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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示范文本)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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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二)调查取证阶段—示范文书20
示范文书 20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城责停(改)通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写明涉嫌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具体行为的时间、地点、具体事项。
三、准确列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
四、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应当是针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提出的具体整改意见,如自行拆除、恢复原状等,不能笼统写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五、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六、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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