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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午,家住23楼的李先生被公安刑拘了!物业紧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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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高空抛物

想必大家感觉距离很遥远

其实

生活中很有可能发生


近日

日照市秦楼派出所

又破获一起高空抛物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回顾


“我被楼上扔下来的鞋子砸中了头部”

8月12日21时许

秦楼派出所接到市民张某报警称


接警后值班人员迅速到达现场经现场调查初步判定为一起高空抛物案件
值班人员面对着29层的高楼正要一层楼一层楼排查时一男子捡起了地上的鞋并主动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该男子因家庭矛盾一气之下将一只拖鞋从23楼连廊扔到楼下没想到砸到张某头上
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李某对其高空抛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

犯罪嫌疑人李某已被

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高空抛物已入刑

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

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责任

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法律

从自身做起

杜绝高空抛物

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杀伤力巨大


4厘米的铁钉从18楼抛下能插入颅骨空易拉罐从25楼抛下可致人死亡巴掌大的西瓜皮从25楼飞下如击中头部也能要人命……


高空抛物致死已经有很多案例但依然有人存侥幸心理不重视问题的严重性一起看看高空抛物究竟有多可怕


“头顶”大事,关乎生命

高空抛物不仅不文明

更是违法犯罪行为


高空抛物罪设置在

《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

而非设置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

也就是说,

判断是否构成高空抛物罪

并非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判断标准,

而是只要有高空抛物行为情节严重,

足以侵害社会公共秩序,

即可能构成本罪。

如果其行为同时侵害了其他法益,

还可能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其他犯罪。


高空抛物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物业在此提醒大家

高空抛物

不仅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更是公共安全问题,

不管有没有砸到人,

只要查明行为具有较大危害性,

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大家在生活中切勿高空抛物、以身试法如果发现其他人有高空抛物等行为要及时制止或者报警哦!

主编: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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