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



加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依法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和助力网络法治工作现代化,更好维护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更好服务保障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做好网络法治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的重要意义,为网络法治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网络既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又是政治、经济、国防、科技、教育等领域开展工作的重要载体,日益成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强国建设,统筹发展和安全,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强化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对新时代网络强国建设、网络法治工作提出新任务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立足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新的历史起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进程中,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总规划中,在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总部署中谋划和推进网络法治工作,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助推提升网络综合实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部署要求,在更高起点上谋划和推进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党的二十大对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检察机关在推进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中肩负着更重责任。要对照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部署要求,坚持党对网络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确保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依法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网络时代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典型案例引领网络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网络生态,让人民群众在网络法治建设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把握发展与安全、国内与国际、打击与保障、惩治、预防与治理等关系,依法全面能动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发挥好“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作用,汇集内外部力量,推动工作整体协同发展。坚持开拓创新,注重将司法改革、检察改革的成果运用到网络法治工作中,注重发挥新技术对检察履职赋能作用。积极推动网络司法规则制定,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检察工作模式和路径,不断推进网络时代检察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

二、充分发挥司法办案职能,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三)聚焦捍卫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政权、间谍窃密等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邪教破坏等犯罪,坚决捍卫国家安全。

(四)聚焦维护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依法加大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加大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网络黑客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民生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我国重要信息系统、窃取关键数据,以及其他泄露、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数据的相关犯罪。推动压实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犯罪,筑牢网络数据安全屏障。

(五)聚焦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始终保持对网络贩卖枪爆、网络贩毒、网络淫秽色情、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的严打态势。按照打击惩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套路贷”、软暴力催收、恶意索赔等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组织。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积极参与“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依法追诉前端非法收集、提供、买卖公民个人信息,后端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直播打赏进行“洗钱”等犯罪。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强与公安、法院及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动构建“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打防管控体系。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加强典型案例发布曝光,净化网络舆论环境。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加大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数据黑企”“行业内鬼”以及批量泄露、买卖、“暗网”交易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收集在校学生和老年人等群体公民个人信息、利用“爬虫”“撞库”等技术手段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准确把握公民个人信息处理的原则和边界,统筹数据信息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公共安全,加大涉公民个人信息、隐私权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力度。围绕敏感个人信息、特定群体、重点领域的公民个人信息等,持续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六)聚焦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依法保护和规范数字技术、数字产业和数字市场。发挥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综合履职的优势,突出加大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网络域名、数字版权、数字内容作品等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市场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推动数字技术成果的创新发展和转化。加强对“元宇宙”、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态相关法律问题的前瞻研究,强化安全风险综合研判,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及时发现、精准惩治以新技术新业态为幌子实施的各类犯罪活动,既保护创新发展,又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叠加演变。大力加强对企业数据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惩治非法获取企业数据、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犯罪活动,保障数字产业创新发展。依法平等保护数字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利用网络发布不实信息诋毁企业商业信誉、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惩治力度。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对电商消费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主体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深入研究数据交易、数据服务等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数据权属问题,切实保护权利人在数据收集、使用、交易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推动完善数据权利司法保护规则,促进数据要素市场依法有序发展。立足检察职能,依法稳妥探索推进反垄断公益诉讼,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算法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打击治理刷单炒信、直播售假、流量劫持、勒索维权、虚假广告和恶意抢注商标、域名、深度链接等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七)聚焦网络空间未成年人权益,大力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网络犯罪。突出惩治成年人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犯罪活动。持续惩治利用平台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搭建运营涉未成年人色情网站、利用即时通讯工具传播涉未成年人淫秽物品等犯罪活动。对涉嫌网络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及时教育感化挽救;对受到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综合救助保护。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网络保护的要求,协同加强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受到不良信息侵蚀侵害以及网络新业态危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等突出问题,通过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多种形式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平台、政府等多方协同、齐抓共管,合力筑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防火墙”。

三、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监督,强化一体履职数据赋能,协同推进网络空间综合治理

(八)全面履行对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网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加快推进信息共享机制化、案件移送标准化和程序规范化。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网络犯罪案件而不移送的,提出检察意见要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作用,强化刑事立案监督,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规范案件管辖;强化侦查活动监督,会同公安机关规范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适用;加强重大疑难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的协作配合,会同公安机关深挖关联案件证据线索,加强对电子数据专业化审查,依法及时有效追诉犯罪。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涉案人数多、涉及面广的网络犯罪案件,坚持分类分层处理,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高度重视涉案财物处置,加强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案财物的证据材料审查,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对涉案财物依法、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和有效处置,最大限度追赃挽损。

