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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挂靠人对外签订《分包合同》的,工程款不应由被挂靠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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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本案中《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关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及建工司法解释第四条关于“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但合同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相对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影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由挂靠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与分包人并无合同关系,认定被挂靠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属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最高法民再272号
审判长 杨 春
审判员 江建中
审判员 徐春鹏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睿隽
书记员 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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