障军人地位和权益,全体公民都应当依法维护军人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加快军事法规制度体系进程。国防法、武装警察法、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相继出台,为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提供法治规范。我国刑法将严重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依法能动履行检察职能,加大惩治危害国防利益和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力度,加强军地协作,为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巩固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这次选编的9起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较好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各地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学习、参考适用。案例一:冯某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某某,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至2021年间,冯某某因其公司不履行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先后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等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禁止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020年10月,冯某某通过他人购买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以下简称“军官证”)和一张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障卡(以下简称“军人保障卡”),先后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等地乘坐民航班机25次。另查明,冯某某还通过他人为刘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一张,为费某某购买伪造的军官证和军人保障卡各一张。2023年3月1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16日,法院以冯某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冯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6月2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履职情况】(一)立案监督2022年8月,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例行工作会上,公安机关通报了被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的人员使用伪造军官证乘坐飞机的案件线索,并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问题与派驻检察官会商研讨。检察机关认为冯某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于2022年8月24日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同年8月27日,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冯某某以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立案侦查。(二)提前介入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查阅证据材料、参与案情研讨,协同公安机关强化军地协作,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证据,并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反馈。公安机关提出“军人保障卡是否属于武装部队证件”,检察机关根据《军人保障卡管理规定》,认为军人保障卡是能够存储军队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后勤业务信息,实现供应保障、身份确认等功能的专用智能卡,能够在社会生活中作为证明军人身份的证件使用,如持卡购买火车票等,应当与军官证作同类解释,认定为武装部队证件。因冯某某购买武装部队证件已达2本,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将侦查方向由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转换为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此后,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冯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及交易明细,发现冯某某不仅自购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还为其他被限制消费人员购买上述证件,案件侦查取得重大突破。(三)审查起诉因本案涉及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的人员,该类人员身份特殊,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密切相关,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步开展“一案多查”。一是审查冯某某是否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为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专门围绕冯某某是否因搭乘飞机等违法限制高消费行为被相关人民法院罚款或者拘留进行了排查,确保准确适用法律。二是审查冯某某是否存在司法处罚线索。虽然最终没有发现冯某某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情形,但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关于冯某某的司法处罚线索并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协同人民法院维护正常执行秩序。三是深挖犯罪。继续引导公安机关摸排上游造假团伙以及涉案人员是否使用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持续做好线索查处跟进工作,强化打击力度。(四)社会治理通过办理该案,检察机关加强内部联动和外部协同,强化社会治理。一是强化线索发现。围绕公安机关后续即将移送起诉的相关案件,与民事检察部门横向一体联动,开展司法处罚线索集中筛查,向人民法院集中移送9条司法处罚线索。二是强化打击治罪。综合考虑被限制消费人员的身份、前科情况、搭乘飞机次数、购买伪造武装部队证件数量、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加强刑事追诉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以治安处罚、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分类处置,并围绕此类案件建立“一案一议一策”“类案共商共治”的案件咨询会商机制,确保检警共同维护国防利益、保障军人合法权益取得实效。三是强化协同治理。针对相关信息未有效互通而产生的问题,联合公安机关对机场进行工作提示,建议提高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的识别能力并强化军地协作,发挥共治效能。【典型意义】一是依法严厉惩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犯罪。军人使用军官证、军人保障卡证明身份,既是军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部队高效处理事务的需要。