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90%的律师都搞错了!
实际施工人是整个建设工程体系中的弱势方,但“弱势”并不与“偏袒”划等号,如何在法理上有理有据地追索工程款,成为考验建工律师的一门艺术。
案情回顾:
总承包方某建工集团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总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建工集团将位于案涉工厂搬迁改造及配套工程分包给建筑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建工集团仅向建筑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实际上,案涉工程的是实际施工人某工程公司借用建筑公司的名义从建工集团处承包施工的,建筑公司没有实际施工。随后,工程公司将建工集团上诉至当地人民法院,主张建工集团应当向其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最高院裁判:
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
虽然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有限度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显然有一定的前置条件。
哪些情形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向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主张工程款能否得到支持?
被挂靠企业(承包人)是否可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
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发包人、承包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相互转换?
显然,无论你追讨多少工程款、能不能追到工程款、有没有资格追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的认定都至关重要。
本次课程,智拾网邀请到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邬砚,就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裁判规则进行讲解。
毕竟只有了解法官是用什么标准、角度、路径认定实际施工人,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诉讼策略。
12月11-12日晚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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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判例大全》
参加本次课程,你将——
非常清晰地厘清实际施工人认定的模糊边界
了解哪些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实现债权
了解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最多可以替实际施工人追讨多少工程款
法官是如何认定实际施工人的?
在建工价款结算纠纷案中,实际施工人是建工律师绕不开的法律难题。
截至2024年7月14日,根据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的数据,实际施工人案件的总数为518,672件,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31.2%。其中,诉请工程款的案件数量为436,973件,占实际施工人案件总数的84.25%。
这意味着,建工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案件,最重要的就是工程款的追索。
该类案件往往涉及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举证责任、法律关系、权利救济等问题,难度不可谓不高。
本次课程,邬砚老师会带着大家精细化拆解每一个争议点,分析背后裁判肌理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同时,帮助大家形成系统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方法。
难点1:实际施工人的认定规则是什么?
《建工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短短一句话却有两层含义:
1. 仅适用于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2. 仅适用于“转包、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在这个过程中可能涉及多层转包、分包的情形,该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不适用第43条,这点不难,难的是:挂靠人可否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曾有判决认为:既然转包、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该规定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那么与发包人联系更为紧密的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当然也可类推适用该条文。
对此,最高院是怎么判的?邬砚老师的观点又是什么?
难点2:实际施工人可以行使哪些权利?
在《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基础上,紧接着又补充了第44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那么,合法分包人可否主张《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权利?如何界定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与承包人的请求权的关系?以承包人进入破产程序举例,实际施工人是否依然能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
要回答该问题,就要明晰: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还是由承包人请求权转致的请求权?
上述种种,邬砚老师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深度剖析。
难点3:如何界定发包人的责任范围?
结合《建工解释(一)》第43条第2款,发包人只应在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句话该如何理解和适用?除了要证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有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外,还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发包人的责任与承包人之间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课程中,邬砚老师会分别从发包人责任范围的双重限制、具体责任形态、欠付金额的证明责任分配三个维度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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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一、实际施工人所涉主体认定规则
1.《建工解释(一)》中实际施工人的主要类型
2.多层转包或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3.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挂靠人
4.《建工解释(一)》第43条所规定的发包人
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1.合法分包人是否享有《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权利?
2.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还是建立在承包人请求权基础上的请求权?
3.实际施工人应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付款条件的约束?
4.承包人破产或工程款债权被查封,实际施工人是否依然有权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
5.实际施工人先后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与第44条起诉是否构成一事二诉?
三、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
1.发包人责任范围的双重限制
2.发包人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
3.发包人欠付金额的证明责任分配
【讲师介绍】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
出版专著《规则重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路径总梳理》
邬砚,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副院长,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院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专精于讲授裁判背后的规则原理。出版专著《侵权补充责任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21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主编《破产法律报告》,参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等,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社会科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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