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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示范文本)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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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二)调查取证阶段—示范文书16
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
( )城鉴(检)告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制作指南
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限告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技术鉴定时,就查封(扣押)期限相应顺延告知当事人制作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填写作出查封(扣押)决定的时间以及查封或者扣押的标的物。
三、写明鉴定(检测、检验、检疫)期间。
四、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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