使用虚假武装部队证件,侵犯了军人合法权益和军队证件管理秩序,影响国防安全,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加强军地协作,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有效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用,强化同向监督与协作配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设立,为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理提供了更宽广的信息渠道和更前沿的线索触角。检察机关要善用侦协办工作机制,对侦协办发现的线索仔细摸排,认真研判,将立、撤案监督等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同时,跟踪监督,及时和公安机关就案件办理疑难问题进行沟通,共同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三是积极延伸检察职能,推动诉源治理。办理涉军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做好社会治理的“后半篇文章”,准确研判办案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并分类处置:对于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漏洞,要积极制发检察建议;对于非因管理漏洞而产生的问题,应当坚持审慎原则,通过工作提示等方式提出对策建议,确保诉源治理取得实效。案例二:董某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男,个体人员。被告人董某因承揽园林建设工程,经常来往于全国各地。为通行方便,2020年5月,董某从网上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9本(军官证3本、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2张、中国人民解放军行车执照4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1副、身份证1张,并将伪造的部队专用车辆号牌悬挂于其私家车上,发生多次道路交通违章。2021年9月案发。2022年1月19日,检察机关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对董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5日,法院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畸轻提出抗诉。2023年1月17日,二审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判,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履职情况】(一)提前介入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检察机关指派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团队介入侦查,提出具体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核实董某所涉武装部队证件上盖章、照片、钢印等证件显示的具体内容及证件数量,董某购买证件的时间、付款时间、方式、金额,董某悬挂军车号牌的起止时间及累计时间等,夯实证据基础,完善证据体系,为案件顺利办理奠定坚实基础。2021年11月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董某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二)审查起诉因本案涉及的证件、号牌等数量较多,直接关系到案件定性与量刑,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动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充固定了董某悬挂军车号牌出入小区并且以该车牌号缴纳车位费的证据,依法认定董某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情节特别严重。同时,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加强释法说理。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审判监督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未认定董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以董某犯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买卖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一万五千元。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一是关于非法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购买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10本以上法定刑即达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判决认定购买9本假证,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属量刑畸轻。二是关于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原判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董某使用伪造的军车号牌累计达一年以上。检察机关围绕争议焦点补强证据,调取董某住宅小区车位费发票、违章记录、高速口车辆进出站通行记录等,补充证明董某在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9月22日均以涉案伪造的军车号牌登记并驾车进出其住宅小区、太原等地,足以认定董某非法使用伪造军车号牌的累计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属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同时,对一审判决错误没收扣押在案的董某合法购买且与犯罪无关的华为mate20手机1部、董某名下有合法手续的丰田霸道越野车提出纠正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和纠正意见,依法将董某的刑罚改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一万五千元,并将相关涉案财物发还给董某近亲属。(四)社会治理本案中董某悬挂并使用军车号牌偷逃通行费用,在多地发生道路交通违章,严重损害军队形象、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检察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假军车、假军牌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通过集中整治,公安机关查处此类违法行为20余起,有力打击了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行为,维护了社会管理秩序。【典型意义】一是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上下一体发力确保依法打击。买卖武装部队证件、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犯罪,不仅严重扰乱武装部队执行公务、履行职责,也严重危害国防安全和军队建设。办理此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检察一体”作用,上下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实现精准打击。二是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诉讼监督与社会治理相结合。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要防止就案办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社会治理突出问题应当及时以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完善治理措施。本案中,检察机关推动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假军车、假军牌车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促成军警联合执法,强化日常监管,形成长效机制,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维护了军队形象。