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达:看到“《繁花》严正声明” ,我不怀好意地窃笑了|二湘空间
看到“《繁花》严正声明” ,我不怀好意地窃笑了
文/阿达
刚刚看到一则“《繁花》严正声明”的新闻,我不怀好意地窃笑了。
新闻说,《繁花》剧组在其官方微博转发了委托律师发布的一则声明,表示有商家攀附该剧热度,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该剧元素开展商业营销推广活动。声明表示,将针对上述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乖乖隆地洞!这样一则“《繁花》严正声明”,实在与《繁花》的风格和风度风马牛不相及,把我对它的好感稀释掉很多。初以为可能是针对剽窃之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结果竟是主要针对所谓“汪小姐的排骨年糕”和“宝总同款套餐”之类,不由觉得太搞笑了,窃笑了三分钟。
介有腔调的《繁花》,介有海派风范和克勒风采,尽然小儿科到斤斤计较商家“搭便车”。人家既没有在宣传时使用《繁花》的剧照、截图(比如剧中人物吃饭的画面截图),更没有“让观众误以为该店与《繁花》权利方有授权许可、投资、联名等特定联系”,仅仅只是摆摆噱头,消费者又不是戆大,怎么可能认定祖祖辈辈吃了无数年的排骨年糕和泡饭,是《繁花》的原创?
你说哪家店的排骨年糕,是和《繁花》里一模一样的?是油煎的,还是酱汁的?哪家店的干炒牛河,是从《繁花》里原样驳来的?哪家店的泡饭搭小菜,属于“宝总的专利”?
不要太搞笑好伐?人家看得起你,搭搭你的便车,这是商道,是最正常不过的营销手段,等于又为《繁花》做了活广告。这种双赢行为,应该属于“繁花腔调”之一种,怎么弄出一副锱铢必较的嘴脸?
好在法律界人士此刻并不一边倒地给“《繁花》严正声明”站台。有业内人士非常到位地指出,不是所有的“搭便车”营销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侵权,涉及到非常复杂的法律标准,不是版权方一纸声明就能说了算。他举例说,《三体中的物理学》一书显然搭了《三体》的“便车”,但不能因此说它侵犯了《三体》享有的权利。
“搭便车”就是侵权吗?我觉得这个问题最好交付“陪审团”裁决。所谓“陪审团”,就是吃瓜群众,就是凭常识做判断的升斗小民。如我一样的小民首先会诘问:这些食物,上海早已有之,“同款”一定侵权吗?《繁花》又侵了谁的权呢?难道临时包装一下汪小姐和宝总,就要向《繁花》剧组偿付“版权费”?每卖一客,你们说要抽成百分之多少?
你们就那么看不得商家“搭便车”赚钱吗?方方面面筹巨资投拍《繁花》,不正是希冀看到它热映过后的溢出效应吗?这些“搭便车”售卖食物,正是《繁花》创造的“上海福利”啊!难道只有把犄角旮旯的所有小钱都落袋到《繁花》剧组,才算不侵权?你们一心维护“肥水不流外人田”?
老实说,对这种小家败气的“严正声明”,我是非常不齿的,如果王家卫导演也是“严正声明”的推手之一,请恕我由仰视转身为鄙视。假如连那么美好的“搭便车”都要被追责,容不得一部好剧引发的“上海福利”,那么《繁花》创造的境界和腔势,就会被视为严重的装腔作势,说明一切的绅士派头和克勒风采,其实都是伪装的。骨子里,不是宝总,而是强总。
感谢上海的主流媒体及时请出法律界人士发表高见,如有内行人士分析:若店家只是告诉大家这就是《繁花》中宝总吃的泡饭,或者汪小姐爱吃的排骨年糕,则属于描述性合理使用,一般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若商家行为不会引发公众混淆误认,就不会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我不是法律界人士,话说得没有他们严密,但我看懂了什么叫“描述性合理使用”,什么叫“引发公众混淆误认”。于情理,于法理,于常理,“《繁花严正声明》” 都是很不上台面的,将高光下的《繁花》抹上了浓重的阴影。
但愿《繁花》剧组不要执着于漫无边际的“维权”,以宽容宽厚的心境扶持商家们搭便车。“黄河路疯特了”虽然只是一时的畸形繁荣,但好歹给提振上海经济打了一针强心针。而你们这样作为,只会让它迅速打回原形。
行行善吧,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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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达:毕业于华东师大中文系。作家、批评家。著有《家庭启示录》《无所不侃》《文化批评的一鳞半爪》等20种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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