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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引

法律人都关注➤ 住建法律 2024年11月24日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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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指引》

 (2021年11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指导律师承办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股份制改造)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律师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造业务中的作用,帮助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企业组织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范围:

1.根据委托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制作《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2.在法律调查、分析与论证基础上,参与制作整体挂牌方案;

3.协助公司设计由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改制方案,并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指导、协助公司改制;

4.协助公司制作各种会议的法律文件,并对公司会议进行见证,确保公司各项会议程序合法、合规;

5.协助公司制作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协助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

6.制作符合股份转让要求的《公司章程(草案)》;

7.出具《法律意见书》;

8.参与或承担《公开转让说明书》的撰写;

9.协助主办券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挂牌文件,回复有关反馈意见等。

第三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勤勉尽责地独立开展工作。第四条【概念界定】

1.本指引所称股份制改造是指为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所要求的公司组织形式而实施的变更工作,特指有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作过程。

2.尤其注意:

(1)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为依据,折合为股份公司股本;

(2)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第五条【主要依据】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行政法规

(1)《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

3.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4.部门规章

(1)《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3)《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4)《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

(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申请文件》

(7)《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

(8)《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10)《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11)《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12)《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公开转让说明书》

(1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

(14)《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15)《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

(16)《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

(17)《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8)《机动车登记规定》

(19)《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办法》

(20)《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5.业务规则

(1)关于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2)《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

(3)《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附件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4)《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有关收费事宜的通知》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明细表》

附件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服务收费(及代收税项)明细表》

(5)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常见问题(第一期)》

(8)《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常见问题(第二期)》

(9)《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常见问题(第三期)》

第二章  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基本规范

第六条【工作原则】

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性原则。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应当独立发表意见,独立于股份制改造公司,独立于审计、评估等其他中介机构。

       2.专业性原则。律师办理公司股份制改造业务,应当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为股份制改造公司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3.审慎原则。律师办理公司股份制改造业务,应持审慎的态度,充分考虑《股份制改造方案》、相关议案及改制程序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高度注意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公司治理机制和劳动关系和谐问题。

第七条【前期准备】

股份制改造前期准备关系到改制能否成功,一般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1.调查研究股份制改造公司,调查范围包含:产权、生产经营情况、管理状况、资产等。

2.初步拟定股份制改造方案,确立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人员调整、无形资产作价等。

3.制定改制工作时间表。

4.协助成立筹建(筹备)委员会。

5.根据实际情况,完成各类股份制改造文件的准备工作,并保证其合法性。

第八条【建档规范】

1.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股份制改造主体或其他股份制改造当事人的委托,参与公司股份制改造相关法律业务。

2.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订立法律事务专项服务合同书,明确委托事项,并设置专属合同编号,如:(20XX)XX股份制改造字第XXX号。

3.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文件,结合工作记录、工作方案、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制作成工作底稿,并收集、归档。

4.对在股份制改造业务中重要的往来电子邮件和电子版的法律文件,以及由此积累的图片、影像资料进行保存和备份。

第九条【服务内容清单】

      1.筹备阶段

      (1)确定股份制改造主体,并对其基本情况摸底调查;

(2)协助确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3)协助筹备资产业务重组;

(4)协助拟定税务规划;

(5)提供支持股份制改造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6)拟定股份制改造注意事项。

2.进场准备

(1)草拟股份制改造方案;

(2)制定股份制改造工作时间表;

(3)协助成立改制委员会;

(4)协助制作会议文件。

3.进场工作

(1)参与股份制改造协调会;

(2)开展尽职调查;

(3)协助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4)协助确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并作问题整改;

(5)制作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6)协助拟定《公司章程》及配套文件;

(7)制作会议文件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8)协助办理工商及税务变更登记。

第十条【实施阶段】

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即进入具体实施阶段,主要包括:

 1.会计师事务所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

 2. 资产评估公司完成资产评估工作,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最终确定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明确各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4.发起人审阅《公司章程》并签字,律师参与审阅并解答发起人提出的法律问题。

 5.召开创立大会。

(1)创立大会在股份公司成立之前召开;

(2)组成人员是参与公司设立并认购股份的人;

(3)创立大会是股份公司设立的意思决定机关,其决议涉及股份公司能否成立等;

(4)通过相关议案包含但不限于:

    ①《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工作的汇报》

    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④《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说明》

    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⑥《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⑦《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⑧《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登记的议案》

6.律师出席创立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7.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一次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

8.召开股份公司第一届第一次监事会会议,选举监事会主席。

9.公司为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投资的,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10.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商投资,外商股权投资比例变化导致性质发生变化的,应当经过外商审批机构审批。

11.协助董事会接受授权,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公司登记,换取营业执照。

12.协助、指导股份公司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工商变更登记、银行开户变更以及印章更换等。

