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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 感控小蜘蛛 2022-05-04

因疫情原因

任南教授

关于《2021年医务人员手卫生监测》

线上答疑直播延后

具体时间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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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填下文中的问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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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答疑】


国家文件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及附件8新冠肺炎疫情消毒技术指南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提高对新冠肺炎病例的发现和报告意识,对所有发热患者和其他无发热的可疑患者,不明原因肺炎和住院患者中严重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所有新入院患者及其陪护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2、医护人员和陪护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结束后应洗手并消毒

《关于进一步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69号

1、原则上,门诊患者及陪同人员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卫生。

2、医疗机构要加强病区管理,做好患者感染的监测、报告、控制和管理。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不探视、不陪护。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鼓励有条件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无陪护管理,采取视频等方式进行探视。特殊情况确需陪护的,陪护人员应当相对固定;除外出检查等特殊情况,患者及陪护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病区。陪护人员应当做好健康状况和基本信息登记,做好个人防护和手卫生,严格限制行进路线和活动范围。病区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改善并保障患者营养膳食。护士增强主动服务和人文关怀意识,关注患者的不适和诉求,及时为患者提供帮助。

《关于印发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0)276号

1、按照“应检尽检”要求,对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等重点人群全部进行核酸检测

2、对于普通门诊、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等人群的核酸检测,原则上要在12小时内报告结果。

3、住院患者陪护及探视管理(1)加强探视和陪护管理,强化病区24小时门禁管理,无关人员禁止随意出入。取消非必要的现场探视和陪护,确需陪护的宜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应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筛查及健康监测,并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无呼气阀口罩,原则上不出病区,不串病室,不聚集

(2)医务人员应在病区外与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或请家 属签署相应医疗文书,非必要家属不得进入病区

4、感染性疾病科病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1)非定点医院

对所有患者和陪护人员开展新冠肺炎相关筛查,排除新冠肺炎感染后方可收入住院,如不能排除,可安置在缓冲病区,要求单人间隔离;原则上不安排陪护,特殊情况可固定1人陪护,陪护人员也需行新冠病毒感染相关排查和个人防护培训,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后方可进入病区,与住院患者共同实行封闭式管理

(2)定点医院

住院患者原则上不允许陪护,确需陪护者需对其进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等相关筛查和个人防护培训;加强病房24小时门禁管理。患者陪护住院期间除必要的检查和治疗外,不得离开病房。同时,加强患者陪护人员宣教,使其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防护知识,指导做好手卫生、戴口罩、咳嗽礼仪、注意如厕卫生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69号

加强病区人员管控,对新入院患者落实“应检尽检”要求,设置并合理使用过渡病室,通过采取核酸检测筛查和隔离安置等措施降低交叉感染风险。严格陪护及探视管理,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安排探视和陪护,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必须不探视、不陪护,确需陪护的,要固定陪护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病区,严格限制行进路线和活动范围。陪护人员在进入病区前应持有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合理确定病床使用比例,病床间距不小于0.8米,禁止加床。住院患者在病情允许的前提下,应当佩戴口罩,陪护人员全程佩戴口罩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发热门诊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07号

加强陪护、探视的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病房管理,制定严格的陪护、探视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实施视频探视。要加强优质护理服务,实施非必要不陪护、不探视。必须陪护或探视的,应当严格限制陪护、探视人员数量和时间,并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近距离接触。对陪护和探视人员,应当做好体温检测、健康状况和信息登记等工作,严格限制其行进路线、活动范围。加强病区病房门禁、安保管理,减少未经允许的探视和陪护,以及无关人员的随意出入。








地方文件

(四川省卫健委:《普通科室陪护人员/探视者监测管理制度》)

1、按照分区分类原则加强普通病区陪护和探视管理,降低病区人员密度,尽最大可能减少陪护和探视。低风险区限制陪护和探视人员数量、频次和时间中风险区原则上取消陪护和探视,确有陪护和探视需求的,原则上应一患一护/一探视。高风险区严禁陪护和探视


2、陪护和探视人员
相对固定,身体健康,无疫区及相关流行病学接触史,并填写新冠肺炎期间流行病学史及健康情况调查承诺书,病区应做好个人信息登记。


3、陪护和探视人员
每次均需进行体温监测,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病区,进出医院需戴医用外科口罩,严格执行手卫生。


4.
普通病区应对陪护人员上、中、下午各进行一次体温监测和健康状况询问,并如实记录体温监测和健康状况,如有发热应及时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


