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法》最新修订,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
10月2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经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一疫,《传染病防治法》再次迎来修订契机。新发布的意见稿共9个章节,100条。
一、法定传染病新增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感染H7N9禽流感、手足口病共40个。乙类传染病按甲类防控的病种中,在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的基础上,新增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取代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二、重点突出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防控
在甲乙丙三类法定传染病的基础上增加“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甲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在2小时内完成疫情信息核实及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报告,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报告。
对于新发传染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在病原体、传染力、致病力等情况尚不明确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评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预先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同时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
三、将建设方舱医院等成功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健全优化重大疫情救治体系,建立由传染病专科医院、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院前急救机构、临时性救治场所等构成的综合救治体系,根据患者疾病分型和病情进展情况进行分级、分层、分流的救治。
四、完善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明确各级各类机构的报告责任及时限要求,建立报告奖励和责任豁免制度。
发现甲类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以及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于2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乙类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当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丙类传染病实行监测报告管理。
2020年1月3日,李文亮医生因“在互联网发布不实言论”,而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分局中南路街派出所提出警示和训诫。3月,武汉市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撤销了训诫书。《传染病防治法》征求意见稿中,国家对发现并报告具备传染病流行特征的不明原因聚集性疾病、新发传染病疫情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对经确认排除传染病疫情的,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五、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治疗中的作用
国家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在医疗救治中,注重发挥中西医各自优势,提高救治效果。因重大传染病防治紧急需要,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医师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以外的用法进行医疗救治,但应当限定其用法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使用。
六、重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公布全国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名称、流行传播范围、传染病确诊、疑似、死亡病例数等疫情信息。传染病出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暴发、流行时,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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