第十一条【尽职调查要点】

1.开展尽职调查,一般包括:公司主体合法性存续、公司资质、公司结构和管理、资产和负债、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纳税、环保、劳动关系、市场评估、技术评估、员工访谈、公司运营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2.尽职调查的要点包含但不限于:公司工商基本信息,设立、沿革和变更情况,基本运营结构,股权结构情况,有形资产情况,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情况,重大合同情况,重大债权债务,重大法律纠纷,行政处罚情况,人员基本情况,环境保护情况,纳税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3.依照改制目标,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确定法律尽职调查工作步骤与关注重点,归集所需各项资料;必要时,对改制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及现场勘查,制作律师询问笔录或工作底稿。

      4.尽最大可能完整收集调查资料,无法获得的,应在相关法律文件中说明。

      5.改制工作通常由多个中介机构共同参与完成,应在工作中配合公司协调工作,确保各自了解到的情况和资料能够及时通报、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6.改制公司情况各异,尽职调查发现重大事项或疑难问题时,可以建议公司组织各中介机构召集联席会议,研讨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律师见证要点】

      1.开展律师见证,由见证律师亲自参与,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

2.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并且限于律师本人在见证时所能见到、听到的范围。

3.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且保守商业秘密、勤勉尽责。

4.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核实主体资格,主动查明见证事项的相关参与人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代理人的代理资格、权限等;

(2)见证事项参与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和有效,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5.律师应当制作能够反映见证过程的书面材料和视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照片、音频、视频等。

6.无法核实证明材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情况下,应当采取措施进一步核实,确实无法核实的,应当在见证文书中予以披露和说明。

7.在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文书,免责条款或免责声明应当有效、完备,最大限度的规避律师见证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律师办理股份制改造业务实操流程

 

第一节  前期规划

 

第十三条【确定股份制改造主体】

1.确定发起人。股份公司应当由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的发起人共同发起和设立,可以以有限公司现有股东为发起人设立,也可以通过股权变更的形式引入新股东作为发起人。若公司有近期上市计划,应注意股权结构变更需满足公司实际控制人三年内未发生变化。

 2.发起人资格。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对于中国公民而言,其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中国;对外国人而言,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于法人而言,其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

第十四条【确定员工股权激励计划】

 1.股权激励方式。股权激励制度主要表现为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虚拟股票、绩效股份计划、加速绩效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绩效单位计划、员工股票购买计划、员工股票所有权计划等。

 2.股权激励方法:

(1)股东收购职工股;

(2)设立新主体代职工持股(如设立新公司或合伙企业等);

(3)委托受托人持股;

(4)通过信托公司或设置民事信托持股。

 3.激励对象保护。实施前,应当促使股权激励方案受股东认同;实施过程中,应使激励对象及时获取信息,同时展现激励对象的优势及价值,促进激励对象与其他股东双向了解,构建信任基础。

第十五条【筹备资产业务重组】

 1.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讨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首次董事会召开后2个转让日内,公司应制作并公布信息披露文件,保证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真实性并及时披露。

 3.审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的完备性,公司应及时关注后续结果。

 4.筹划重大重组事项时,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视情况及时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并报送材料。在公司证券暂停转让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接受任何与该公司重大重组事项相关的业务咨询,也不接收任何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材料。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公司证券暂停转让:

(1)交易各方初步达成实质性意向;

(2)虽未达成实质性意向,但在相关董事会决议公告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预计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转让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3)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或方案论证。

第十六条【协助完成税务规划】

 1.资产评估与审计。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计。审计报告应以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为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应对公司现有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2.财产清查。视公司实际情况,明确公司资产组成内容,避免与其他主体的资产混淆,对财产所有权进行甄别和确认。尤其是占有国有资产的公司,应当在改制前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害。

 3.税务合规。改制中需要关注并解决好税务合规问题,一般而言有以下几种途径:

(1)补缴税金;

(2)股份公司设立前解决税务问题。在不影响改制进程的情况下,设计税务成本较小的改制方案,尽量在有限公司状态下解决税务问题;

(3)获取主管行政部门支持。尽量取得税务部门的税务证明或者不予追究延期纳税责任的函,避免行政风险。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股份制改造注意事项】

 1.外资企业属外商独资企业的,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还须引入中国股东。

 2.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条件

(1)对发起人的要求,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应符合法律法规对发起人条件的规定;

(2)以募集方式设立的,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该外国股东居所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3)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且该最低限额为实收股本总额。

 3.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三年的盈利记录。

 5.投资产业应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6.审批权限的规定。改制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值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其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但涉及对外商投资有专门规定的行业、特定产业政策、宏观调控行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或按有关规定报商务部审核。

 7.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但限售期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的转让应经具有相应权限的商务部门批准。

