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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二)调查取证阶段—示范文书7
( )城调证通字〔 〕第 号
因调查 (案由) 一案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规定,请你(单位)将下列证据材料提供给本机关:《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制作指南
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有关证据时制作的文书。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二、案由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四、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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