(九)积极开展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坚持把网络治理作为公益诉讼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切入点,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维护网络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聚焦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网络用户权益、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突出公益损害问题,充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英雄烈士保护等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稳妥探索网络治理新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实践,统筹运用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方式,推动网络违法犯罪诉源治理、公益损害风险预防与企业合规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机制,发挥公益诉讼在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职能作用。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网络运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夯实平台社会责任,督促和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平稳发展。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衔接协作机制,利用大数据赋能,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对网络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

(十)精准开展网络治理领域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刻认识互联网、大数据、平台经济等对社会生产、组织形式、交易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产生的重大影响,不断更新民事检察监督理念。针对在线办理民商事案件的特点,加强与互联网法院、互联网科技企业、行业协会等沟通,主动融入互联网司法保护大格局,共同构建互联网领域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防范和化解互联网空间风险和矛盾。积极探索研究对在线诉讼、诉前纠纷化解以及互联网纠纷案件量化裁判等开展检察监督的模式和规则,依托网络平台,利用信息技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提高监督质效。大力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民事执行监督,助推网络司法拍卖规范化、高效化。依法办理涉企业数据产权民事监督案件,推进完善数据要素合规高效流通交易。加强涉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纠纷民事案件监督,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积极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责,加大对涉互联网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力度,常态化开展涉互联网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推动构建行政检察与行政监管相衔接制度。围绕司法办案发现的网络执法、行政监管突出问题,积极发挥检察建议作用,持续推进“六号检察建议”落实,协同有关部门推动健全网络治理体系。

(十一)积极稳妥开展涉案互联网企业合规工作。积极探索在网络数字领域适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和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推动涉案互联网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合规建设,通过制定合规管理规范,弥补监督管理漏洞,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有效预防网络违法犯罪。探索以事后合规整改促进企业事前合规建设,结合办理的典型案例,推动网络监管部门、第三方组织、互联网企业研究制定数据合规规范指引,推动建立健全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十二)建立上下一体、内部协同的监督办案模式。针对网络犯罪案件跨域性、涉众型、链条化等特征,探索网络犯罪重点罪名的集中统一办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统筹指挥,建立案卷远程调阅、证据远程调取、诉讼当事人远程讯(询)问等制度。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四大检察”职能,推动在网络治理领域各检察部门之间的线索移送、人员协作、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形成对网络空间的保护合力。

(十三)以大数据赋能推进法律监督提质增效。深入贯彻落实数字检察战略,统筹网络检察和数字检察工作,充分运用大数据推进法律监督全面深化,促进网络诉源治理,加强检务科学管理。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指导并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分中心建设,强化对检察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分析、系统利用。持续推动政法跨部门办案平台建设,实现执法司法数据共享、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深化对涉网络类案监督,加强办案数据集成分析,加大对监督模型设计研发,加大对各业务条线重点监督类案培育指导,实现个案办理式监督与类案治理式监督并重,推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四、积极参与网络立法,促进网络法律体系建设

(十四)积极参与网络立法制定修订工作。配合立法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制定修订网络安全法、网络犯罪防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供司法实践样本,提出立法意见建议。积极适应网络违法犯罪迭代升级、网络行为多元发展的形势,围绕网络立法重点领域,注重通过类案监督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推动网络法律制度和司法规则的创新和生成。

(十五)加快制定修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符合打击治理网络犯罪规律特点的追诉标准、证据调取规范、证据审查要求和证明规则、涉案资产处置办法等。研究制定网络治理领域办理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意见,完善相关案件管辖、起诉标准、举证责任、诉讼请求、诉讼监督等程序规定。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类型和刑事处罚标准的研究,推进完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体系。积极推动制定完善涉互联网民商事案件司法规则,依法规范网络民事主体和网络民事行为。细化完善网络侵权责任的具体规定,更好地平衡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推进完善网络仲裁、网络公证活动的制度办法,探索规范检察监督的路径和方法。

(十六)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积极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的谈判,提出和阐释我国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理念和做法。利用金砖国家、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中国—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等平台,与相关国家进行磋商,签订多边、双边协议,强化打击网络犯罪领域的刑事司法协助,推动网络安全跨境执法司法合作不断深化。加强对网络治理涉外领域立法和国内法域外适用问题的研究,组织翻译相关域外材料,加大培训交流。

五、加强网络法治研究,推进网络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不断提升依法治网能力水平

(十七)加强网络法治研究,促进检产学研相结合。适应网络法治研究交叉性、综合性、前沿性特点,加强检校合作,探索在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网络法治研究基地,通过研究人才、资料、平台的共享互通,加强对网络法治重大、前沿问题的研究,加强检察机关网络法治人才的培养锻炼。注重加强与网络科技企业的交流合作,了解互联网前沿发展态势,研商网络治理的对策路径。加强网络法治智库建设,聚焦重大网络法治问题,提供政策建议。加强类案分析,及时向党委政府报送网络数字领域社会治理专项调研报告。

