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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再审明确:受害人以务农为生且已超过70周岁的,应证明事发前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收入减少,否则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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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超过退休年龄人员主张误工费损失,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劳动能力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了收入减少这一事实。赔偿权利人以务农为生且均超过70周岁,远超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费损失,应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前仍在劳动,且因伤造成了收入减少这一事实。二审判决以“王某瑞等仅以赔偿权利人年龄过大为由提出抗辩,未能举证证实其年龄较大已丧失劳动能力”为由支持赔偿权利人误工损失,系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毛某已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年满64周岁,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主张有误工收入,应有相应的确实证据予以证明,包含用人单位登记资料,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有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材料。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毛某已虽然提供有员工证明和工资清单,但不能合理说明其所从事的岗位,亦不能同时提供劳动合同、纳税证明、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等。故一、二审判决对其主张的误工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讨论:您认为,受害人以务农为生且已超过70周岁的,对其主张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欢迎留言评论,说说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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