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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6个月,罚2000!物业再次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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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从高空随意扔东西

有可能将自己扔进监狱里!


2月14日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对一起高空抛物案进行宣判
对被告者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并处罚金2000元

事件要追溯到2022年10月20日
江西鄱阳一男子因琐事情绪失控
将12斤重的煤气罐从高空扔下
险些砸到楼下的一名老人



好在老人精准预判
成功躲过了一劫
最终
男子因犯高空抛物罪
并在当庭表示:
接受处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不要犯同样的错误

敲响警钟!

高空抛物是犯罪!多地宣判!

案例一

从7楼阳台高空抛物

判刑6个月!


日前,福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福建省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宣判。福清市法院采纳福清市检察院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该案发生在2020年7月,福清市玉屏街道某小区内,被告人郭某某与邻居发生口角后,为发泄不满情绪,从居住的7楼阳台处,先后将一个空塑料罐及一个瓷碗扔到楼下,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及财物损失。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并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立案侦查。郭某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行为。2021年1月,福清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并认为郭某某的行为应当为高空抛物罪。


案例二

女子从22楼抛出一行李箱

刑拘! 


近日,群众报警称,三明梅列某小区14幢住户高空抛物。民警在现场发现,14幢入户大堂旁有一破碎行李箱,大堂前的空地上,散落有化妆品碎裂后的液体,侧边草坪上有散落衣物若干。民警通过高空抛物摄像头,发现是14幢22楼的住户更某,从阳台往下抛出一个行李箱



经查,2021年6月6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更某因手机借用问题,与室友韩某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更某为泄愤,将放置于客厅的行李箱从阳台抛下,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目前更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三

女子高空抛物被刑拘

男子高空抛柚子判刑3年


6月15日下午,群众报警称在漳州市区延安广场腾飞路路段,有人高空抛物。


经调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芬系市区延安广场住户,王某芬为发泄情绪,将其家中的不锈钢脸盆、洗发水、沐浴露、镜子、玻璃盘等物从8楼阳台窗口向外抛掷,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王某芬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此前,福建漳州一男子,酒后在其小区8楼家中,先后将三个编织袋装的23颗柚子计53斤、一个玻璃泡酒瓶、一把木柄拖把、一张塑料椅子、一个塑料垃圾桶(内外套桶),从客厅阳台扔到该幢楼下的小区道路上、道路边停车位及绿化带,致停放于楼下停车位的汽车的前档风玻璃、引擎盖、车内中控台被砸坏。


经鉴定,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561元。该男子最终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高空抛物无小事!

危害极大!是犯罪!


高空抛物

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害极大

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1年3月1日起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
“高空抛物”正式入刑
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
情节严重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高空抛物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比如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

可能以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权威解读!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生活中,高空抛物的案例并不少见。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条文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即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均要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温馨提示!

做好预防,请注意这些!

1、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

2、单元门口的垃圾桶均已配置到位,请将垃圾放入垃圾桶内;

3、请注重言传身教,用模范行为教育自己的小孩从小做文明之人,行文明之举,教导好孩子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4、请勿在阳台边沿摆放花盆、拖把等杂物,避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情况;

5、高空抛物事关全体业户人身财产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

赶快停手吧!


来源:人民日报、新法治报

主编: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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