案例三:苏某某等三人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苏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韦某某,男,某资源回收公司股东。被告人任某某,男,个体人员。2017年以来,被告人苏某某、韦某某共同成立某资源回收公司,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准许及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人任某某等上家非法采购武装部队制式服装,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其中苏某某负责日常管理、销售,韦某某负责进货。2021年5月11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一小仓库内查获军服一批,经清点共计108137件;在两个大仓库内查获军服两批,净重共110吨。经抽检为军服或军服仿制品。经查,韦某某、苏某某向任某某非法购买军服累计126吨,支付款项共计110万余元,任某某从中获利17万余元。2021年9月18日,检察机关以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对苏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2022年8月30日,法院以苏某某等三人犯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分别判处苏某某、韦某某、任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年、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1月16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履职情况】(一)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苏某某、韦某某立案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查明涉案军服来源、去向,涉案军服性质等12条侦查取证意见。公安机关按照检察机关意见,进一步加大侦查取证力度、收集固定证据。2021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对苏某某、韦某某提请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依法对二人批准逮捕。同时,检察机关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证实上家任某某涉嫌犯罪,且有逮捕必要,于次日启动追捕程序,建议公安机关对任某某依法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任某某被依法逮捕。(二)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固定量刑证据,最大限度追赃挽损。细致审查相关收款银行流水,准确认定买卖军服、仿制军服获利数额,依法敦促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二是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精准指控。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加强释法说理,促使苏某某、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三是同步审查涉案财物,规范财物管理处置。本案查封扣押的待售卖军服多达上百吨,数量庞大,且分散于三个仓库内,检察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步进行涉案财物审查,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出明确的没收处置建议,协同法院、公安机关共同处理,确保涉案财物处置到位。四是一体化履职,及时移送监督线索。韦某某等人在不具备销售资质的情况下在市场公开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违反了《军服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失监管职责,检察机关依照《人民检察院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规定》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监督线索。(三)社会治理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到监督线索后,经调查核实,发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有怠于履职的情况,遂依法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制定《市场监督管理局“守护戎装”专项行动方案》,并在辖区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组织辖区乡镇市场监管所并联合区人民武装部对相关农贸市场、劳保产品店、服装店等全面排查。经持续整改落实,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反馈相关情况,2022年9月至12月,共检查商户168家,引导商户签订合法经营承诺书28份,对5家商户当场责令纠正,立案查处2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件。为提升整治成效,军地检察机关联合召开打击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约谈会暨《军服管理条例》普法宣传教育会。通过宣传剖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例,以案释法,提升法律震慑力,强化商户法治意识和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典型意义】一是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惩防一体。检察机关要注重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及时追捕漏犯,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依法提出处置意见,确保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完善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综合履职,严密惩防体系。二是加强行刑衔接和军地协作,促进社会治理。办理非法买卖军服类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能动履职,构建“行刑衔接+军地协作”治理模式,开展“守护戎装”专项行动,加大涉军普法宣传教育,净化市场环境,助力完善社会治理,捍卫军人荣誉,维护军队形象。案例四:马某某、杨某某破坏军事设施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农民。2005年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某某,男,农民。2021年2月1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杨某某各带一个切割机,由马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载杨某某至A部队射击靶场。二人明知该地为军事管理区,仍从铁丝网非法进入,意图将该部队靶场内存放的一辆金属坦克移动战斗靶运走当废铁卖掉。由于移动战斗靶体积过大,二人用切割机将靶切割成数块,装载在三轮车上拉走。两名被告人在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破坏的军事设施价值人民币29335元。2021年5月25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对马某某、杨某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6日,法院以马某某、杨某某犯破坏军事设施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二年六个月。二人均未上诉。【检察履职情况】(一)提前介入鉴于该案涉军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参与案件讨论。针对马某某和杨某某否认明知所盗物品是军事设施的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提取痕迹物证,规范制作勘验笔录,查清二人对军事设施是否具有主观明知。