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最新征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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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自然资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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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大家更全面准确新征地程序,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1年7月2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最新征地程序说明如下:
一、编制审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非公益性用地征收范围需限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用地内,未纳入成片开发用地范围内的不准征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及《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四、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五、拟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六、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七、组织听证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八、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九、征地批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书面征地批准(批复)文件。
十、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十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十二、责令交出土地
在出现不配合征地工作、不交出被征地等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情形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十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后,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催告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为便于大家更全面准确新征地程序,根据2019年8月26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1年7月2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现将最新征地程序说明如下:
非公益性用地征收范围需限定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用地内,未纳入成片开发用地范围内的不准征地。根据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及《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组织开展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填写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盖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为了公共利益确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书面征地批准(批复)文件。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在出现不配合征地工作、不交出被征地等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情形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后,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催告履行交出土地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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