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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示范文本)

住建法律 2023-10-28

来源:住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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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

外部文书(五)执行阶段—示范文书44


示范文书 44


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


 (   )城恢强执通字〔  〕第  号


(自然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作出 (中止强制执行通知书名称及文号或执行协议内容)。现因 (恢复执行的理由,包括中止执行的情形已消失或未履行执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或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恢复执行      年     月     日作出的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名称及文号或执行协议等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全称(印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制作指南


恢复强制执行通知书,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恢复强制执行时制作的文书。

一、准确填写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并与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上保持一致。

二、准确填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全称及具体条款。三、写明恢复执行的理由及依据。

四、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注明作出文书的日期。

五、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附卷归档,并与《送达回证》配套使用。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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