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示范文本)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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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二)调查取证阶段—示范文书17
示范文书 17
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
( )城查(扣)移告字〔〕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你(单位)(案由) 一案,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依法移送 (被移送机关名称) 处理。
依据(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文号)实施查封(扣押)的 (物品) 也一并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制作指南
查封(扣押)物品移送告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将涉案查封(扣押)物品以及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其他有权机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时使用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案由按照“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格式填写。
三、写明查封(扣押)物品被移送的机关名称。
四、填写采取查封(扣押)的决定书、文号,有关物品名称。
五、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六、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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