同时,引导公安机关主动与部队对接,就被盗物品属性、财产损失及危害结果进行取证。(二)审查逮捕2021年3月2日,公安机关以马某某、杨某某涉嫌破坏军事设施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马某某有两次故意犯罪前科,两人非法进入军事管理区,严重破坏部队军事设施,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且认罪态度较差,依法有逮捕必要,于同年3月9日批准逮捕马某某、杨某某。(三)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依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一是针对马某某、杨某某对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不知道所盗之物属于军事设施的辩解,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现场勘验笔录、亲赴现场实地查看、走访部队人员等方式,审查认定案发地有“军事管理区”及部队标语等显著标识,四周设置铁丝网与外界相隔,白天进入能够明显看到有暗堡、三角锥等军用设施,认定马某某、杨某某明知是军事禁地而非法进入并实施破坏、盗窃行为。二是加强与部队协作。检察机关与军事设施所属部队密切沟通,了解掌握金属靶标用途及损害后果,依法认定被破坏物品属于军事设施,并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进展,充分听取部队意见。三是准确认定犯罪性质,确保依法惩治。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马某某、杨某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部队军事设施,属于盗窃罪、破坏军事设施罪的竞合,应当择一重罪处罚,以破坏军事设施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四是坚持惩教结合,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马某某、杨某某的侥幸心理,检察机关认真做好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通过释法说理,促使两名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对国防、军事利益造成的严重危害并自愿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获一审法院判决采纳。【典型意义】一是依法惩治破坏军事设施犯罪,坚决维护国防利益。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场地和设备,包括训练场、军用信息基础设施以及军队为执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设施等。破坏军事设施不但使部队遭受财产损失,更对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造成威胁。国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危害军事设施。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注重审查被告人的客观行为、认知程度,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准确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依法准确定性,坚决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二是密切军地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密切军地协作配合,灵活运用座谈、走访等工作方式,加强沟通、凝聚共识、同向发力,长效推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为军队履行使命任务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案例五:石某某诈骗案【基本案情】被告人石某某,男,无业。曾因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于2019年6月21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间,被告人石某某化名石某,虚构军人身份,多次穿着假军服、携带假军官证到某军队医院等地活动。在取得他人信任后,多次以招兵、谈恋爱、办入学、介绍工作等名义骗取18名被害人的钱财、感情,造成18名被害人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余元。2022年6月6日,检察机关以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2月3日,法院以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4月1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履职情况】(一)引导侦查取证本案被害人众多,社会危害较大且严重损害军队声誉、败坏军人形象。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在审查每个被害人被诈骗的线索、具体情形,对被害人被诈骗的金额、资金流向进行分析、汇总的基础上,发现本案可能还存在其他被害人。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检察机关在依法批准逮捕石某某的同时,向公安机关出具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金额认定、资金具体流向等问题继续侦查取证,并根据线索查找其他被害人。(二)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夯实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引导公安机关向有关网络公司调取石某某支付宝和微信流水情况,并与被害人支付转账情况进行比对,查实每一名被害人被骗具体金额,准确认定石某某骗取18名被害人钱款共计62万余元。二是依法改变定性,从严惩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犯罪。公安机关对石某某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石某某的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罪存在竞合关系,应择一重罪论处,遂依法改变案件定性,以处罚较重的诈骗罪对石某某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采纳。(三)法律监督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经反复比对证据材料、依法讯问石某某,发现石某某所持有的军服等假冒军用物资由一名姓“谢”的上家提供。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追踪这一犯罪线索,深挖上游犯罪。在该案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持续跟进线索落实情况,开展立案监督。公安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决定立案侦查,后成功抓获上游犯罪嫌疑人谢某某。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3年5月11日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典型意义】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涉军刑事犯罪,维护国防利益。本案被告人石某某冒充现役军人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骗取被害人钱财、感情,谋取不法利益,不仅严重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抹黑了军人形象,影响了军队威信,进而危害国防利益。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强引导侦查取证,准确指控犯罪,加大对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等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队、军人的声誉和国防利益。二是积极能动履职,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军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提高政治站位,能动履职,将监督关口向前延伸,把好案件批捕关、起诉关。