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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

住建法律 2022-04-20


来源: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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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体经济字[2005]98号)


各厅、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十日


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完善总局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及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是指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类项目,及总局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 总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及采购限额标准内的各项采购活动;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制定;采购活动的实施;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确定;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约验收;采购资金的支付与结算;采购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购统计的编报等。
  第五条 总局政府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总局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活动。
  (二)部门集中采购,是指总局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委托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实施的采购活动。
  (三)单位自行采购,也称为分散采购,是指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无法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 体育经济司是总局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授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代行总局政府采购行政管理职能。体育器材装备中心、科学学会、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是总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各单位是采购人,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七条 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单位政府采购作息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主管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政策和制度,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承办的招标公告、中标或成交结果和有关操作性文件。
  第九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从财政部建立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职责 


  第十条 体育经济司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府采购有的关政策。
  (二)制定总局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三)负责制定总局政府采购规划。
  (四)负责总局系统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五)编制总局政府采购预算。
  (六)制定总局部门采购目录及标准。
  (七)确定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职责
  (一)拟定总局政府采购的相关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及资金的审核、汇总、上报。
  (三)监督检查各单位政府采购的执行情况,考核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工作业绩,并对其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及建议。
  (四)处理采购单位及供应商对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质疑等事宜。
  (五)负责总局政府集中采购政策咨询、宣传及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负责向财政部报送总局有关政府采购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信息。
  第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职责
  (一)接受单位委托,承办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
  (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活动。
  (三)负责制定部门集中采购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负责本单位采购人员业务培训。
  (五)维护采购委托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六)对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七)接受并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财政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每季度末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第十三条 单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
  (二)指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归口部门和人员负责与体育经济司、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联系。
  (三)每年11月份负责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经费预算分别报送体育经济司和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四)每年11月20日前将下年第一季度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料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每年2月20日、5月20日、8月20日前分别向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送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及有关资料。
  (五)负责本单位自行采购工作。
  (六)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七)每年6月份、12月份向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八)接受财政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四条 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单列,按程序上报体育经济司。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接到体育经济司批复的部门预算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的实施计划报财政部备案,并将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抄送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第十六条 单位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调整或补报政府采购预算的,经批准后,应当及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或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审批和备案管理,是指各单位依照财政部和总局的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将本单位政府采购文件或采购活动事项报送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批或备案的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后,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一)因特殊情况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非本国货物、工程或服务的。
  (三)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协议书、定点采购协议书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采购合同的变更,涉及支付金额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审批的事项。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须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批后,按有关程序报财政部备案。
  (一)财政部批准的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事项。
  (二)部门集中采购招标公告、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制定的采购项目操作方案。
  (三)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由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报财政部备案。
  (一)总局政府采购的实施办法。
  (二)单位预算追加应当补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已经批复政府采购预算的变更。
  (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总局增加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需要备案的事项。


 第五章 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前,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应与采购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第二十二条 单位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一次性采购批量较大的,应当与中标供应商就价格再次谈判或询价。
  第二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计划,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审核后,委托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二)属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及属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经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批复后,各单位可在采购中心确定的中标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三)属定点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单位在采购中心确定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进行采购,具体办法和程序可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
  (四)确定中标、成交结果。单位授权采购中心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采购中心应在集中采购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结果通知委托方,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如采购中心不承办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的,应在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完成后,将采购结果报委托方,由委托方自行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发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和公告。
  (五)单位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章 部门集中采购 


  第二十四条 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将审核后的属于部门集中采购计划(项目),转交总局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具体办理。
  第二十五条 体育器材装备中心负责采购属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项目、国家队专项器材、体育装备、体育彩票公益金配建的全民健身工程所需的物资及装备、属单位自行采购的货物类项目、使用自筹资金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00元以上的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类项目。
  第二十六条 科学学会负责采购国家队的运动营养补品。
  第二十七条 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负责采购用于销售电脑体育彩票的终端设备。
  第二十八条 单位与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采购前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的事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部门集中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或以按项目签订,也可以按年度签订一揽子协议,执行中如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九条 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应当在接到单位委托项目后40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经财政部批准,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的紧急采购,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三十一条 部门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一)编制计划。单位根据工作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
  (二)制定方案。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汇总单位上报的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实施采购。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将审批后的采购计划,分别转交相关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办理。
  (四)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接到采购计划后,应当及时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向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成交公告。
  (五)单位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组织采购合同履行及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 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代理政府采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局统一支付。


 第七章 单位自行采购 


  第三十三条 在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无法采购的项目,经批准后,可由本单位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三十四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依据法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开展采购活动,并完整保存采购文件。
  第三十五条 单位自行采购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和审批管理。


 第八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委托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由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达到财政部备案要求的政府采购合同,单位应当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二份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备案。
  第三十八条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时间超过30日后,单位拒绝签订合同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单位、采购中心、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依法变更合同。
  第四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体育经济司、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各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审批或备案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的发布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八)财政部授权事项落实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体育经济司、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及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部门集中采购代理单位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二)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执行情况。
  (四)政府采购备案、审批事项落实情况。
  (五)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六)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指定发布媒体上的公告情况。
  (七)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八)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九)对供应商询问、质疑处理情况。
  (十)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总局政府采购工作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国家队在国外比赛训练时,确属急需而又无法通地上述规定的渠道进行采购的器材、体育设备或体育器材,可先行购置,但必须在回国后15日内将采购情况报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备案。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京外直属单位政府采购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政府采购工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有关总局政府采购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体经济字[2003]232号)、《关于下发<大宗货物、装备公开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体经济字[2001]120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体育经济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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