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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判决:物业起诉业主讨物业费,败诉!原因有2点

2018-03-01 新法制报新余新闻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代化小区建设中,物业管理方已经成了不可或缺的角色,但物业和业主之间的矛盾层出不穷。在近期宣判的一起案件中,物业状告业主拖欠物业费,最终却败诉。

案件简述

2006年,张先生向南通某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收费价格等作了一系列约定,并且约定了物业服务的期限至2016年3月。

据叙述,张先生共支付的物业费用包括自入住到2008年12月物业费,此后支付了自2010年11月至2016年3月的物业费。

物业方认为,张先生未如约支付2009年1月至2010年10月的物业费。

去年11月,物业方诉至崇川区法院,要求张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费用。

一审判决驳回了物业方的诉讼请求,并且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

物业为什么会败诉?

1、举证责任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相应的证据佐证。在该案件中,物业方主张张先生欠缴7年前的物业费,则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例如发票、支付凭证、催收凭证。

按照正常人的生活习惯,张先生作为自然人很难保留这么长时间的物业费支付凭证,因此,举证责任主要落在物业方,而物业方无法提供相应催收证据。

2、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该案件中,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在向张某收取物业费时,应先向张某催收欠费在先的物业费,或在开具发票时,优先清偿之前发生的费用。并且物业方在7年的时间里,并未向张先生主张自己的权利,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内容来源: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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