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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

住建法律 2022-04-20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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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和部属高校(以下统称直属单位)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直属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逐步推广电子招标投标,直属单位按照填报说明(另行发布)及时在线填报招标投标信息(填报网址:http://39.106.22.141/).涉密项目除外。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进行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上报招标方案阶段提出,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后,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上报招标方案阶段提出,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二)涉及防汛、抢险、救灾;

(三)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赚、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七)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第八条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鼓励采用委托招标。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承揽相应项目的经验和能力,信誉良好。

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法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九条具备以下条件的直属单位,可以自行招标: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二)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

(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


第十条直属单位在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包括项目招标方案。

在招标工作实施前,应制定详细的招标实施方案,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招标实施方案备案表。

实施过程中,确因情况变化需要调整招标方案的,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招标方案调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质量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项目情况及技术要求等材料。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着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性、歧视性内容。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依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截止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后,可终止该事项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严格按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2/3.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并宪成评标报告,提出中标人选或标明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或着评分比较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人名称;

(二)中标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

(三)中标内容;(四)中标金额;

(五)中标后签约期限;

(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及签发时间;

(七)其他需在中标通知书中注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直属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直属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招标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直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权利义务,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直属单位应将招标投标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认真归档,并根据各类型项目的文档管理期限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异议,招标人应认真调查,并及时向异议方作出回复。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且情节较轻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受理该单位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及中标后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行为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规(2012)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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