5.陪护和探视人员要加强自我观察,在院期间请注意手卫生,做好个人防护。如有咳嗽、发热等症状,须主动告知医护人员,由科室工作人员陪同到发热门诊就诊。


6.探视应采用
电话、视频等线上方式进行,确需到病区探视的,应在规定时间段隔离探视,并按既定探视路线进入病区,不得私自到医院其它区域逗留和走动。


7.为切实减少患者家属在医院聚集,应采取电话、微信、短信、视频、电子签名等多种方式,
组织患者家属签署入院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特殊检查知情同意书等各类与知情同意、知情告知相关的医疗文书,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


8.陪伴或探视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遵从工作人员指导,配合维持良好的医疗环境和秩序。


9.陪伴或探视人员应如实提供流行病学接触史、病情等有关情况,对隐瞒流行病学接触史、病情的,应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0.陪伴和探视人员应凭
陪护和探视证明(凭证)进出医院和病区。陪伴和探视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非陪伴患者病区和病房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救治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冠肺炎院感防控指引(第二版)的通知)


(五)陪护和探视人员管理。疫情期间,若病情允许,原则上禁止陪护。必须陪护时,尽量固定一对一陪护,不得随意更换,做到“一患一陪一证”。陪护人员应提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经医疗机构确认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后方可同意陪护。原则上禁止探视,鼓励采用电话、微信视频等方式进行探视和慰问。确需探视时,应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完善探视流程,强化人员管理。具体可参考《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救治组关于强化医疗机构探视及陪护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医函〔2020〕85号)有关要求。


1. 进入病区前。

(1)探视(陪护)证发放。允许探视或陪护的住院患者,应由主诊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开具探视或陪护医嘱,护士长开具探视证或陪护证,探视证、陪护证信息必须填写完整(有照片),确保人证一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使用腕带替代探视证、陪护证。探视及陪护人员进入病区前,必须持有探视证、陪护证。


(2)陪护人员更换。陪护人员身份信息必须在病区或医院备案,中途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的,应经主诊医师同意并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等筛查,确认无新冠病毒感染后方可更换并发放新陪护证,旧陪护证由病区回收并即时销毁。


(3)出入人员体温监测及管理。医疗机构所有住院病区应设置门禁或专人管理,各类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病区。病区入口处应由专人负责,详细登记进入人员信息,注明进出时间点(精准到分钟)。对进入的探视人员要认真核实身份,测量体温,指导正确佩戴口罩,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填写承诺书;进行陪护的人员第一次要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填写承诺书,再次进入时要认真核实陪护证(与身份信息一并核实),测量体温,指导正确佩戴口罩。有流行病学史、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人员,不得进入病区。


2. 进入病区后。

(1)探视人员。①原则上,每名住院患者每次探视限1-2人,每人探视时间不超过30分钟。探视期间,探视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不串病房、不聚集、不扎堆。②非特殊情况,探视人员应在探视时间段内进入病区。医疗机构应建立特殊情况(如病情变化、诊疗操作需要等)紧急探视流程。


2)陪护人员。①每位住院患者陪护人员限定为1人,禁止多人陪护或者轮流陪护。②陪护人员陪护期间应正确佩戴口罩,不串病房、不聚集、不扎堆,不得进入医护人员工作场所,不得随意离开病区。③陪护人员的饮食建议由医疗机构统一安排。外出就餐的,应减少在外逗留的时间。病区必须每天对在院陪护人员探测体温至少2次,并做好登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用手机网上填报等形式。每天至少清点、核查在院陪护人员1次,确保人证一致。要多方式、多途径对陪护人员进行新冠肺炎防护知识宣教,注重强化手卫生知识教育。


附件6住院病区新冠肺炎院感防控工作指引


四、住院患者陪护及探视管理(一)加强探视和陪护管理,强化病区24小时门禁管理,无关人员禁止随意出入。取消非必要的现场探视和陪护,确需陪护的宜安排1名固定陪护人员,陪护人员应按医院相关规定进行筛查及健康监测,并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无呼气阀口罩,原则上不出病区,不串病室,不聚集。(二)医务人员应在病区外与患者家属交代病情或请家属签署相应医疗文书,非必要家属不得进入病区



(广东省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108个流程指引目录)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100个感染防控流程的通知)


2020年12月深圳市卫健委发布(《深圳市医疗机构陪护人员管理办法》)




END

文案 | 小贺

审核 | 姣姣

图片、排版 | 创客贴、135编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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