第二节  进场前期准备

第十八条【拟定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

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应当包括设立方式、发起人数量、注册资本、股权结构和业务范围等事项。拟定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律师应当查询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商档案信息,了解公司的资产经营情况及历次公司变更情况,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充分沟通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

 2.根据公司资产经营情况确定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公司主体、股权结构、经营范围及其设立方式。

 3.针对拟股份制改造公司的实际情况,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1)确定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公司主体,确定公司的独立法人财产权,有效地实现股东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

(2)从合法合规性角度梳理与规范公司历史问题,对公司历史经营过程中的法律瑕疵提出规范解决方案,符合挂牌上市要求;

(3)初步拟定公司重组方案,促进资产、债务及业务整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企业发展需要;

(4)避免同业竞争,对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5)建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人员、财务、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4.采用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将公司经营性资产整体纳入股份公司,公司原有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予以剥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好分流人员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

 5.采用整体变更方式无法满足公司经营需要的,可以考虑采取新设重组的方式通过发起设立、募集设立或者合并分立的方式设立股份公司,采取新设重组方式的还应当综合考虑证券机构的其他规范性要求、经营需要、财务数据等因素。

 6.股份制改造初步方案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法规、政策性文件制定发起人出资方案,其中拟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公司不应是主要以股权或债权组建的公司,对于知识产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的有效性及合法性需在国家相关登记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制作股份制改造工作时间表】

 1.律师应当会同其他各中介机构参加股份制改造协调会,并根据前期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与各中介机构负责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沟通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作股份制改造工作时间表。

 2.制作工作时间表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

(1)创立大会召开日期为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2)创立大会召开日与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召开日之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3)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申请工商登记。

(4)特定持有人的股份转让的时间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公司股份制改造过程中由于公司收购股份不同情况下的注销时限: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由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6)其他证券交易所施行的规范中有关时间节点的规定。

第二十条【成立改制委员会】

改制委员会成员应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律师、会计师、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制作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会议文件】

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会议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会议,会议通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具体方案、会议记录、决议内容等。

 2.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议案、会议记录、决议内容等。

 3.股东大会会议,应有会议通知、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具体方案、章程变更决议、决议内容等。

第三节  进场工作

 

第二十二条【参与协调会】

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律师参与股份制改造协调会,主要事项包括:

 1.对股份制改造委员会及其他机构提出的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2.明确与其他机构的工作配合机制;

 3.明确公司或其他机构需要向律师提交的相关资料;

 4.明确各经办机构提交工作成果的时间节点。

第二十三条【开展尽职调查清核资产】

 1.法律尽职调查清单

 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公司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被调查对象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清单,要求被调查对象在合理或约定时间内依据清单、根据律师要求的方式提供真实、完整、齐备的资料原件或与原件审核一致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尽职调查涉及事项

 律师应当在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对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公司概况;

(2)经营情况;

(3)资产情况;

(4)财务独立性;

(5)税、费、各种补贴情况;

(6)人力资源情况;

(7)环保情况;

(8)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其他纠纷执行及处罚情况。

 3.清核范围

(1)公司资产

  ①固定资产;

  ②存货、机器设备、办公设备;

  ③无形资产。

(2)债权债务及重大合同

  ①重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履行情况;

  ②民间借贷情况及履行情况;

  ③合同金额占公司净资产5%以上的重大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④其他债权债务。

(3)税务及财政补贴

(4)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①任何涉及到公司或股东已经发生的、正在进行的或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要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情况;

  ②任何涉及到公司财产或股东财产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查封、冻结及其他强制执行措施或程序。

4.制作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在获得全部必备信息材料后,应当制作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措施并明确重要时间节点及本次挂牌具体工作内容,为制订挂牌工作整体方案做准备。

第二十四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制定并通过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监事会议事规则》

4.《总经理工作细则》

5.《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6.《关联交易管理与决策制度》

7.《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8.《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9.《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0.其他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确定股份制改造方案并作问题整改】

 1.股份制改造方案是公司股份制改造的起点,律师应协助公司确保股份制改造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妥善解决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股份制改造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有限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注册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股本结构等;

(2)股份制改造的原因、目的和法律依据;

(3)股份制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原则;

(4)股份制改造的具体事项: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明细、资产折股方案、股东认股方案、业务重组方案、知识产权处置方案、股份特殊安排方案(期限、员工持股、类别设置)等;

(5)拟设立的股份公司情况:公司名称、股本总额、股本结构、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等;

(6)股份制改造的实施程序、步骤、时间和分工安排;

(7)股份制改造涉及的其他事项。

3.股份制改造方案应重点关注和解决以下问题:

(1)明确经营范围;

(2)健全治理结构;

(3)规范关联交易;

(4)消除同业竞争;