(十八)大力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建立网络法治特殊人才引进机制,加大涉外网络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加大财政、科技、信息等投入保障,整合配强工作力量。优化充实全国网络检察人才库,加强检察办案和检察技术人才内部交流协作,加强与网络执法部门的互派交流挂职,提升办案能力和合力。推动建立技术调查官、特邀检察官助理辅助办案机制,针对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发挥技术辅助办案作用。因地制宜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检察机关成立网络检察办案基地,依托基地建设,加强跨区域网络案件指挥协调、网络法治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六、加强网络法治宣传,加大对外传播力度,推动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十九)持续深入开展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网络宣传。把深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网络法治宣传的首要任务,把检察网络平台作为党的二十大精神宣传的重要阵地。深入解读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的精髓要义,展示新时代网络法治工作的突出成就,讲好能动履职推动诉源治理的网络检察好故事,引领网络舆论,形成良好氛围,在网络宣传上展现法治新面貌、检察新作为,推动形成网上正面舆论强势。

(二十)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落实“八五”普法规划,结合检察办案,宣传解读宪法、民法典和重要互联网法律法规。加强以案释法,聚焦易受害群体、案件高发行业和重点地区,定期发布网络检察白皮书、通报检察办案情况、制发指导性案例及典型案例,结合检察听证同步开展普法工作,提升全社会网络法治意识。深入推动网络普法“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将青少年网络法治宣传教育作为重点,加强互联网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强化分众化、差异化、精准化网络普法宣传,打造检察网络普法品牌,持续巩固壮大检察网络主流舆论,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法治共识。

(二十一)加大对外网络法治传播力度。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国际交流,以国际交流合作为契机,深入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理念主张,大力宣传中国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依法治网的生动实践,不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感召力。





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 有力助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更好地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意见》制定的主要考虑?

答:《意见》围绕党的二十大关于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部署,结合检察履职实际,立足“四大检察”职能,提出了6个方面21项具体的工作要求,涉及网络立法、执法、司法、普法以及法治研究、队伍建设等方面。最高检印发《意见》主要有以下三个考虑: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不断增强做好网络法治工作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加强新时代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出新任务新要求,突出强调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前不久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网络法治建设》白皮书,系统总结了新时代网络法治建设的理念和实践,为我们今后工作提供了指引。《意见》的印发是检察机关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新起点上做好网络法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坚持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总进程中,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总规划中,在全面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总部署中谋划和推进网络法治工作,以更高质量的检察履职为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努力使人民群众在网络时代有更多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是主动适应网络数字时代形势要求,更好地维护网络空间安全、服务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网络安全和发展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工作生活的重大战略问题,检察机关在其中承担着重要的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意见》全面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新发展理念,统筹把握安全与发展、国内与国外、打击与保障、惩治、预防与治理等关系,要求检察人员适应网络时代之变、人民之需,依法能动履职,充分发挥法治在网络空间治理中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

三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要求,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层次水平。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作出全面部署。进入新发展阶段,对照党中央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在理念、能力、机制等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四大检察”职能,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网络法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内容,全面加强检察履职领域的网络立法、司法、执法、普法工作,有力推进网络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推动法律监督在网络空间提质增效。

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中央政法委将打好维护网络安全阵地战作为今年政法机关重点工作。面对安全形势新的变化,检察机关将如何履职尽责,切实担起维护网络安全责任?

答: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军事等各领域安全。维护网络安全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网络空间的拓展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安全呈现出许多新形势新特点,对检察履职办案提出了新要求。为此,检察机关要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充分发挥司法办案职能,聚焦三个方面安全形势重点推进、持续发力。

一是聚焦捍卫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坚决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维护网络政治安全是检察机关首要政治任务。检察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政权、间谍窃密等犯罪活动,依法严惩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邪教破坏等犯罪,坚决捍卫国家安全。

二是聚焦维护网络系统安全、数据安全,依法严惩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犯罪。随着数字化社会发展,数字技术在产生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加剧了数据使用风险,进而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加大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严惩网络黑客非法侵入、非法控制、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特别是涉及国家安全、民生重要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犯罪。依法严惩针对我国重要信息系统、窃取关键数据,以及其他泄露、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数据犯罪。推动压实网络运营者、数据处理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筑牢网络数据安全屏障。

三是聚焦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全链条惩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当前,传统犯罪迅速向网络空间蔓延,加之网络平台、技术工具的加持效应,社会危害不断放大。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犯罪,依法从严惩治,全链条打击背后的网络黑灰产,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比如,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态势,检察机关要结合“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认真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加强与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推动构建“全链条反诈、全行业阻诈、全社会防诈”的打防管控体系。又如,针对“网络暴力”严重污蚀网络生态、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情况,检察机关要依法严惩“网络暴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深挖背后的产业链利益链,严厉打击“网络水军”造谣引流、舆情敲诈、刷量控评、有偿删帖等行为涉嫌的相关犯罪,协同整治“自媒体”造谣传谣、假冒仿冒、违规营利等突出问题,加强典型案例发布曝光,净化网络舆论环境。

