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圣平老师全程主讲:民法典担保新制度新规则及担保司法解释热点难点问题理解与适用专题研修班【12月4日—5日 深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对于典型担保制度和非典型担保制度进行了大幅修改,为配合民法典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与《民法典》一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担保制度在法律实务中纠纷较多、争议较大,对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也存在较多分歧。为帮助广大实务界人士深入了解、学习民法典担保新制度新规则及对司法解释正确理解与适用,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决定于2021年12月4日-5日在深圳举办“民法典担保新制度新规则及担保司法解释热点难点问题理解与适用专题研修班”。
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组织形式
主办单位:中国律师高端研修网北京法正天平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学术支持: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要培训内容及参加办法
主要培训内容:
第一部分 民法典上担保人的资格限制
一、担保人资格限制的理论基础(担保行为的性质;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功能上的差异公共政策选择;)
二、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问题
1、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果归属;
2、公司法16条的理解适用;
3、担保解释第七条,民法典第61条适用空间疑难问题;
4、适用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之下善意的判断
5、与《九民会纪要》的区别;
6、关联担保及非关联担保;
7、无须机关决议的例外情形;
8、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特别规定
9、债务加入准用担保规则
三、营利法人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10、规则变化
11、一般规则
12、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特殊规则
13、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特殊规则
四、非营利法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五、特别法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14、机关法人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1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第二部分 民法典担保从属性规则的解释与适用
17、担保从属性的规范基础
18、担保成立上的从属性
19、反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什么?
20、担保司法解释中担保从属性规则与《九民会纪要》相比的变化
21、排除独立性约定被认定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22、担保范围上的从属性
23、专门违约责任vs担保责任>主债务(最高额担保问题)
24、最高额担保中最高债权额的认定
25、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质)押的区分
26、不动产登记簿“抵押登记信息”的登记事项问题
27、担保消灭上的从属性
28、借新还旧时的担保责任(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适用疑难问题)
第三部分 民法典上共同担保规则的体系化
29、清偿承受规则的体系解释
30、清偿承受之下的分担请求权的类推适用
31、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态度
32、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正确理解适用(承认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的三种情形;分担份额;比例的确定:被担保债权数额 vs 担保财产价值)
第四部分 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计算规则
33、保证期间经过的法律效果(保证债务消灭vs免责抗辩权)
34、保证期间性质之争
35、诉讼时效期间vs除斥期间vs或有期间:案例解析
36、保证期间的约定与法定
37、共同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
38、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问题(担保法第二十七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七条、担保解释第三十条、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理解适用疑难问题)
39、撤诉是否影响保证期间的计算
40、保证合同无效时的保证期间问题
41、清算条款效力的独立性问题
第五部分 物权区分原则之下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物权的设立
42、规范基础
43、以处分权受到限制的财产设立抵押的效力
44、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45、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监管的财产抵押的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46、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47、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与物权特定性原则
48、担保财产的概括描述未合理识别担保财产的后果
49、应收账款描述的基本要求
50、存货描述的基本要求
51、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
52、未登记是否构成“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53、登记是否构成合同义务?
54、登记义务的发生是否以抵押合同明确约定为前提?
55、未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违约救济疑难问题(附最高院案例分析)
56、过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意义
57、抵押人是否存在顺序利益
第六部分 房地一体抵押规则的适用
58、一般规则
59、房地一体处分规则的适用
60、在建工程抵押规则的新变化
61、疑难争议问题一:“占用范围”的解释(附案例解析)
62、疑难争议问题二:当事人约定的效力(民法典第397条第2款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1条第3款冲突问题)
第七部分 民法典上非典型担保的规则统一
63、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范意义解析(担保合同概念的改变、从属性的解释、为动产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顺位、实现规则的统一化提供解释前提)
64、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
65、“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
66、优先顺位规则的统一
67、民法典第414条与第403条、第641条第2款、第745条的冲突疑难问题
68、民法典第414条与第642条、第753条的冲突疑难问题
69、登记之后的效力(所有权归属无关紧要?——附最高院案例解析)
70、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71、非典型担保合同是否具有担保物权效力问题
72、让与担保的识别与权利实现
73、约定清算义务的让与担保(设立与实现)
74、未约定清算义务的让与担保(设立与实现)
75、约定溢价回购的让与担保
76、买卖型担保疑难问题(附案例解析)
77、股权让与担保中名义股东的权利保护
第八部分 担保物权的实现规则
78、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扩张
79、担保物权实现规则的统合
80、民法典第410条与第642条、第752条的冲突疑难问题
81、清算法理的适用
82、保理人实现权利的顺序
83、主债权诉讼时效对于抵押权行使的影响及应对
8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物上担保人如何主张权利
85、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性质
86、主债权诉讼时效对于留置权行使的影响及应对
87、主债权诉讼时效对于动产质权行使的影响及应对
主讲专家
高圣平 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A岗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银行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物权法研究会、不动产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特邀咨询专家,全国人大财经委融资租赁法立法小组成员,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法立法专家组成员,农村农业部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专家组成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物权编课题组成员,参与《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担保司法解释等的起草与论证工作。
时间地点
举办地点:深圳市
报到时间:2021年12月3日
研修时间:2021年12月4日—5日
课程参加对象
各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律师、各企业法务总监、总法律顾问等。
研修费用
学习费用4000元每人(含教材、讲义、会场、授课费、教学管理费等)。三人以上报名8折优惠。
报名方式
联系人: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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