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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二)调查取证阶段—示范文书13
( )城登存处通字〔 〕第 号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文号),对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名称) 等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载明的物品作如下处理:□解除(于 (时间) 前到(地点) 取回,逾期未取回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置) □检验或鉴定 □移送 □其他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对有关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物品作出处理时制作的文书。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二、根据物品不同处理情况,从解除、检验或鉴定、移送或其他方式中勾选处理意见,若勾选其他方式的,应当将所用处理方式填写完整。如同时有多种处理方式的可多选,并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备注”一栏中注明具体处理方式。三、填写《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清单》,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四、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五、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交证据物品保管人, 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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