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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曝光的输液瓶你敢说和院感没关系?

关注☞ 感控小蜘蛛 2022-05-04

提问者


小辰,看了《实验室医疗废物处置》的文章后,我想了解关于医院输液瓶处置的相关知识,医疗机构内最常见的医疗用品就是输液瓶/袋,对其进行规范处置对医院感染的控制、减少病原菌传播及环境污染都有着重要意义。


专业解答


老师别急,我们往下看~




输液瓶当“破烂”卖?

2015年,旅游商报报道了《宝鸡岐山县人民医院输液瓶一直当作生活垃圾处理》一文,宝鸡岐山县人民医院将使用过的一次性输液瓶(袋)每公斤2元卖给收破烂的,每隔两三天收破烂的就来收一次,这些输液瓶(袋)中还夹杂着少数针头。医院对此回应:针头是医疗垃圾,输液瓶(袋)这种不是医疗垃圾,一直当生活垃圾处理。后续院方还回应称:卫生部(2005)号文件没有明确输液瓶(袋)可以卖或者不卖,也没有说,最近医院请示相关部门,给一个明确政策。



输液瓶/袋是否属于医疗废物?这是各位感控人一直纠结的问题,稍有不慎,就容易导致医院感染事件的发生,以及“有关部门”的“投诉”。


输液瓶/袋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01

明确分类




1.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

属于可回收的生活垃圾,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

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①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②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③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02

正确处置




1.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间,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




2.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3.处置单位查询:

①商务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有能力回收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输液瓶(袋)利用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定期公布并更新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等可回收物的企业名单、处置种类和联系方式。



03

处罚规定


2019年,央视新闻发布了这样的一篇报道:

小辰查找了相关的处罚规定,给老师们参考学习,更多资料欢迎老师共享

↓↓↓↓

文件具体内容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输液瓶回收利用时用于原用途的;(第十七条  输液瓶使用后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医疗废物处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回收利用时不得用于原用途。输液瓶回收利用的管理办法由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51号

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机构和集中回收处置单位实施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更多资料欢迎老师共享~




END


文章来源

niania宝鸡、《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废弃物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389号、《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沪卫监督〔2009〕51号、《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文案采编 | 余文婷

审核 | 琥珀

图片 | 创客贴、135编辑器、niania宝鸡

视频来源 | 央视新闻

排版 | 微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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