(5)解决资产权属纠纷等。

第二十六条【制作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规定股份公司发起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经营宗旨和机构性质;

  2.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

  3.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额和所占股份比例;

  4.认购股份的资格与实缴出资;

  5.发起人权利和义务;

  6.发起人的声明、承诺、保证;

  7.公司筹建委员会;

  8.公司治理结构;

  9.违约责任;

  10.保密;

  11.通知;

  12.协议的修改、变更与终止;

  13.不可抗力;

  14.争议的解决;

  15.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草拟《公司章程》及配套文件】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考虑周全,内容尽可能明确详细,不能产生歧义。

 2.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其他相关配套文件

(1)根据股份制改造流程,公司应当召开有限公司最后一次董事会会议、最后一次股东会会议,上述会议主要是审议并通过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议案,鉴于此,需要制作上述两次会议的相关文件;

(2)在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前期准备工作后,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是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召开该会议,应当准备相关文件;

(3)经过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审议并通过对董事会的授权后,董事会应当按照要求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在该阶段需要准备申请登记的相关文件;

(4)在变更公司形式的公司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当规范公司的治理机制,在该阶段,应当准备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与决策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制作会议文件并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经办律师制作相关法律文件

(1)有限公司最后一次董事会会议。主要审议内容为决定公司整体变更相关事宜,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议案,主要为《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议案》;

   ②会议通知;

   ③签到表;

   ④决议内容:

   a.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准日为××年××月××日的编号为××《审计报告》;

   b.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年××月××日的编号为××《资产评估报告》;

   c. 审议并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d. 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的议案》。

   ⑤会议记录等。

(2)有限公司最后一次股东会会议

本次会议主要审议公司整体变更相关事宜,主要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议案:《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②会议通知;

   ③签到表;

   ④决议内容:

   a.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准日为××年××月××日的编号为××《审计报告》;

   b.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基准日为××年××月××日的编号为××《资产评估报告》;

   c. 审议并通过《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⑤会议记录。

(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工作的汇报》;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说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登记的议案》。

   ②会议通知;

   ③签到簿;

   ④议程;

   ⑤主持人发言稿;

   ⑥表决票;

   ⑦决票结果统计表;

   ⑧决议:

   a. 审议并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筹办工作的汇报》;

   b. 审议并通过《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c. 审议并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d. 审议并通过《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说明》;

   e. 审议、通过并签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f. 审议并通过《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g. 审议并通过《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h. 审议并通过《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登记的议案》。

   ⑨会议记录。

(4)股份公司一届一次董事会会议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议案:

  a. 《选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 《选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c. 《聘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d. 《聘任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 《聘任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f. 《总经理工作细则》;

  g. 《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的议案》。

 ②会议通知;

 ③签到簿;

 ④议程;

 ⑤主持人发言稿;

 ⑥决议:

  a. 选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b. 选举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c. 聘任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d. 聘任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e. 聘任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f. 通过《总经理工作细则》;

  g. 通过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登记的议案。

 ⑦会议记录。

(5)股份公司职工大会会议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议案:

  a. 选举股份公司职工监事的议案;

  b. 如果是国有公司,还需制作选举股份公司职工董事的议案。

  ②会议通知;

  ③签到簿;

  ④会议议程;

  ⑤主持人发言稿;

  ⑥表决票;

  ⑦表决票结果统计表;

  ⑧会议决议:

  a. 通过《选举股份公司职工监事的议案》的决议;

  b. 如果是国有公司,还需通过《选举股份公司职工董事的议案》。

  ⑨会议记录。

(6)股份公司一届一次监事会会议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①议案: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②会议通知;

  ③签到簿;

  ④会议议程;

  ⑤主持人发言稿;

  ⑥会议决议:通过《选举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的决议;

  ⑦会议记录。

2.律师出席以上会议,按工作需要,根据公司请求对制作的法律文件进行解答。

3.经办律师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会议召开前,对会议的召集程序、与会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2)会议召开期间,出席会议并对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和会议审议的内容进行律师见证。

第二十九条【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在股份公司第一次股东大会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律师协助办理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后,颁发股份公司营业执照。股份公司正式宣告成立。

  2.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的工商登记须提供的材料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

  ①同意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②确定评估或审计基准日;

  ③确认公司净资产额(以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为依据),界定各股东的净资产份额,并折合成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股份等事项。

(4)《资产评估报告》;

(5)《审计报告》;

(6)《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

(7)股份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民主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

《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应包括:

①同意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②审议并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③选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人选等事项。

(8)全体发起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全体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①企业法人的,须提交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的,需提交加盖本事业单位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照复印件;

③自然人的,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10)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1)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协助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在领取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后,律师协助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2.办理税务变更须提供的材料如下: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具体经办人员的授权委托书;

(3)股份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具体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来源 | 重庆律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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