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对未来一段时期数字经济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检察机关将如何通过高质量履职为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答:数字经济是数字时代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保障,需要检察机关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数字市场公平竞争和数字产业创新发展,因势而为、能动履职。

一是依法促进数字市场公平竞争。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离不开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检察机关要依法平等保护数字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利用网络发布负面不实信息诋毁企业商业信誉、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的惩治力度。加大对电商消费者、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主体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立足检察职能,依法稳妥探索推进反垄断公益诉讼,防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数据算法优势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打击治理刷单炒信、直播售假、流量劫持、勒索维权、虚假广告和恶意抢注商标、域名、深度链接等不正当竞争活动,维护数字市场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二是依法保障数字产业创新发展。数字经济发展必须坚持创新引领,促进数字技术在经济社会各领域广泛深入运用。检察机关要突出加大对集成电路、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重点领域核心技术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强对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大力加强对企业数据产权的司法保护,推动数字技术成果的创新发展和转化。同时,还要高度关注“元宇宙”、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新业态所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强化安全风险综合研判,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保护创新发展,又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叠加演变。

三是积极推进网络数字领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数字经济时代,大部分企业的业务都涉及海量的数据、丰富的场景以及复杂的算法,完全依靠外部监管难度非常大,内部合规管理显得更为重要。检察机关要以全面推行企业合规改革为契机,积极探索在网络数字领域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和落实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的制度机制,有效预防网络违法犯罪。同时要积极探索以事后合规整改促进事前合规建设,推动网络监管部门、互联网企业共同研究制定数据合规规范指引,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问:党的二十大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热议这项工作。那么,检察公益诉讼如何在网络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

答: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以来,检察机关就将网络治理作为重点新领域之一,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比如针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二选一”不正当竞争、利用互联网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等提起公益诉讼,取得积极效果。2021年以来,新制定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新修订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检察机关将上述新增法定领域作为工作着力点,依法稳妥加大公益诉讼力度。2021年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上述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300余件,同比上升约2.9倍;2022年共办理6400余件,同比上升约2.8倍,成效明显。

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不少代表委员对网络治理领域公益诉讼工作高度关注、寄予厚望。检察机关要坚持把网络治理作为公益诉讼服务国家治理的重要切入点, 聚焦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侵害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突出公益损害问题,统筹运用各类监督方式,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追究相关民事主体公益损害责任。对于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和重要社会责任的网络运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积极探索民事公益诉讼监督方式,夯实平台社会责任,督促和支持企业规范有序平稳发展。同时,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衔接协作机制,利用大数据赋能,打破业务条线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对网络违法犯罪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

问:网络数字时代转型发展,驱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方式的根本变革,也必然对检察履职模式带来深刻影响。检察机关如何顺应时代变化,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检察工作模式和路径,努力把法律监督的动能转化为网络治理的效能?

答:党的二十大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面对网络数字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检察机关积极探索适应时代发展需要、体现网络法治、数字法治要求的履职监督模式,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合助力网络法治的现代化。

一要坚持综合履职,这是适应网络数字时代规则融合风险交织的必然要求。网络数字时代,规则制度相互融合,矛盾风险相互交织,对其治理必然是一个多方协同、参与的系统性工程。检察机关要坚持系统观念,全面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职能,推动在网络数字治理领域不同检察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转换、人员协作、会商研判,注重各类政策的衔接把握,厘清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界限,研判各类风险矛盾的综合处置,以检察综合履职的整体效能实现对网络空间、数字经济的综合司法保护。

二要坚持一体履职,这是适应网络数字时代犯罪跨域人员涉众的必然要求。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案件跨域性、涉众型、链条化等特征更为突出。检察机关要发挥自身一体化优势,探索网络犯罪重点罪名的集中统一办理,加强纵向指挥和横向协作,建立案卷远程调阅、证据远程调取、诉讼当事人远程讯(询)问等制度,推动人员分类分层处理和涉案财物及时处置,形成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的内部合力。

三要坚持智慧履职,这是适应数字时代信息技术迭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要注重加强办案与技术的融合,利用数字技术的融合运用提升发现、审查、认定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能力,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提升办案质效。另一方面,要深入落实数字检察战略,强化对网络犯罪案件业务数据的深度挖掘、智能分析、系统利用,加大对监督模型设计研发,实现个案办理式监督与类案治理式监督并重,推动网络数字领域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投稿:web@law-lib.com 合作QQ:61646416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