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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撤销最高院判决:二审生效后,不是法院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但可推翻原事实的,可作为新证据并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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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某某创投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并对利息计算方式和优先受偿权的范围进行了变更。
再审:许某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并最终作出判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重新判定某某嘉德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明确了某某创投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同时判定章某峰、刘某军、毛某红承担连带责任,而许某游不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观点
该鉴定意见虽不是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委托形成的,但其为公安机关委托具备专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作,某某创投没有足够的证据或理由予以推翻,且形成于二审判决生效之后,故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再审新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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