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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长期闲置,业主只愿交70%物业费,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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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一些业主买房后很少住,

长期处于闲置状态,

那么这种情况下,

业主能否少交物业费呢?

答案是:不能





业主:房子长期不住,物业费应打折





李某某(化名)是淮北杜集区某小区业主。2015年6月,物业公司与李某某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物业公司为李某某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的计算方式是以李某某拥有的建筑面积为基础,按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收取。


物业费采取预收方式,每次按12个月的期限预收下年度物业费,并以房屋建设单位向李某某发出入伙通知书,约定自领房之日起开始交物业费。


李某某于2015年5月收房,已交纳2015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15日期间物业费,自2020年7月16日起拖欠物业费


物业公司采取多次上门催缴物业费、张贴物业费欠费单、电话联系、发送短信等方式要求李某某交费无果,于是起诉至杜集区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逾期违约金。


李某某辩称,因其在外地定居,只有过年才回来住几天,该房屋处于闲置状态,未产生车辆费、垃圾费、电梯费等费用,且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主张只交纳70%的物业费





法院: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等费用,因此,对物业公司要求李某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该房屋是否为空置房,法院认为,该房已于2015年6月4日验收交付,李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认在房屋交付后居住至2016年搬离,同时2022年及2023年有居住行为,该房屋并不符合尚未交付或交付后从未装修居住过的情形,故该房屋不属于空置房


另外,物业费用于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等的日常维护、清洁等项目的开支,因此,物业公司向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李某某作为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受益人,应予交纳物业费


同时《安徽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并未对物业费减免有明确规定,对李某某主张减免物业费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主动联系物业公司交清了剩余欠款。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由此可知,即使房屋空置也要按约定交纳物业费


原因在于,物业服务主要是一项公共服务,针对小区公共照明、通风、绿化、供水、社区安全等公共空间与基础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物业费是为保障小区基本居住环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物业服务对象是全体业主,虽有个别业主基于自身原因未入住,但物业在此期间仍要提供相应服务,业主不能以“没享受到物业服务”或“不需要物业服务”为由而拒绝履行支付物业费的法定义务。


来源:安徽商报

主编: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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