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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二)调查取证阶段—示范文书12
( )城登存通字〔 〕第 号
因你(单位) 的行为,涉嫌违反了 的规定。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下列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保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不得损毁、销毁或转移证据。本机关将在7日内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制作指南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控制和保全措施时所使用的文书。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二、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三、准确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五、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六、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七、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随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备查,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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