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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示范文本)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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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五)执行阶段—示范文书42
示范文书 42
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
( )城止强执通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制作指南
相 关 法 条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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