同时,注重深挖涉军刑事案件线索,持续追踪上游犯罪,强化立案监督,依法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切实提升办案质效。案例六:龚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龚某某,男,某园林公司草皮养护人员。2021年4月2日下午,被告人龚某某在某部队机场附近从事草坪修剪工作时,翻越该机场防护栏潜入机场军事管理区,使用手机非法拍摄战机照片和视频并发布在短视频平台。经部队保密委员会鉴定,被告人龚某某拍摄的照片、视频内容均为机密级。2021年7月19日,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27日,法院以龚某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龚某某未上诉。【检察履职情况】(一)提前介入经某市国家安全局邀请,某市两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共同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机关结合本案实际,提出要求侦查机关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达到何种密级程度进行鉴定、对龚某某拍摄相关照片所在的具体位置及军事设施管理标志位置等进行现场勘验的针对性建议,并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同步跟进。(二)审查起诉根据涉国家秘密案件办理要求,检察机关组建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办案团队,全面有序开展案件审查工作。一是坚持案卷审查与亲历审查相结合,通过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弥补案卷审查的局限性,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本案中龚某某拍摄的战机照片和视频,经鉴定属于国家秘密,但其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手段和方法是认定难点。办案组以在案证据为基础,前往现场查看犯罪地点具体情况,发现龚某某拍摄照片地点为机场内一处土坡,位置较为隐蔽,拍摄内容非普通人轻易可以取得,可以证实其行为属于“刺探”。通过实地调查,对龚某某以刺探手段获取国家秘密进行周密论证,确保准确认定犯罪事实。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统一法律适用。本案中,龚某某非法拍摄视频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将短视频在网络平台发布属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按照法律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密级和数量均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本案中龚某某发布的照片及短视频虽然属于机密级,但数量尚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故不应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惩处。检察机关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对龚某某提起公诉,被法院判决采纳。(三)社会治理该案暴露出机场内小土坡被龚某某利用作为拍摄地点的问题,检察机关建议机场和当地政府铲平该土坡,排除国家安全隐患。针对园林养护从业人员保密管理松懈的问题,检察机关推动相关单位落实保密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严格审查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开展保密培训。同时,通过走访学校、机场周边社区等单位,强化法治宣讲,切实增强公众国防安全意识,营造自觉守护国家安全和国防利益的良好社会环境。【典型意义】一是依法惩治指尖上的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安全。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案中,龚某某基于猎奇与炫耀心理,明知该机场系军事禁区且有警告牌等告示,仍以刺探方法拍摄属于国家秘密的部队现役装备并在短视频平台传播,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检察机关要依法惩治指尖上的涉密案件,切实维护国家秘密和国防安全。二是利用一体化办案机制,探索涉军刑事案件专业办理模式。地方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当全方位发挥检察一体效用,从办案组织、办案机制、办案程序等多方面探索建立涉军刑事案件专业办理模式,确保案件质量。要畅通沟通联系渠道,在证据审查、流程推进、案件处理等环节,加强与国家安全机关、部队有关单位、军事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坚持惩教结合,强化法治宣传和国防教育,培养公众国防安全意识。案例七: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江某某,女,无业。2021年3月24日至25日,江某某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粉丝数24.8万余),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内容的微博,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微博发布后迅速、广泛传播,阅读次数分别达39506次和50744次,引发广大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12日,法院以江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江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致歉信。【检察履职情况】(一)提前介入江某某被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两次就侦查方向、取证要求提出意见:一是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依法调取江某某微博账户信息、微博发布内容及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等涉及定罪关键信息的电子证据;二是对江某某发布微博使用的移动终端依法开展鉴定;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江某某犯罪主观动机的讯问。(二)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基础上,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一是就董存瑞英雄烈士事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后,检察机关赴河北省怀来县董存瑞烈士纪念馆依法调取关于董存瑞英烈事迹的证据材料,还原了董存瑞烈士光荣牺牲的伟大壮举。二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江某某犯罪成因之一系其自小远赴国外留学生活,个人价值观未能正确建立。检察机关以此为切入点对江某某开展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损害了英烈名誉、荣誉及其亲属的情感,更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向其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耐心细致开展教育引导,并结合党史、国史和军史进行思想教育。江某某真诚认罪悔罪,并手写悔过书,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判决采纳。(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并立案。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均不提起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检察机关寻找到董存瑞唯一在世近亲属并征询其意见。