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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价格又疯涨,风险如何承担?住建部:波动幅度超约定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

住建法律 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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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住建部、各地住建部门网站、住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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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一假日结束前后,水泥市场行情变化却没有停歇,每吨暴涨400元/吨!水泥向1000元冲刺!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风险如何承担?

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全文:


01

水泥价格疯涨,向1000元冲刺!


台泥(英德)水泥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价格调整确认函,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和公司的产销形势,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公司决定对英德厂及贵港厂下珠三角的水泥全品种价格进行调整:PII52.5R/42.5R PO42.5(R) PC42.5 M32.5袋装水泥涨价50元/吨,PII52.5R/42.5R PO42.5(R) PC42.5 M32.5散装水泥涨价80元/吨。




惠州市光大水泥企业有限公司发布价格调整确认函,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经公司决定从2021年10月06日0000时起,公司供应的散装水泥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上调¥80元/吨,包装水泥在原有价格的基础上上调¥50元/吨。


中材亨达水泥有限公司发布调价通知,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及材料成本上涨等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6日0:00起,对公司珠三角、云浮、阳江区域全品种袋装水泥在原价基础上上调50元/吨,对全品种散装水泥在原价基础上上调80元/吨。


东莞市伟业水泥有限公司发布价格调整通知函,根据当前的市场行情与公司的产销形势,按照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决定对当前价格进行调整:从2021年10月06日上午08:00时起:PSA325R、PO425R(包装)水泥在原基础上上调50元/吨。PSA325R、PO425R(散装)水泥在原基础上上调80元/吨。



中材天山(珠海)水泥有限公司发布调价通知,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及材料成本上涨等情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6日0:00起,对公司珠三角、云浮阳江区域全品种袋装水泥在原价基础上上调50元/吨,对全品种散装水泥在原价基础上上调80元/吨。


此次广东地区再次涨价,加上广西又发布了限产通知, 水泥市场也在提价,不少用户表示水泥已经近1000元/吨。



除广西广东外,湖南地区水泥价格涨势明显,有用户反映当地水泥价格每吨已经涨至840元,比此前高出400元/吨。


此外,山东地区水泥价格也在上调。


昌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发布调价函,称受国家能源“双控”政策限电、限产影响,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产能受限,水泥生产成本大幅增加。鉴于目前形势,公司决定自2021年10月6日8时起,公司所有水泥品种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




滨州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发布调价函,近期,因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环保压力限电限产等因素影响,导致公司生产成本大幅度增长,根据市场行情及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6日800起,公司所有品种水泥在原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


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发布调价函,由于近期受政策限电限产、原辅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合力因素影响,致使水泥生产成本大幅增加,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继续给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6日8:00起公司各品种水泥在原有价格基础上,吨上调50元。


临朐山水水泥有限公司发布调价函,由于近期煤炭等原燃材料价格持续上涨、国家“能耗双控”政策限电、限产,以及环保督察等众多因素,导致公司水泥生产成本大幅度增加。鉴于目前形势,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营,本着长期“共同发展、质量第一、共赢共享”的经营理念,经公司综合权衡决定,自10月6日8点始公司水泥执行价格做如下调整:公司生产的各水泥品种在原有出厂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


山东东华水泥有限公司淄博万华分公司发布调价函,目前,受国家能源“双控”政策限电、限产影响,导致原材料价格上涨。公司产能受限,水泥生产成本大幅增加。鉴于目前形势,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以及贵双方长期合作关系。公司决定:自2021年10月6日早8点起,各品种型号水泥价格在9月25日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


山东崇正特种水泥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调整水泥销售价格的通知,受限电政策、大宗原燃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因素的影响,致使水泥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6日8:00起,公司各品种水泥(包括袋装、散装)出厂价格在原价格基础上调50元/吨。


山东山铝环境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水泥销售价格调整的通知函,因近期受煤炭价格暴涨,国家“能耗双控”政策限电、限产,以及环保督察等诸多因素影响,致使水泥成本急剧升高。鉴于目前形势,经公司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6日800起,各品种水泥价格在2021年9月25日的价格基础上,上调50元/吨。



02

住建部:超约定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2019年12月,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明确规定,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03

多地明确发文


最近几年,多地也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广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

粤建市函〔2018〕2058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加大等影响,我省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砂石、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关注建材价格异常变化,积极调节市场供需平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四次全会和省政府召开的全省上半年经济分析会的部署,按照“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积极主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砂石等建材管理的动态协作工作机制,规范河、湖砂的采集活动,广泛开辟用砂来源渠道,以满足全省建设工程特别是涉及民生的重点工程项目对合格工程用砂的需求。

二、强化建材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引导市场主体正确研判建材价格走势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大力落实《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的通知》(粤建价〔2017〕248号)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动态调整发布周期,及时发布人工和钢材、水泥、砂石、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主要材料价格以及各类造价指标指数,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材价格的变化进行研判,为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提供支撑。

三、提高发承包双方的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近期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价格的波动,客观因素较多,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已造成合同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价、投标投价、发承包合同的签订、工程结算(决算)时,发承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风险意识。

一是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

二是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是发承包双方签订发承包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四是涉及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具台班价格波动异常,超出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的,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原则重新协商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四、加大建材价格争议的调解力度,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工程建材价格争议调解机制,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调解,以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8月28日

河南

吉林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日

陕西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陕建发〔2018〕284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企业:

近期,由于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我省范围内的砂、石、水泥、干拌砂浆、商品混凝土等建筑材料的价格均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涨,尤其是近两个月以来,个别材料出现了供应严重紧缺的情况,从而导致短期内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

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做好市场环境变化下的风险应对,按照市场风险共担的原则,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1.在工程项目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

2.新建工程项目合同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风险,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自身能力,合理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范围。

3.在建工程项目合同中无风险约定或风险约定不明确,双方应客观面对市场价格波动现实,合理分担风险。

4.严禁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借机涨价,各级管理部门应对涉嫌企业严肃查处。

5.各市(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动态变化,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手段增加发布频次,确保发布的信息与市场同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3日

佛山

中山

深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在去产能和加强环境治理等因素的多重影响下,全国建筑材料价格普遍上涨。深圳市属于矿产资源严重匮乏的城市,砂、石等原材料主要靠周边省市供给,受上游市场影响较大,引起砂石、混凝土价格涨幅较大,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

为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合理降低工程建设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带来的风险,切实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16号)和《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并经报请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就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招标人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2.1条的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范围,合理约定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以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由发承包双方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禁止在施工合同中设置不调差等无限风险条款。

二、风险共担,协商调整工程造价

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开工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已签封闭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如施工合同中对砂石、水泥、预拌砂浆、混凝土及混凝土制品等材料调差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2018年7月以后(含7月)实施的工程量中的材料价差予以调整

三、提高工程风险意识,合理确定建材价格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在招标备案环节书面承诺不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无限风险条款。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建材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发承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建材调价条款,按公平合理原则,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9年1月17日

济南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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