董存瑞亲属向检察机关出具声明,明确表示不自行提起诉讼,同时坚决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英烈保护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在正义网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并适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要求江某某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江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致歉信。【典型意义】一是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英烈荣光。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的事迹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容任何亵渎和诋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本案中,江某某在微博上发表侮辱英烈董存瑞的言论,歪曲英烈事迹,严重伤害民族情感,经网络发酵社会传播范围广泛,影响极其恶劣。江某某行为已经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二是准确把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方式、相关信息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可以参照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江某某两条微博阅读量高达9万次之多,远远超过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5000次的立案标准,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三是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更加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英烈精神得到尊崇、军属权益得到保障是事关国防利益的重要内容。针对严重侵犯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将融合履职观念贯穿始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和法治意识。案例八:钱某破坏军婚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钱某,男,务工人员。2013年,被告人钱某在已婚状态下与陈某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两人因钱某无法离婚而分手。2014年9月,陈某与现役军人张某登记结婚。2015年至2018年,钱某明知陈某丈夫张某系现役军人,仍在陈某租房处及钱某办公室多次与陈某发生性关系,致陈某分别于2016年6月、2018年12月生育二子。其间,钱某与陈某家人联系密切,代为处理家庭事务。陈某亦参与钱某婚庆车队经营,并以个人名义帮助钱某贷款购车。2022年3月,现役军人张某怀疑二子非其亲生,遂报案,并于同年6月2日与陈某离婚。经鉴定,钱某、陈某是陈某所生育二子的生物学父、母亲。2022年8月8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同年11月18日,法院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钱某未上诉。【检察履职情况】(一)提前介入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发现被害人报警的情况,及时了解情况后主动提前介入,参与案件研讨,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针对钱某提出与陈某仅是通奸并未同居的辩解,围绕钱某能否认定“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这一关键问题,检察机关重点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钱某与陈某在何处发生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频率、二人生活和经济等方面关联关系的证据。通过引导侦查机关全面走访询问二人家人、朋友、邻居、同事等人员,调取二人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明三点关键事实:一是陈某亲人发生事故、儿子住院均由钱某出面处理,钱某与陈某家人关系密切走动频繁;二是陈某经常去钱某办公室送饭、带钱某参加家庭聚餐,而钱某则时常与陈某外出购物;三是陈某参与钱某车队经营,并为钱某购车提供经济帮助。检察机关认为,通过梳理在案证据,能够证实二人长达三年内在生活上关系密切、经济上相互帮助,属于长期、持续、稳定的同居行为,且期间二人生育二子,导致军人婚姻关系破裂,属于“明知是现役军人配偶而与之同居”,并督促侦查机关尽快立案。(二)审查起诉2022年6月1日,公安机关以钱某涉嫌破坏军婚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钱某虽然承认与陈某通奸,但是辩解称自己不应负主要责任,陈某与丈夫张某的矛盾才是离婚导火索。为高质效办理案件,检察机关一方面对钱某加强释法说理,进行认罪教育转化;另一方面通过电话访问,及时跟进了解被害人张某归队后的心理状况,听取其本人及所在部队意见。针对被害人张某流露出的负面情绪,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其所在部队联络人,积极开展心理安抚。经过教育,钱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影响,检察机关于2022年8月8日以破坏军婚罪对钱某提起公诉并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钱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社会治理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解决军人军属操心事和烦心事。一是结合案件成因及影响,针对军人军属提供“法治套餐”,促进提高法治意识。二是主动联系民政局、武装部等单位,建议就及时听取军属意见、维护军属合法权益尽快建章立制。三是结合新修订实施的《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在军属比较集中的小区、单位进行普法宣传,详细解读《实施办法》援助人群、适用条件、援助内容、申请事项等,主动担当作为。本案办理效果得到被害人及所在部队充分认可,部队向检察机关赠送了“维护军人权益暖兵心士气,彰显公平正义助蓝天空防”的锦旗。【典型意义】一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军婚案件。军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对军婚应给予特殊保护。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与现役军人配偶同居”理解认识不统一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是否“同居”。一是看是否较长时间段内存在不正当性关系,且生活、经济联系密切,从而符合同居实质要素;二是看是否造成婚姻破裂、堕胎、生育子女等严重后果,从而对军人婚姻产生实质性破坏。除此之外,还要精准认定行为危害性,从严惩处破坏军人婚姻稳定、伤害军人情感的行为,并做好“事理、情理、法理”三位一体的释法说理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二是办理破坏军婚案件,应当积极作为,彰显拥军护军的检察担当。现役军人为了保家卫国,远离家庭,艰苦奋斗。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使命的特殊性,决定其婚姻家庭关系不同于普通家庭。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军婚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靠前引导取证,夯实证据基础;深入实地走访调查,主动了解被害军人实际困难,以心理疏导、定期回访等多元化帮扶措施解忧纾困;加强与部队沟通协作,共同做好被害军人思想工作,帮助军人安心服役。案例九:韩某破坏军婚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韩某,男,个体人员。被害人赵某于2005年入伍,2022年4月退役。2015年1月,被害人赵某与施某结婚。2020年8月,被告人韩某在已婚状态下与施某交往,二人多次在宾馆开房并发生性关系。2021年5月,被害人赵某得知上述情况,约见被告人韩某并发生肢体冲突。后赵某所属部队指派人员两次告知韩某破坏军婚后果,但韩某未听劝阻。同年9月23日施某离家出走。次日,韩某与施某在某市租房同居,二人商定拖延至赵某退役再提离婚,进而逃避法律责任。2022年4月至7月,在赵某转业待安置期间,韩某与妻子离婚,并与施某继续保持同居关系,致使施某在2022年11月堕胎一次。2023年4月7日,检察机关以破坏军婚罪对韩某提起公诉。同年6月7日,法院以韩某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韩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3日,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察履职情况】(一)提前介入2021年9月21日赵某报警后,本案因证据问题一直处于在办状态。2022年1月19日,公安机关通过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将本案反馈至派驻检察官,并同步发出提前介入侦查邀请函。同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案情通报,并以固定韩某与施某共同生活痕迹为主要侦查方向,制发了引导侦查取证提纲,重点调取韩某与施某入住酒店信息、租房信息、聊天记录及转账等关键证据。公安机关据此固定涉案通话记录200余条、位置信息1014条、视听软件信息1511条、微信信息8730条、交易记录1554条,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基础。(二)审查起诉因本案影响较大,办案单位向上级检察院汇报。两级检察机关一致认为,韩某与施某虽不对外宣称为夫妻,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在经济上、生活上有着密切联系,韩某行为应当认定为破坏军婚罪中的“同居”。韩某在明知施某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施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并长时间同居,已经构成犯罪,且韩某罔顾法律威严、不听劝阻,犯罪情节恶劣。检察机关依法听取了被害人赵某和部队法律顾问意见,以破坏军婚罪对韩某提起公诉。(三)军地协作为进一步了解本案对赵某服役产生的实际影响,经赵某所属部队同意,检察官主动到连队走访,了解到赵某将于2022年4月退役。为确保赵某从部队向地方平稳过渡,检察机关与部队共同对赵某进行思想疏导,为赵某全面分析后续可能发生的涉诉问题。在赵某退役后,检察机关与赵某所属部队官兵座谈,为赵某所属部队官兵进行法律宣讲,并通过与公安机关、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座谈,完善涉军刑事案件快速反应机制,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典型意义】一是高度认识惩治破坏军婚犯罪的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现役军人是保家卫国的主要军事力量,他们枕戈待旦,时刻为国泰民安负重前行。军婚遭到破坏,会极大动摇现役军人服役状态,严重影响部队战斗力和安全稳定。以司法手段稳“小家”为“大家”,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办理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主动担当作为,开展心理纾解和法律宣讲工作,帮助涉案军人摆脱案件影响,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氛围。二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功能作用,凝聚共识、同向发力。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确定案件侦查方向和侦查重点,为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持。两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为解决案件久拖不决、全面固定犯罪证据提供了制度保障,共同做优刑事“大控方”,共同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走深走实。依法惩治涉军犯罪
2023年7月28日
其他

法释〔202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为依法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规范和保障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环境资源案件特点和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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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办〔2023〕27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

诉前鉴定申请书以及相关鉴定材料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人在线提交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以及接受人民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可以代为将鉴定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录入扫描上传至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202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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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改革的通知

公安部办公厅2023年6月30日投稿:web@law-lib.com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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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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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合格分数线等事宜的公告

司法部将于7月24日开通2023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成绩查询系统。应试人员可自2023年7月24日12时起通过司法部网站查询本人成绩,自行下载打印成绩通知单。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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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2023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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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一般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
2023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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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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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

为有效促进电子产品消费,助力消费恢复和扩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
202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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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6号《关于废止的决定》已经2023年6月21日第1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部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